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业版权保护的内生矛盾及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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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图解决报业的版权保护难题,一般的思路都是从外部着手,诸如加强法律法规保护、对新媒体无偿或低偿使用报业内容进行规范或抵制、成立版权联盟等,实际上,所有的外部危机都发轫于内因。这些年来,报业的版权保护困境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自身的纠结与矛盾。本文讨论报业版权保护的内生矛盾。
  一、解决版权收入与传播力、影响力提升不成比例的矛盾
  一般的商业新媒体没有新闻资质,其内容,除了UGC部分外,绝大部分都是传统媒体提供,报业成为商业新媒体的重要内容来源。而另一方面,报社,或者说所有媒体单位的最重要的职能就是传播信息,提高信息的传播范围传播频率,让信息到达尽可能多的人。因此,刚开始时,向各商业新媒体提供尽可能多的内容,让本媒体生产的内容到达尽可能多的人,成为传统媒体的追求。
  一些商业新媒体为迎合这种需求,甚至还进行“状元媒”的评比,所谓的“狀元媒”是百度公司2005年开始运作的都市报影响力的评选,获奖的称为“状元媒”,评奖的标准就是被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的次数与频率。一些报社还将“状元媒”的奖杯放在荣誉室的显眼位置向来宾介绍。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报人们的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烈,报业逐渐开始了与商业新媒体的“版权抗争”。这其中,更为关键的因素是报纸逐渐进入“寒冬”,报社收入锐减,在报业广告纷至沓来时,报社根本不在乎那三瓜两枣的版权收入;只要报纸有影响力,传播面扩大,还会有更多的广告。同城报纸间的竞争激烈,也需要利用商业新媒体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以增加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版权意识即使有也不强烈。只有到了报业收入下降,报社需要开源节流时,版权问题才被摆上报人们思考的范畴。2005年关于报业版权保护的“南京宣言”就发轫于当时的“报业寒冬论”。
  报人们开始抱怨的是,投入巨大采编成本所获得的内容,被网络媒体使用却不名一文。“每天花在内容上的钱相当于开走一辆宝马车,一年的版权收入却连一辆宝马车都买不到。”
  但与此同时,报业对于提高内容传播力的追求依然没有变化,时不时地就会好了伤疤忘了疼,一直在源源不断地为商业新媒体“供稿”。当商业新媒体利用传统媒体的供稿,获得让传统媒体眼红的收益时,才会又掀起一波版权保护的“热潮”,比如,今日头条“不生产新闻,只是新闻的搬运工”,获得1亿美元融资时,才有一些传统媒体开始与今日头条就版权问题对簿公堂。
  即使到了现在,很多传统媒体,包括报业依然以自己的内容被转载的次数作为宣传报道的重要成绩,在各种总结以及业务文章的探讨中,能经常看到这样的论述:“当天,腾讯、网易、新浪、凤凰、环球、中国网络电视台等一些新闻门户网站,都在首页重要位置转载了这条报道,还配上了视频、照片和评论。搜狐网还专门制作了新闻专题。”①这是《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披露 七常委参观<复兴之路>不封路》消息获得了第二十三届中国新闻奖后,作者在一篇业务探讨的文章中,用上述话语来印证这条报道的影响力。“消息见报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人民网、新华网、新浪、搜狐、凤凰网等主流网站纷纷转发。”②……此类文字屡见报端。
  在这样的矛盾心态下,报业版权保护不力也就成了常态。一些报社甚至制定规则,强调“数字优先”,采制成的内容,优先供给商业新媒体使用,以提高报道“影响力”。
  从现在报业转型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的报业集团旗下都拥有大量的新媒体平台,完全可以在保证传播力的前提下制定较为完备和严格的版权体系,以保护内容权益。关键还是观念的改变。通过免费转载能获得多少影响力提升,所获得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的价值,以损害报业核心竞争力为代价的影响力提升是否有必要?对于这些问题的认真思考决定着报业版权保护的理念改变。
  二、报社与员工之间的权属矛盾
  报社员工发表在报纸上的新闻作品,权属到底是属于报纸,还是个人?新闻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一直是探讨的焦点,也一直都有较大争议。在一些期刊上,有“作品发表后,版权归属于杂志”这样的提示,但报纸上的新闻作品的作者大多是报社内部员工,在报纸上也并没有明确的提示。
  2010年著名的新京报社起诉“浙江在线”案件,由于涉及的个案以及人数都较多,法院要求新京报社按照文章或者作者进行分案起诉,而由于报社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明确作品的归属问题,导致报社的作品受商业网站的转载和侵权时,无法证明该文章属于报社还是属于作者个人,加上分案数量巨大,起诉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
  显然,当报纸上刊登的新闻作品被商业新媒体转载时有侵权行为时,以报社名义进行维权的方式更具可行性,就必须在版面刊登及劳动合同签订时进行相应规范。报社对于员工的职务作品、刊发的投稿作品、约稿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必须通过与作品作者签订权利归属方面的书面约定。
  在报社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中,考核问题也是影响版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报社的考核制度常常陷入到尴尬境地,报社以往的考核制度往往依靠定性,好稿劣稿的评价主要是由值班总编或考评小组来评点,此种考核方式主观性较强,由于没有量化,也存在着说服力不够,容易引起反弹的问题。新媒体出现之后,量化一条新闻的传播力及引导力,最简便易行的方式就是看网络的转载率和点击率。一篇文章上网之后,阅读量、点赞数、点评数,转载量一目了然,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新闻的质量以及对于用户的吸引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为获得很好的阅读量、点赞数等考核目标,员工会将新闻抢先上网,甚至有时记者还会关照相熟的网站编辑给予“特殊照顾”,也就是放在显要位置,以提高转载量。报社也试图用这种方法营造一种变相的“影响力”。而由个人推送给商业新媒体的这部分内容的版权如何保护。同样涉及到新闻内容的权属问题,也必须重新界定。
  三、报社之间竞争的囚徒困境
  当报业意识到,自己辛辛苦苦采集来的稿件,却喂大了商业新媒体,就开始采取行动,维护报业的版权。
  1999年4月15日,人民日报社牵头,包括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北京日报社、解放日报社等传统媒体主办的23家网络代表齐聚北京,签订《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凡不属于此公约的其他网站,如须引用公约单位的信息,应经过授权,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最著名的是2005年11月1日,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在南京召开,在会议上发表了《南京宣言》:“全国报界应当联合起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2006年1月12日,由解放日报报业集团首倡,全国39家报业集团聚集广州,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书》:“共同制定向网络媒体提供新闻内容的定价规范,提高网络转载的门槛,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   这三次行动的共同特点就是希望建立类似于“版权联盟”的机构,来维护报业版权;但是,这三次行动最后都失败了。关键原因是报业竞争,互为竞争对手的报社都希望从对方的行动中获益,趁机搭便车,是为“囚徒困境”。比如1999年那一次联盟行动中,23家新闻单位设置转载障碍,商业网站就找23家之外的媒体合作。进一步,23家联盟也被击破,商业网站一家一家谈,大部分以极低价格成交。同城报业竞争中,如果一家报社不将内容送给商业门户,另一家竞争对手就会提供给商业门户,最终,传播力、影响力下降,盈利能力也下降,一般的报社都不能承受这样的后果,只能继续妥协。几次宣言,由于各个报社的想法不统一,有人表述为“各怀鬼胎”,这些宣言、公约、倡议,还是不了了之。
  时至今日,报业间竞争的“囚徒困境”依然存在,在与今日头条的版权纠纷中,今日头条依然采用这样的方式各个击破,屡试不爽。
  在报业版权联盟屡败屡战的情况下,不应该继续再做徒劳的尝试;而应该将精力集中在维护自身的版权权益,增加内容的独创性,提高核心竞争力,提高版权议价能力。
  四、主管部门诉求与报业诉求的矛盾
  身處不同的位置,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对于版权保护的诉求都不一样。
  对于报业主管部门而言,他们的诉求是单一和纯粹的,就是“坚守国家的舆论阵地,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提高“四力”——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成为实现这一个目标的重要手段。在主管部门看来,报业当前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做大做强,繁荣发展,而且是在当前的舆论格局下,更好地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舆论宣传的合力,更好地坚守舆论主阵地,是否盈利不在考虑范畴。而对于具体的报社而言,就必须兼顾上下两方面的诉求。既要保证媒体发展、员工福利,更要坚持舆论导向,履行社会责任,坚守舆论阵地。因此,报社考虑版权问题,更重要的动因是生产的内容是否有经济上的产出,是否可以通过版权获益,而不仅仅只是个传播力的考量。这也是报社内心纠结与矛盾的主要原因。
  从“时事新闻”不受版权保护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矛盾,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时事新闻不涉及到著作权归属问题,即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对时事新闻报道的侵权认定。实际上,主管部门希望时事新闻的转载应该得到认可和鼓励,而在现在的媒介竞争条件下,时事新闻已经成了传统媒体为数不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较少的能够拿得出手的东西。如果时事新闻可以被商业新媒体无偿使用,那对于传统媒体不啻于巨大打击。
  事实上,时事新闻不受版权保护,这对于扩大时事新闻的传播并不是一件好事,因为,不受版权保护的时事新闻创作者的积极性将得不到激发,最终,这样缺乏保护的状况将与扩大时事新闻传播的初衷背道而驰。
  同样,媒体融合发展如果只考虑传播力、传播范围的核心诉求,而不涉及传统媒体,包括报业的内容获益诉求和版权保护诉求,媒体融合发展有可能失去盈利的支撑而后继乏力。媒体融合事业在发展中遇到了缺乏盈利模式的难题,至今无法有效解决。内容生产能力是传统媒体融合发展中为数不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也应该成为媒体融合发展中的重要盈利来源。从这个意义上看,完备的版权保护体系是媒体融合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必须克服那些内部的纠结心态与矛盾心理,切切实实地保护报业的版权。
  注释:
  ①郑萌:《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何以一届五摘中国新闻奖》,《中国记者》2013年第12期.
  ②中国记协:《第二十三届中国新闻奖获奖作品网络公示》,http://www.xinhuanet.com/zgjx/jiang/2013zgxwjcpzpwlgs/index.htm.
  作者简介:陈国权,新华社国家高端智库传播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记者》值班主编
  编辑:徐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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