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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两个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完善及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起着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及区别。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区别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简单概述及共同特点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之间的合法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合法的结合,也就是说,婚姻作为两个社会人结合的一种形式,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的有关规定,必须“合法”,一般而言,所谓无效婚姻就是指一个婚姻不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是无效的,是男女两性的婚姻违反了法律对于结婚的特定规定而无效,而婚姻只有符合法律对于结婚条件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所谓可撤销婚姻,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应该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以行为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行使撤销权为前提条件,《婚姻法》规定:“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一年的期限之内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或者放弃使用撤销权,那么该婚姻关系将取得即定的法律效力。
从内涵上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性质上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违法的,不合法的。婚姻法规定,公民结婚必须符合即定的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必须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合法化,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则都是缺少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一些必要要件,因此都具有违法性。
(2)从法律的效力来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缺少必要的结婚条件的,因而这两种婚姻是不被婚姻法所承认的,其也不被婚姻法所保护,这两种婚姻形式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从形式上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基本上都已经履行了结婚的一些程序,男女二人以夫妻的名义和形式在一起共同生活。
二、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具体规定
1.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在第二章第十条对于无效婚姻有着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有4种具体情况,一旦违反了这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条,就是属于无效婚姻。
(1)重婚。所谓重婚是指公民在与其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并且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又与另外第三人以夫妻的名义进行生活的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一般来说,重婚主要包括了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是指行为人有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进行登记结婚的情况,也就是说行为人经过了两次结婚登记行为。而事实上的重婚则包括了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合法婚姻登记的,而后一个是事实婚姻即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第二种,前一个婚姻是事实上的结婚,后一个是法律上的结婚;第三种,前一个是事实上的结婚,后一个同样也是事实上的结婚。重婚严重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严格来说已经构成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这既是从对子女后代负责的角度出发,同时也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所做出的规定,一旦发生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发生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是这又存在了一个问题,就是《婚姻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疾病名称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上操作的难度和混乱,未来我国婚姻法应该在这一块进行适当的修订,更好地保护公民进行结婚的权利。
(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年龄是指男女双方在进行结婚的时候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年龄进行了明确的限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是与国外别的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婚姻法又同时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无效婚姻的无效事由,也就是当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之后,婚姻就成为了有效婚姻。
2.可撤销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只有一种:那就是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当事人被迫进行结婚的。婚姻自由是公民进行结婚的重要原则之一,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就是属于可撤销婚姻。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区别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简单概述及共同特点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之间的合法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合法的结合,也就是说,婚姻作为两个社会人结合的一种形式,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的有关规定,必须“合法”,一般而言,所谓无效婚姻就是指一个婚姻不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是无效的,是男女两性的婚姻违反了法律对于结婚的特定规定而无效,而婚姻只有符合法律对于结婚条件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所谓可撤销婚姻,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应该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以行为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行使撤销权为前提条件,《婚姻法》规定:“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一年的期限之内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或者放弃使用撤销权,那么该婚姻关系将取得即定的法律效力。
从内涵上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性质上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违法的,不合法的。婚姻法规定,公民结婚必须符合即定的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必须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合法化,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则都是缺少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一些必要要件,因此都具有违法性。
(2)从法律的效力来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缺少必要的结婚条件的,因而这两种婚姻是不被婚姻法所承认的,其也不被婚姻法所保护,这两种婚姻形式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从形式上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基本上都已经履行了结婚的一些程序,男女二人以夫妻的名义和形式在一起共同生活。
二、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具体规定
1.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在第二章第十条对于无效婚姻有着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有4种具体情况,一旦违反了这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条,就是属于无效婚姻。
(1)重婚。所谓重婚是指公民在与其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并且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又与另外第三人以夫妻的名义进行生活的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一般来说,重婚主要包括了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是指行为人有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进行登记结婚的情况,也就是说行为人经过了两次结婚登记行为。而事实上的重婚则包括了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合法婚姻登记的,而后一个是事实婚姻即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第二种,前一个婚姻是事实上的结婚,后一个是法律上的结婚;第三种,前一个是事实上的结婚,后一个同样也是事实上的结婚。重婚严重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严格来说已经构成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这既是从对子女后代负责的角度出发,同时也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所做出的规定,一旦发生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发生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是这又存在了一个问题,就是《婚姻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疾病名称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上操作的难度和混乱,未来我国婚姻法应该在这一块进行适当的修订,更好地保护公民进行结婚的权利。
(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年龄是指男女双方在进行结婚的时候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年龄进行了明确的限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是与国外别的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婚姻法又同时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无效婚姻的无效事由,也就是当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之后,婚姻就成为了有效婚姻。
2.可撤销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只有一种:那就是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当事人被迫进行结婚的。婚姻自由是公民进行结婚的重要原则之一,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就是属于可撤销婚姻。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