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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办发[2009]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