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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被胁迫作为一种复杂的出罪或免责事由,在各国刑法中均有规定。与一般的大陆法系国家不同,韩国刑法明确区分了被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的不同,并将被胁迫和紧急避险分别作为责任阻却和违法阻却事由予以立法。而在中国刑法中,被胁迫行为主要体现在胁从犯的规定中,在紧急避险的规定中也有涉及。由于被胁迫行为在中国刑法立法规定和刑法理论解释上目前都比较模糊,其行为性质及适用范围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很多争议.相比之下.韩国刑法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则比较明确。值得中国借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