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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部分调整。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按《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附表1)执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按《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附表2)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再实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超过上一档底线加上一档增加部分的,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按上一档底线加上一档增加部分确定。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部分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部分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为2004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为2005年12月31日。
5、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凡符合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兼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按高龄和按高级职称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可合并累加。
7、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已办理病退和退职手续,且分别在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普遍调整和部分调整,分别按《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第(三)项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第(三)项调整基本养老金。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2005年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增资总量的1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部分调整。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按《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附表1)执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按《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附表2)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再实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超过上一档底线加上一档增加部分的,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按上一档底线加上一档增加部分确定。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部分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部分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为2004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为2005年12月31日。
5、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凡符合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兼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按高龄和按高级职称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可合并累加。
7、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已办理病退和退职手续,且分别在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普遍调整和部分调整,分别按《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第(三)项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第(三)项调整基本养老金。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2005年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增资总量的1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