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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修订草案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引发公众关注。
还孩子一个纯净童年
祁连狼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765683c0102v9o2.html
广告泛滥的时代,即使孩子也身处其中。10来岁的未成年人在电视上卖这卖那,父母怎么会不担心他们的学习?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一规定既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权益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为当前广告乱象的一种纠偏。近两年火透中华大地的《爸爸去哪儿》,更是让几个萌孩子成为娱乐圈中的“大腕儿”,各种广告、商业活动接踵而至。从“星二代”们为代表的“小小童星”的角度来看,他们自身还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被父母过早地推上荧屏。孩子的很多时间都用在拍广告、录节目,甚至小小年纪就要学会在摄像机前表演、作秀,也许慢慢地他们就会觉得聚光灯下享受粉丝的惊艳与尖叫就是属于他们的生活,他们的童年就应伴随着金钱与名利。再看普通小孩儿,那些过多地活跃在电视上亮闪闪的“小榜样”,或许就会成为推动孩子虚荣、攀比、享受心理形成的一副催化剂。
10来岁的孩子尚未成年,然而其代言广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一旦代言的广告属于虚假宣传,产品名不副实,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很显然,这些广告“童工”并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在此大背景下,广告法修订草案于近期出台,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由此可见,禁止儿童代言广告已经形成形成社会和制度共识。除此之外,为了让儿童彻底远离广告,家长们也应该主动拒绝广告代言,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十岁以下禁代言广告,有悖现代立法精神
叶竹盛
http://news.ifeng.com/a/20141224/42784777_0.shtml
现代立法精神的一个原则是,要慎用限制权利的手段来达到保障权利的目的。违反这个原则就可能出现一些非常荒谬的法律,例如为了防止儿童受到网络上不健康内容的污染,就干脆禁用网络。
现代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保障权利。像未成年人代言广告这样的事情,是损益兼具的活动,未必会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因而不宜采用一揽子限制权利的方式来处理,而应该将决定的自由权交给具体的个人去做,由未成年人和各自家长自行权衡代言广告的利弊。否则不仅达不到保障权利的目的,反而无谓增加了对自由权利的限制。
禁止儿童广告的条款除了不符合现代立法精神以外,在两个细节上也存在问题。民法上10周岁以下儿童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而10周岁以上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草案提出者可能考虑到了这种差别。但是在广告代言问题上,是否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都没有差别,因为代言行为显然涉及活动比较复杂,涉及利益比较大,也已经超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能够自行决定的范围,同样需要其监护人代为决定。
其次,代言这个概念也不够严谨。一般我们认为只有具有一定名气的人拍广告才算得上是“代言”。此外,广告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我们正儿八经插播在电视节目之间的“纯广告”外,还包括影视作品中各种“植入”的广告。儿童在电视中表演,但是按照商家要求穿着特定品牌的衣服、食用特定品牌的食品,是不是也属于代言?这些具体问题可能会带来操作上的难题。
还孩子一个纯净童年
祁连狼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765683c0102v9o2.html
广告泛滥的时代,即使孩子也身处其中。10来岁的未成年人在电视上卖这卖那,父母怎么会不担心他们的学习?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一规定既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权益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为当前广告乱象的一种纠偏。近两年火透中华大地的《爸爸去哪儿》,更是让几个萌孩子成为娱乐圈中的“大腕儿”,各种广告、商业活动接踵而至。从“星二代”们为代表的“小小童星”的角度来看,他们自身还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被父母过早地推上荧屏。孩子的很多时间都用在拍广告、录节目,甚至小小年纪就要学会在摄像机前表演、作秀,也许慢慢地他们就会觉得聚光灯下享受粉丝的惊艳与尖叫就是属于他们的生活,他们的童年就应伴随着金钱与名利。再看普通小孩儿,那些过多地活跃在电视上亮闪闪的“小榜样”,或许就会成为推动孩子虚荣、攀比、享受心理形成的一副催化剂。
10来岁的孩子尚未成年,然而其代言广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一旦代言的广告属于虚假宣传,产品名不副实,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很显然,这些广告“童工”并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在此大背景下,广告法修订草案于近期出台,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由此可见,禁止儿童代言广告已经形成形成社会和制度共识。除此之外,为了让儿童彻底远离广告,家长们也应该主动拒绝广告代言,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十岁以下禁代言广告,有悖现代立法精神
叶竹盛
http://news.ifeng.com/a/20141224/42784777_0.shtml
现代立法精神的一个原则是,要慎用限制权利的手段来达到保障权利的目的。违反这个原则就可能出现一些非常荒谬的法律,例如为了防止儿童受到网络上不健康内容的污染,就干脆禁用网络。
现代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保障权利。像未成年人代言广告这样的事情,是损益兼具的活动,未必会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因而不宜采用一揽子限制权利的方式来处理,而应该将决定的自由权交给具体的个人去做,由未成年人和各自家长自行权衡代言广告的利弊。否则不仅达不到保障权利的目的,反而无谓增加了对自由权利的限制。
禁止儿童广告的条款除了不符合现代立法精神以外,在两个细节上也存在问题。民法上10周岁以下儿童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而10周岁以上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草案提出者可能考虑到了这种差别。但是在广告代言问题上,是否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都没有差别,因为代言行为显然涉及活动比较复杂,涉及利益比较大,也已经超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能够自行决定的范围,同样需要其监护人代为决定。
其次,代言这个概念也不够严谨。一般我们认为只有具有一定名气的人拍广告才算得上是“代言”。此外,广告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我们正儿八经插播在电视节目之间的“纯广告”外,还包括影视作品中各种“植入”的广告。儿童在电视中表演,但是按照商家要求穿着特定品牌的衣服、食用特定品牌的食品,是不是也属于代言?这些具体问题可能会带来操作上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