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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现代化建筑事业得到了显著发展,很多开发商在进行施工处理的过程中会有多余的土方,需要进行管理,从产权性质上看,土方属于国家的粘土矿资源,但众多土方资源都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侵占粘土矿产权。房地产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用地供需关系矛盾的日益加剧,原本大、中城市才拥有的高层和小高层建筑,开始向小城市扩散,建筑单位为了迅速的开发出下深层次空间,聚集了大量的工程多余土方,本文主要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工程多余土方的管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用地工程;多余土方;管理问题
在进行建筑工程开展的过程中,开发商为了盲目的追赶工程进度,没有制定出详细的土方处理计划,私自处理多余土方,侵占了粘土矿产的国家所有权,不利于砖瓦用粘土矿市场的有效发展,因此在进行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工程多余土方管理的过程中,需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出合理的方案进行妥善处理。加强园区土方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出合理的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制定出管理方案,土方管理工作涉及范围有土方的测量与招标、验收与交接、施工与监理,用地土方管理等内容。
一、多余土方处理的司法条例
建筑人员需要明确,粘土矿属于国家资源财产,不能擅自处置工程的多余土方,结合国家所颁布的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看,矿产资源隶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所有权,所有的地下矿产资源都归国家所有,不依附任何的土地所有权,并明文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采用非法手段,擅自处置和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结合我国颁布的《物权法》第46条明文规定,矿藏、海域和水流都隶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主要性质和类型是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没有得到国家出让矿产权的特殊准许下,开发商业主不得擅自私藏和使用粘土矿藏资源。我国的城镇开发商大多数都存在着擅自处置粘土矿的现象,随意的挖掘粘土矿,腾出地下底层空间,通过私自出售黏土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做开挖清运的主要费用,在当前我国粘土矿产市场行情的影响下,除了冲抵开挖清运费用之外,还会在出售的过程中收取一定的有偿费用,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工程工期设计的过程中,挖掘人缺乏倒贴费用,想要实现黏土矿产的尽快运输,就需要在房地产出售价格中进行有效回收。结合我国粘土矿的主要去向来看,很多粘土矿会被生产制作成粘土矿产品,或者经过深加工,例如:加工成砖瓦产品等等,剩余一类粘土矿则会直接运输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用于做为道路路基建设、桥梁建设主要材料,这种私自处理方式发生了粘土矿国家所有权转移的问题,降低了所有权经济价值。
二、多余土方管理的主要方案
1、行政管理措施。施工建筑单位需要根据政府所提出的处理方案,制定出房地产工程多余土方量年度粘土矿收储供应计划,结合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各地发展的建设指标,拟定相应的处理标准,国有建设年度使用权以及年度工程粘土矿收取计划,需要同时公开,保证粘土矿市场和土地市场建设能够同时进行,有效节约政府的土方处理成本,让一些潜在用户能够了解国家资源与实际供应信息,制定出合理的受让方案。要做到粘土矿的实际去向有所依据,充分发挥出粘土矿的使用价值,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多余土方的处理工作,减少在施工期间内处于施工多方问题的压力下,为了保证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做出出让,为出让交易成功提供保障,并且在法律认可的前提下,制定出附带性民事约定,粘土矿资源处置方案。现代化市场消费者在收到不满意服务时,具有投诉和曝光的能力,相较以往的投诉渠道相比,消费者能够在一天,甚至在一小时内将所要投诉的信息进行有效传递,这种投诉形式也伴随着企业危机的产生,但这一发展现象却有利于引诱粘土矿市场和土地使用权市场建设,能够让广大受让者及时的了解国家相关资源与资产的攻击信息,制定出明确的出让计划。
2、民事管理措施。在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判定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化合同,国家已经推行了专业化的示范文本,在进行用地使用权交易的过程中,需要签订有关标准的制约合同,结合《合同法》的自治原则,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需要严格参照合同的示范文本,添加附加约定地块工程多余土方处理事项,或者将采矿权通过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合并签订,避免在房地产工程建设开工的过程中,在进行多余土方处置时,缺少相关的处理依据。所制定出的合约约定,必须以国有建设行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告作为依据,将其作为采矿权出让信息制定的前提,实现约定主体的制约,保证工期的有效衔接。
3、管理注意事项。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属于空间立体化概念,因此,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出让方有义务全权交出原有的土地使用空间,在进行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工程多余土方管理过程中,需要结合当前的區域矿产资源使用形式,将管理内容提上议事日程。结合粘土矿所具有的开挖特别性,以及附带性的特点,全面落实国家所出台的行政方案,制定出合理的多余土方处理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落实,响应国家黏土权采矿权市场建设要求,做好国家建设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好平等出让,降低国有资产的流失。
总结:综上所述,在进行土方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按照整体的设计格局,对园区需要的填土地块进行编号,明确地块的规划,土地规划局组织需要提供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土方格网图绘制,在进行土方工程招标的过程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总体的施工方案,包括回填土质以及施工日期,保证金等做好施工预算的评估工作,在招标完成之后,根据土地规划局所提供的测量数据以及控制点,负责施工现场的确认与交接,土方工程管理工作需要实现项目责任制,促进土方工程的整体施工质量的提升,做好造价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参考文献:
[1] 周忠勤,张志诠.关于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工程多余土方的管理问题[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1,(5):32.
[2] 聂燕.建筑土方工程施工管理常见问题研究[J].卷宗,2017,(17):202-202.
[3] 周瑞兵,郭永强.市政工程中土方施工需注意的安全问题[J].装饰装修天地,2019,(9):101.
(作者单位: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用地工程;多余土方;管理问题
在进行建筑工程开展的过程中,开发商为了盲目的追赶工程进度,没有制定出详细的土方处理计划,私自处理多余土方,侵占了粘土矿产的国家所有权,不利于砖瓦用粘土矿市场的有效发展,因此在进行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工程多余土方管理的过程中,需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出合理的方案进行妥善处理。加强园区土方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出合理的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制定出管理方案,土方管理工作涉及范围有土方的测量与招标、验收与交接、施工与监理,用地土方管理等内容。
一、多余土方处理的司法条例
建筑人员需要明确,粘土矿属于国家资源财产,不能擅自处置工程的多余土方,结合国家所颁布的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看,矿产资源隶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所有权,所有的地下矿产资源都归国家所有,不依附任何的土地所有权,并明文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采用非法手段,擅自处置和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结合我国颁布的《物权法》第46条明文规定,矿藏、海域和水流都隶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主要性质和类型是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没有得到国家出让矿产权的特殊准许下,开发商业主不得擅自私藏和使用粘土矿藏资源。我国的城镇开发商大多数都存在着擅自处置粘土矿的现象,随意的挖掘粘土矿,腾出地下底层空间,通过私自出售黏土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做开挖清运的主要费用,在当前我国粘土矿产市场行情的影响下,除了冲抵开挖清运费用之外,还会在出售的过程中收取一定的有偿费用,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工程工期设计的过程中,挖掘人缺乏倒贴费用,想要实现黏土矿产的尽快运输,就需要在房地产出售价格中进行有效回收。结合我国粘土矿的主要去向来看,很多粘土矿会被生产制作成粘土矿产品,或者经过深加工,例如:加工成砖瓦产品等等,剩余一类粘土矿则会直接运输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用于做为道路路基建设、桥梁建设主要材料,这种私自处理方式发生了粘土矿国家所有权转移的问题,降低了所有权经济价值。
二、多余土方管理的主要方案
1、行政管理措施。施工建筑单位需要根据政府所提出的处理方案,制定出房地产工程多余土方量年度粘土矿收储供应计划,结合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各地发展的建设指标,拟定相应的处理标准,国有建设年度使用权以及年度工程粘土矿收取计划,需要同时公开,保证粘土矿市场和土地市场建设能够同时进行,有效节约政府的土方处理成本,让一些潜在用户能够了解国家资源与实际供应信息,制定出合理的受让方案。要做到粘土矿的实际去向有所依据,充分发挥出粘土矿的使用价值,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多余土方的处理工作,减少在施工期间内处于施工多方问题的压力下,为了保证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做出出让,为出让交易成功提供保障,并且在法律认可的前提下,制定出附带性民事约定,粘土矿资源处置方案。现代化市场消费者在收到不满意服务时,具有投诉和曝光的能力,相较以往的投诉渠道相比,消费者能够在一天,甚至在一小时内将所要投诉的信息进行有效传递,这种投诉形式也伴随着企业危机的产生,但这一发展现象却有利于引诱粘土矿市场和土地使用权市场建设,能够让广大受让者及时的了解国家相关资源与资产的攻击信息,制定出明确的出让计划。
2、民事管理措施。在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判定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化合同,国家已经推行了专业化的示范文本,在进行用地使用权交易的过程中,需要签订有关标准的制约合同,结合《合同法》的自治原则,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需要严格参照合同的示范文本,添加附加约定地块工程多余土方处理事项,或者将采矿权通过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合并签订,避免在房地产工程建设开工的过程中,在进行多余土方处置时,缺少相关的处理依据。所制定出的合约约定,必须以国有建设行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告作为依据,将其作为采矿权出让信息制定的前提,实现约定主体的制约,保证工期的有效衔接。
3、管理注意事项。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属于空间立体化概念,因此,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出让方有义务全权交出原有的土地使用空间,在进行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工程多余土方管理过程中,需要结合当前的區域矿产资源使用形式,将管理内容提上议事日程。结合粘土矿所具有的开挖特别性,以及附带性的特点,全面落实国家所出台的行政方案,制定出合理的多余土方处理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落实,响应国家黏土权采矿权市场建设要求,做好国家建设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好平等出让,降低国有资产的流失。
总结:综上所述,在进行土方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按照整体的设计格局,对园区需要的填土地块进行编号,明确地块的规划,土地规划局组织需要提供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土方格网图绘制,在进行土方工程招标的过程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总体的施工方案,包括回填土质以及施工日期,保证金等做好施工预算的评估工作,在招标完成之后,根据土地规划局所提供的测量数据以及控制点,负责施工现场的确认与交接,土方工程管理工作需要实现项目责任制,促进土方工程的整体施工质量的提升,做好造价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参考文献:
[1] 周忠勤,张志诠.关于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工程多余土方的管理问题[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1,(5):32.
[2] 聂燕.建筑土方工程施工管理常见问题研究[J].卷宗,2017,(17):202-202.
[3] 周瑞兵,郭永强.市政工程中土方施工需注意的安全问题[J].装饰装修天地,2019,(9):101.
(作者单位: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