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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二十世纪80年代,产生了军训营这一缓刑缓刑类型,笔者在介绍军训营及其矫正效果的基礎上,期待运用福柯的规训理论对军训营纪律和时间安排与降低再犯率之间的联系进行一种可行性的分析。
一、军训营的简介
军训营产生于1983年,是沿用军队中新兵训练营的名称,其作为一种监禁设施,让服刑者在其中接受训练。在缓刑训练中教官随时随地用大皮靴在受训者屁股踢上一脚,寓意着受训者所遭受训练的严厉和痛苦。在军训营进行训练的受训者主要是非暴力犯罪的年满18周岁的初犯,且没有犯重罪。这些青少年在军训营接受训练的时间大概为三到六个月,通过严格的军队和纪律训练、艰苦的体能训练和体力劳动、相关的文化学习和社区服刑等的受训方式,实现矫正的目的。当罪犯在军训营的服刑结束后,将被转入“中途之家”(Half Home)继续进行服刑,再服刑期限顺利完满结束之后,再转入到到“家庭监禁”(Home Confinement)继续接受矫正,直至最后刑满释放。
二、军训营的矫正效果——能否有效降低再犯率
对于军训营是否能有效的降低缓刑犯的重犯率,切实实现缓刑矫正的效果上,各项研究人员的观点一致,即其能降低缓刑犯的重犯率。
有一项研究表明军训营的矫正效果十分明显,有效的降低了重新犯罪率。在1992年,明尼苏达州也开始推行了军训营项目。通过研究调查表明:“参加强化监禁的罪犯因犯重罪而被定罪的比控制组的下降了32%。与控制组相比,参加强化监禁项目的因犯新罪而被监禁的弱35%。实验组的罪犯与控制组的罪犯相比,侵犯人身犯罪的人要少。
另外一项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观点。这项研究采用抽样的方法获得了样本研究人员将样本分为两组,实验组和对比组。实验组有49人,对比组有33人,是在保护观察机构中服刑的未成年犯。两组样本在年龄、种族、犯罪类型、居住地方面上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前者对犯罪在社会上的2年时间的犯罪史进行了检查,通过重新监禁率与重新被定罪率来反映重新犯罪。“该研究也发现:在军训营中使用矫正项目可以降低重新犯罪率。”
三、良好矫正效果的成因分析—以规训机制为视角
在军训营缓刑类型下,军训营分为军训营训练和强化监视缓刑两个阶段,每个阶段为六个月。它对缓刑犯实行军事训练,管教人员和教师对其表现进行评估,每星期有一次面谈,要求缓刑犯早晨5时45分起床,进行45分钟体能训练和30分钟长跑,晚9时30分就寝,每天要学12学时的文化课程,参加戒毒、戒酒等相关学习班和咨询的总时间为150小时。这体现着一种严明的时间分配和纪律规训,其不能自主的、自由的处分自己的时间,安排自己的活动。
在福柯看来,规训不仅在监狱里有,在公共教育领域和社会的诸多部门,如学校、医院、工厂、军队和政府机关里都有。规训和惩罚的强度直接影响着矫正目标的实现,严密的监督意味强大的规训和惩罚力量的存在,完备和严苛的改造时间分配也意味着权力对规训对象的规训和惩罚强度。从前期传统缓刑模式的矫正效果确已发现,缺乏强有力的规训和惩罚力量,将导致缓刑犯重新犯罪的比率增强。福柯认为规训的方法是“纪律”,这种纪律是一种控制模式,“这种控制模式意味着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的强制。它监督着活动过程而不是其结果,它是根据尽可能严密的划分时间、空间和活动的编码来进行的。这些方法使得人们有可能对人体的运作加以精心的控制,不断的征服人体的各种力量,并强加给这些力量以一种驯顺——功利关系。”
福柯认为,规训的手段包括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和检查,层级监视是纪律实施的具体表现,规范化裁决包括一切带有奖惩性质的决定,“在一切规训系统的核心都有一个小型处罚机制。它享有某种司法特权,有自己的法律、自己规定的罪行、特殊的审判形式。纪律确立了一种‘内部处罚’。”检查是层级监视的技术与规范化裁决的技术的纽带,它追求的是规范化,体现着权利的监视,蕴含着对行为的定性、分类和惩罚。
在军训营类型下,缓刑官对缓刑犯的监督是时刻存在着的,也有定期的检查,这些检查成为日后拟写缓刑报告的主要依据,而缓刑官的报告将直接涉及到对缓刑犯的奖励和惩罚,从此种意义上说,在强有力的层级监视和检查下,缓刑犯迈向规范化的速度得以提升,实现矫正目标和效果的时间得以缩短。严明的纪律和时间安排与意味着强有力的规训方式和途径,它是影响罪犯不再犯罪的核心要素,与重犯率的降低是密切相关的。
参考文献:
[1]刘卫政,司徒颖怡.疏漏的天网——美国刑事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2000.
[2][法]米歇尔·福柯,刘北辰,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07.
(作者简介:刘静(1986-),女,湖南常德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一、军训营的简介
军训营产生于1983年,是沿用军队中新兵训练营的名称,其作为一种监禁设施,让服刑者在其中接受训练。在缓刑训练中教官随时随地用大皮靴在受训者屁股踢上一脚,寓意着受训者所遭受训练的严厉和痛苦。在军训营进行训练的受训者主要是非暴力犯罪的年满18周岁的初犯,且没有犯重罪。这些青少年在军训营接受训练的时间大概为三到六个月,通过严格的军队和纪律训练、艰苦的体能训练和体力劳动、相关的文化学习和社区服刑等的受训方式,实现矫正的目的。当罪犯在军训营的服刑结束后,将被转入“中途之家”(Half Home)继续进行服刑,再服刑期限顺利完满结束之后,再转入到到“家庭监禁”(Home Confinement)继续接受矫正,直至最后刑满释放。
二、军训营的矫正效果——能否有效降低再犯率
对于军训营是否能有效的降低缓刑犯的重犯率,切实实现缓刑矫正的效果上,各项研究人员的观点一致,即其能降低缓刑犯的重犯率。
有一项研究表明军训营的矫正效果十分明显,有效的降低了重新犯罪率。在1992年,明尼苏达州也开始推行了军训营项目。通过研究调查表明:“参加强化监禁的罪犯因犯重罪而被定罪的比控制组的下降了32%。与控制组相比,参加强化监禁项目的因犯新罪而被监禁的弱35%。实验组的罪犯与控制组的罪犯相比,侵犯人身犯罪的人要少。
另外一项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观点。这项研究采用抽样的方法获得了样本研究人员将样本分为两组,实验组和对比组。实验组有49人,对比组有33人,是在保护观察机构中服刑的未成年犯。两组样本在年龄、种族、犯罪类型、居住地方面上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前者对犯罪在社会上的2年时间的犯罪史进行了检查,通过重新监禁率与重新被定罪率来反映重新犯罪。“该研究也发现:在军训营中使用矫正项目可以降低重新犯罪率。”
三、良好矫正效果的成因分析—以规训机制为视角
在军训营缓刑类型下,军训营分为军训营训练和强化监视缓刑两个阶段,每个阶段为六个月。它对缓刑犯实行军事训练,管教人员和教师对其表现进行评估,每星期有一次面谈,要求缓刑犯早晨5时45分起床,进行45分钟体能训练和30分钟长跑,晚9时30分就寝,每天要学12学时的文化课程,参加戒毒、戒酒等相关学习班和咨询的总时间为150小时。这体现着一种严明的时间分配和纪律规训,其不能自主的、自由的处分自己的时间,安排自己的活动。
在福柯看来,规训不仅在监狱里有,在公共教育领域和社会的诸多部门,如学校、医院、工厂、军队和政府机关里都有。规训和惩罚的强度直接影响着矫正目标的实现,严密的监督意味强大的规训和惩罚力量的存在,完备和严苛的改造时间分配也意味着权力对规训对象的规训和惩罚强度。从前期传统缓刑模式的矫正效果确已发现,缺乏强有力的规训和惩罚力量,将导致缓刑犯重新犯罪的比率增强。福柯认为规训的方法是“纪律”,这种纪律是一种控制模式,“这种控制模式意味着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的强制。它监督着活动过程而不是其结果,它是根据尽可能严密的划分时间、空间和活动的编码来进行的。这些方法使得人们有可能对人体的运作加以精心的控制,不断的征服人体的各种力量,并强加给这些力量以一种驯顺——功利关系。”
福柯认为,规训的手段包括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和检查,层级监视是纪律实施的具体表现,规范化裁决包括一切带有奖惩性质的决定,“在一切规训系统的核心都有一个小型处罚机制。它享有某种司法特权,有自己的法律、自己规定的罪行、特殊的审判形式。纪律确立了一种‘内部处罚’。”检查是层级监视的技术与规范化裁决的技术的纽带,它追求的是规范化,体现着权利的监视,蕴含着对行为的定性、分类和惩罚。
在军训营类型下,缓刑官对缓刑犯的监督是时刻存在着的,也有定期的检查,这些检查成为日后拟写缓刑报告的主要依据,而缓刑官的报告将直接涉及到对缓刑犯的奖励和惩罚,从此种意义上说,在强有力的层级监视和检查下,缓刑犯迈向规范化的速度得以提升,实现矫正目标和效果的时间得以缩短。严明的纪律和时间安排与意味着强有力的规训方式和途径,它是影响罪犯不再犯罪的核心要素,与重犯率的降低是密切相关的。
参考文献:
[1]刘卫政,司徒颖怡.疏漏的天网——美国刑事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2000.
[2][法]米歇尔·福柯,刘北辰,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07.
(作者简介:刘静(1986-),女,湖南常德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