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以下简称《支付规定》)2003年12月16日经北京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政府142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九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