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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务中,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操纵利润是上市公司的惯用伎俩,也是我国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领域。企业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贴现,并将贴现所得资金用于购建《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所指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此时应收票据贴现的利息可否资本化,涉及大量复杂的会计判断,也正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