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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农民工.两年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三个月前.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彼此也未再续签.由于身患重病难以维持生计.我曾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给予失业保险待遇或发给生活补助费.但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家中有承包地可供耕作,并可以此收入维持生计.故我即使交了失业保险费.也由于并不属于失业人员而无权获得相关待遇。请问该理由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