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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各省市环保部门应严格遵循《“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所提出的清洁生产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量的核算办法,针对重点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