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示范文本》)已经实施,《2013示范文本》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1999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订,与《1999示范文本》相比,《2013示范文本》基本架构保持不变,修订了部分细节要点,《2013示范文本》使修订部分更加符合市场行为要求,更加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本文就对修订部分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应对措施做些具体分析,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对施工企业能有一个明确的指导作用,当不可抗力发生时,施工企业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
关键词: 2013 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不可抗力 索赔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一、明确概念、注意区别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不可抗力,要准确把握不可抗力,首先要明白《2013示范文本》定义的不可抗力之外的两类事件,这两类事件分别为不利物质条件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这两类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
《2013示范文本》的7.6款规定,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2013示范文本》的7.7款规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2013示范文本》的17.1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了:在《1999示范文本》中是把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定义为不可抗力的范围的,那具體什么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呢?《2013示范文本》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具体应包括风、雪、雨雹、沙尘暴等,很多气候条件,除非合同专用条款明确规定,一概确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如:特别重大、非季节性、极为罕见等词修饰的气候条件都定义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二、责任分担、明确划分
《2013示范文本》的17.3.2款规定,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注意了,以上6条是《2013示范文本》的具体规定,但是需要对上述规定,做一下详细的说明,才能使大家理解的更加透彻,我在这里详细说明以下五点:
第一点:看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第(2)条提到“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第(3)条提到“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我们稍作思考,就能看出第(3)条是包含第(2)条的,因为承包人的财产就应该包含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这里为什么分成两条来写呢?这里只是为了突出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所以单列了一条。在这里我建议大家,不要对条文追究太细,理解会用即可。
第二点:看第(4)条提到了“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这里停工损失是个广义的概念,可以包含机械窝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机械窝工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事件。从这里可以看出,只有知道了不同规范细微区别处,才能灵活应用,顺利索赔。
第三点:接着看第(4)条提到的“停工的费用损失”,“停工的费用损失”具体指什么呢?都有什么费用呢?《2013示范文本》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的停工的费用损失是不能包含利润的,也就是说停工的费用损失只能包含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规费和税金,只是不能包含利润。
第四点:看第(4)条提到了“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从这里可以看出,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窝工费是发包人承担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依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窝工费是承包方承担的,从这里可以看出,承包方能否索赔到人员窝工费,就看承包方如何亮剑了。
第五点:再看第(3)条和第(6)条,第(3条)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第(6)条规定“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首先说明下,第(6)条中工程的含义不仅包含永久工程,也包含临时工程。对比第(3条)和第(6)条,就会发现一个问题,我来举个例子来说明问题,如果说在施工程围墙倒了,算是承包人财产损失呢?还是应该算修复工程的费用呢?注意了,这点没有明确的规定哦。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作为承包人,当然要认定为这是修复工程的费用了。
三、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上面着重讲述了不可抗力的认定和责任分担,下面就简单介绍下不可抗力发生后,索赔的程序。
不可抗力发生后,索赔程序如下:
(1)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d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2)逾期未提交索赔意向通知的,丧失该事件的索赔权;
(3)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28d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报告;
(4)逾期未提交索赔报告的,丧失该事件的索赔权;
(5)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14d内审查,并及时提交发包人审批;
(6)发包人自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的28d内审批,逾期未审批的,视为已经批准;
(7)经批准的索赔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结束语
本文详细介绍了《2013示范文本》中不可抗力的认定及责任分担方法,并对比了《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不可抗力責任分担的不同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不可抗力事件后的索赔程序,这样就为承包人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就如何索赔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思路,使索赔工作有理有据,程序合法。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示范文本》)已经实施,《2013示范文本》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1999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订,与《1999示范文本》相比,《2013示范文本》基本架构保持不变,修订了部分细节要点,《2013示范文本》使修订部分更加符合市场行为要求,更加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本文就对修订部分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应对措施做些具体分析,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对施工企业能有一个明确的指导作用,当不可抗力发生时,施工企业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
关键词: 2013 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不可抗力 索赔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一、明确概念、注意区别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不可抗力,要准确把握不可抗力,首先要明白《2013示范文本》定义的不可抗力之外的两类事件,这两类事件分别为不利物质条件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这两类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
《2013示范文本》的7.6款规定,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2013示范文本》的7.7款规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2013示范文本》的17.1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了:在《1999示范文本》中是把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定义为不可抗力的范围的,那具體什么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呢?《2013示范文本》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具体应包括风、雪、雨雹、沙尘暴等,很多气候条件,除非合同专用条款明确规定,一概确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如:特别重大、非季节性、极为罕见等词修饰的气候条件都定义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二、责任分担、明确划分
《2013示范文本》的17.3.2款规定,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注意了,以上6条是《2013示范文本》的具体规定,但是需要对上述规定,做一下详细的说明,才能使大家理解的更加透彻,我在这里详细说明以下五点:
第一点:看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第(2)条提到“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第(3)条提到“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我们稍作思考,就能看出第(3)条是包含第(2)条的,因为承包人的财产就应该包含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这里为什么分成两条来写呢?这里只是为了突出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所以单列了一条。在这里我建议大家,不要对条文追究太细,理解会用即可。
第二点:看第(4)条提到了“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这里停工损失是个广义的概念,可以包含机械窝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机械窝工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事件。从这里可以看出,只有知道了不同规范细微区别处,才能灵活应用,顺利索赔。
第三点:接着看第(4)条提到的“停工的费用损失”,“停工的费用损失”具体指什么呢?都有什么费用呢?《2013示范文本》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的停工的费用损失是不能包含利润的,也就是说停工的费用损失只能包含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规费和税金,只是不能包含利润。
第四点:看第(4)条提到了“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从这里可以看出,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窝工费是发包人承担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依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窝工费是承包方承担的,从这里可以看出,承包方能否索赔到人员窝工费,就看承包方如何亮剑了。
第五点:再看第(3)条和第(6)条,第(3条)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第(6)条规定“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首先说明下,第(6)条中工程的含义不仅包含永久工程,也包含临时工程。对比第(3条)和第(6)条,就会发现一个问题,我来举个例子来说明问题,如果说在施工程围墙倒了,算是承包人财产损失呢?还是应该算修复工程的费用呢?注意了,这点没有明确的规定哦。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作为承包人,当然要认定为这是修复工程的费用了。
三、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上面着重讲述了不可抗力的认定和责任分担,下面就简单介绍下不可抗力发生后,索赔的程序。
不可抗力发生后,索赔程序如下:
(1)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d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2)逾期未提交索赔意向通知的,丧失该事件的索赔权;
(3)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28d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报告;
(4)逾期未提交索赔报告的,丧失该事件的索赔权;
(5)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14d内审查,并及时提交发包人审批;
(6)发包人自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的28d内审批,逾期未审批的,视为已经批准;
(7)经批准的索赔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结束语
本文详细介绍了《2013示范文本》中不可抗力的认定及责任分担方法,并对比了《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不可抗力責任分担的不同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不可抗力事件后的索赔程序,这样就为承包人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就如何索赔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思路,使索赔工作有理有据,程序合法。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