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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作为时代的产物,农民工群体已经逐渐深入到社会的各行各业,他们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奉献和巨大的牺牲。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农民工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农民工的许多合法权益长期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农民工的养老问题,这已经成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不能回避的客观现实,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目前较为常见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进行分析和对比,辨寻其优点和缺陷,针对性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 养老保险 针对性
农民工团体的出现并迅速扩大是我国城乡二元体系分化所带来的结果,二元体系分化使得农村户籍的居民与城市户籍的居民在养老等诸多社会福利方面都出现了很大差距。根据公开数据的预测,在未来的几十年里,我国将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如何解决好人数达两亿以上的中国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农民工团体的划分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前进步伐,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了祖祖辈辈传沿下来的耕种生活,选择进入城镇就业,由此形成了我国的第一代农民工群体,基于那一时期时代观念的束缚,外出务工的农民多以三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青壮年为主,处于这一年纪阶段的农民工的家庭负担较重,需要同时承担赡养父母和抚养子女的重任,并不丰厚的薪酬、沉重的家庭负担和艰苦的工作是这一时期农民工的典型写照,加之文化程度普遍有限和就业面的相对狭窄,这一代的农民工多从事繁重的土建行业,收入也仅能维持家庭温饱。
第一代的农民工群体目前基本都已步入老年,他们的养老观念一般都还停留在农村代代相传的家庭养老上;之后的第二代和第三代农民工群体的年龄层差距并没有第一第二代农民工团体那么大,一般认为,第二代农民工指的是已经在城市工作了十年以上,拖家带口,生活也开始向城市转移的农民工群体,他们的子女教育也多在城市解决,而第三代农民工群体则是指年龄较轻,一般在二十至二十五岁之间,还包括不少年纪低于二十岁的农村青年。目前外出务工的农村青年也的确变得更加的低龄化,他们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浪潮中能够获得的选择更多,从业方向也愈加多元化,从较为单一的工程建设类行业向制造业、服务业和产业农业等多方向转移。
二、我国施行的主要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实际情况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不同城市在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方面提出并执行了许多不同的制度规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分别是深圳市、上海市和杭州市。
(一)深圳模式
深圳模式也就是常说的农民工养老的城市保险模式,方法就是将农民工的养老问题纳入到城市的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体制中去,施行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等水平缴费,同等水平领取养老金的方式,即给予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等同于城市居民的养老待遇。
通过在九十年代中后期的不断规划和论证,深圳市从2000年开始,就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团体的养老问题纳入了城市的社会养老体系中去,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检验,深圳市于2002年出台了关于城市养老问题的新规则《若干实施规定》,详细阐述了城镇居民与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在缴费方式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投保员工的每月工资的总额作为缴费的基数,员工所在单位负责的缴费比例为8%,员工本人缴费比例为5%,在这13%的比例中,2%收入养老保险共同基金,剩余11%划归该员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在享受养老福利的待遇方面,如果员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并在退休前5年在深圳市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就可以在退休后按月享受深圳市的养老福利金;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例如缴费年限不足或是在离退休前调离深圳市的人员,可以按其个人意愿,将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城市或是退还其本人。
由于深圳市经济贸易发达,人员流动量大,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免略显僵化,对许多流动性务工人员来说,落实的困难很大,使得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率难以提升,针对这一状况,深圳市在2006年出台了新的养老保险条例,对原条例的不便之处进行了修改,新条例不再强制性要求农民工工人在退休前5年必须在深圳市缴纳养老保险金,这就完全取消深圳户口与非深圳户口在养老保险待遇上的区别,同时,对于缴费年限不足,但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其退休时,一次性偿付其养老保险金账户的余额,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用。
(二)上海模式
在处理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方面,上海采取的方式是将城镇居民社会保险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完全区分开的模式,两者采取的是不同的缴费方式,保险金管理部门也不一样,其中管理上海本地户籍居民养老保险的是上海社会保险管理局,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是上海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两者最终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更是有很大差别,这样的模式下,户籍制度的区分性显得极为明显。
该模式的指导文件为《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由上海劳保局在2005年颁布最后修改细则,细则明确了投保个人不需缴费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在上海本地企业工作的,由本地企业按上海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上缴三项费用(养老、工伤、住院),总额合计为基数的12.5%,其中养老保险占比为7%;同等条件下,外地企业的缴费标准为基数的7.5%。
在外来务工人员养老金待遇方面,上海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式,退休年龄的设定为男性60岁,女性50岁;领取养老补助的要求为三年内累计缴费期满十二个月。在该制度下,外来务工人员缴费压力不大,但同上海本地户籍的居民相比,享受的待遇相差很大,且为一次性给付,对外来人员长期养老的保障力度不足。 此外,由于上海采取的综合保险使用的支付平台为商业保险平台,外来务工人员在进行养老保险账户转移时,所需办理的手续较为简洁。
(三)杭州模式
与上海不同,杭州并没有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独立于本市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之外,而是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降低了缴费要求,同时也下调养老金给付标准,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双低”。
“双低”标准的提出最早是在2003年的《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一文上,该意见确定了杭州执行农民工养老保险低准入、低享受的政策取向,后来杭州施行的一系列相关细则也是围绕这一取向所制订的。
通常情况下,杭州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工资基数的30%,其中企业负担22%,员工负担8%;执行“双低”标准后,外来务工人员的缴费比例下调至基数的16%,其中企业占12%,员工占4%。可以看到,在相同工资标准下,外来务工人员的缴费负担仅为当地城镇居民的一半,对收入低,生活压力大的外来农民工而言,的确减轻了不少负担。
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杭州市根据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方案,于2006年年末颁布了《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将以往的强制性原则变更为自愿性,使得杭州市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福利保障更加人性化。新办法不再强制性要求农民工加入“双低”养老,农民工可自由选择不同的养老方式,对已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继续按照过往的方式参保,也可以重新申请“双低”的养老方式,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同时,在接续方面也更为灵活,“双低”养老与职工基本养老两者间的转移不再受限,即便在到达退休年龄时,仍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享受养老福利,具体年限的折算按统一标准进行合计;在养老保险地区转移方面,农民工可以选择养老金的转移、保留或是一次性支取。
三、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从整体上来看,杭州市采取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较为折中,更容易推广落实,也相对可以做到公平合理,是比较理想的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措施,但杭州市采取的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其自愿原则也受到一定的诟病,主要问题出现在年轻的第三代农民工身上,第三代农民工群体由于年龄和阅历关系,对养老问题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在非强制状况下并不一定会选择参保,近年来沿海地区出现的农民工“退保潮”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因此,在落实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方面,还是更应该注重长期效应,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群体的权益,统筹兼顾人文关怀与社会实际。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民工团体,应该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类型,例如,对于年纪较大,从前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的第一代农民工,可以为他们选择上海的模式;杭州模式则较适合已经在城市生活了一定时间,家庭负担较重的第二代农民工群体;对于最年轻的第三代农民工,可以考虑让他们选择深圳模式,这也是为将来淡化和最终打破城乡壁垒埋下伏笔。
四、结语
近几年来,我国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许多地区也在积极进行摸索和试点工作,同过去相比,社会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扶助力度有了质的飞跃,各级城乡政府也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探索出不少行之有效的方针措施。然而,从全局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仍不完善,各地之间的衔接也较为混乱,还一度出现农民工的“退保潮”现象。对此,各省市和各相关部门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努力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广、保障力度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人民出版社,2007.
[2]郑尚元.社会保险法颁布的时代价值与未来期待[J].中国社会保障,2011(1).
[3]程文.农民工“退保”现象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12).
[4]李鸥,苗桂祥.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J].天津经济,2006(2).
[5]肖义,欧爱民.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之法律保障[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7(7).
[6]吴伟.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12).
【关键词】农民工 养老保险 针对性
农民工团体的出现并迅速扩大是我国城乡二元体系分化所带来的结果,二元体系分化使得农村户籍的居民与城市户籍的居民在养老等诸多社会福利方面都出现了很大差距。根据公开数据的预测,在未来的几十年里,我国将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如何解决好人数达两亿以上的中国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农民工团体的划分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前进步伐,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了祖祖辈辈传沿下来的耕种生活,选择进入城镇就业,由此形成了我国的第一代农民工群体,基于那一时期时代观念的束缚,外出务工的农民多以三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青壮年为主,处于这一年纪阶段的农民工的家庭负担较重,需要同时承担赡养父母和抚养子女的重任,并不丰厚的薪酬、沉重的家庭负担和艰苦的工作是这一时期农民工的典型写照,加之文化程度普遍有限和就业面的相对狭窄,这一代的农民工多从事繁重的土建行业,收入也仅能维持家庭温饱。
第一代的农民工群体目前基本都已步入老年,他们的养老观念一般都还停留在农村代代相传的家庭养老上;之后的第二代和第三代农民工群体的年龄层差距并没有第一第二代农民工团体那么大,一般认为,第二代农民工指的是已经在城市工作了十年以上,拖家带口,生活也开始向城市转移的农民工群体,他们的子女教育也多在城市解决,而第三代农民工群体则是指年龄较轻,一般在二十至二十五岁之间,还包括不少年纪低于二十岁的农村青年。目前外出务工的农村青年也的确变得更加的低龄化,他们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浪潮中能够获得的选择更多,从业方向也愈加多元化,从较为单一的工程建设类行业向制造业、服务业和产业农业等多方向转移。
二、我国施行的主要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实际情况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不同城市在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方面提出并执行了许多不同的制度规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分别是深圳市、上海市和杭州市。
(一)深圳模式
深圳模式也就是常说的农民工养老的城市保险模式,方法就是将农民工的养老问题纳入到城市的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体制中去,施行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等水平缴费,同等水平领取养老金的方式,即给予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等同于城市居民的养老待遇。
通过在九十年代中后期的不断规划和论证,深圳市从2000年开始,就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团体的养老问题纳入了城市的社会养老体系中去,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检验,深圳市于2002年出台了关于城市养老问题的新规则《若干实施规定》,详细阐述了城镇居民与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在缴费方式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投保员工的每月工资的总额作为缴费的基数,员工所在单位负责的缴费比例为8%,员工本人缴费比例为5%,在这13%的比例中,2%收入养老保险共同基金,剩余11%划归该员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在享受养老福利的待遇方面,如果员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并在退休前5年在深圳市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就可以在退休后按月享受深圳市的养老福利金;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例如缴费年限不足或是在离退休前调离深圳市的人员,可以按其个人意愿,将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城市或是退还其本人。
由于深圳市经济贸易发达,人员流动量大,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免略显僵化,对许多流动性务工人员来说,落实的困难很大,使得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率难以提升,针对这一状况,深圳市在2006年出台了新的养老保险条例,对原条例的不便之处进行了修改,新条例不再强制性要求农民工工人在退休前5年必须在深圳市缴纳养老保险金,这就完全取消深圳户口与非深圳户口在养老保险待遇上的区别,同时,对于缴费年限不足,但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其退休时,一次性偿付其养老保险金账户的余额,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用。
(二)上海模式
在处理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方面,上海采取的方式是将城镇居民社会保险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完全区分开的模式,两者采取的是不同的缴费方式,保险金管理部门也不一样,其中管理上海本地户籍居民养老保险的是上海社会保险管理局,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是上海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两者最终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更是有很大差别,这样的模式下,户籍制度的区分性显得极为明显。
该模式的指导文件为《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由上海劳保局在2005年颁布最后修改细则,细则明确了投保个人不需缴费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在上海本地企业工作的,由本地企业按上海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上缴三项费用(养老、工伤、住院),总额合计为基数的12.5%,其中养老保险占比为7%;同等条件下,外地企业的缴费标准为基数的7.5%。
在外来务工人员养老金待遇方面,上海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式,退休年龄的设定为男性60岁,女性50岁;领取养老补助的要求为三年内累计缴费期满十二个月。在该制度下,外来务工人员缴费压力不大,但同上海本地户籍的居民相比,享受的待遇相差很大,且为一次性给付,对外来人员长期养老的保障力度不足。 此外,由于上海采取的综合保险使用的支付平台为商业保险平台,外来务工人员在进行养老保险账户转移时,所需办理的手续较为简洁。
(三)杭州模式
与上海不同,杭州并没有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独立于本市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之外,而是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降低了缴费要求,同时也下调养老金给付标准,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双低”。
“双低”标准的提出最早是在2003年的《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一文上,该意见确定了杭州执行农民工养老保险低准入、低享受的政策取向,后来杭州施行的一系列相关细则也是围绕这一取向所制订的。
通常情况下,杭州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工资基数的30%,其中企业负担22%,员工负担8%;执行“双低”标准后,外来务工人员的缴费比例下调至基数的16%,其中企业占12%,员工占4%。可以看到,在相同工资标准下,外来务工人员的缴费负担仅为当地城镇居民的一半,对收入低,生活压力大的外来农民工而言,的确减轻了不少负担。
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杭州市根据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方案,于2006年年末颁布了《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将以往的强制性原则变更为自愿性,使得杭州市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福利保障更加人性化。新办法不再强制性要求农民工加入“双低”养老,农民工可自由选择不同的养老方式,对已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以继续按照过往的方式参保,也可以重新申请“双低”的养老方式,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同时,在接续方面也更为灵活,“双低”养老与职工基本养老两者间的转移不再受限,即便在到达退休年龄时,仍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享受养老福利,具体年限的折算按统一标准进行合计;在养老保险地区转移方面,农民工可以选择养老金的转移、保留或是一次性支取。
三、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从整体上来看,杭州市采取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较为折中,更容易推广落实,也相对可以做到公平合理,是比较理想的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措施,但杭州市采取的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其自愿原则也受到一定的诟病,主要问题出现在年轻的第三代农民工身上,第三代农民工群体由于年龄和阅历关系,对养老问题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在非强制状况下并不一定会选择参保,近年来沿海地区出现的农民工“退保潮”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因此,在落实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方面,还是更应该注重长期效应,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群体的权益,统筹兼顾人文关怀与社会实际。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民工团体,应该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类型,例如,对于年纪较大,从前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的第一代农民工,可以为他们选择上海的模式;杭州模式则较适合已经在城市生活了一定时间,家庭负担较重的第二代农民工群体;对于最年轻的第三代农民工,可以考虑让他们选择深圳模式,这也是为将来淡化和最终打破城乡壁垒埋下伏笔。
四、结语
近几年来,我国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许多地区也在积极进行摸索和试点工作,同过去相比,社会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扶助力度有了质的飞跃,各级城乡政府也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探索出不少行之有效的方针措施。然而,从全局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仍不完善,各地之间的衔接也较为混乱,还一度出现农民工的“退保潮”现象。对此,各省市和各相关部门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努力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广、保障力度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人民出版社,2007.
[2]郑尚元.社会保险法颁布的时代价值与未来期待[J].中国社会保障,2011(1).
[3]程文.农民工“退保”现象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12).
[4]李鸥,苗桂祥.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J].天津经济,2006(2).
[5]肖义,欧爱民.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之法律保障[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7(7).
[6]吴伟.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