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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低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自2004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额,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