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我国移民中介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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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拟从浙江省移民中介管理研究出发,探讨如何依法规范移民中介行业,鼓励正规移民中介机构发展,打击非法移民中介,保护人民切身利益。
  关键词:移民中介;非法移民;管理措施
  前 言:
  据国际人才蓝皮书《中国国际移民报告(2012)》统计, 2011年中国对世界几个主要的移民国家永久性移民数量超过15万人。浙江省作为中国民营经济最活跃省份,浙商移民占据了中国海外移民的重要份额。面对如此汹涌的移民大潮,作为联系中国与世界的桥梁,移民中介行业也随之活跃起来。自从2002年我国公安部对国内移民中介公司进行专项审批并通过地方工商部门发予营业执照以来,我国已有上千家办理移民业务的中介机构。那么在移民法律、法规和行规尚不健全,移民中介市场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规范短时间迅速膨胀起来的移民中介行业,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一、浙江省移民中介机构现状
  移民中介,在我国主要是指因私出入境服务机构。本文所研究的移民中介机构,是指为我国公民出国定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正规的移民中介机构数量稳步增长
  2001年,浙江省移民中介行业开始兴起。2002年,我国公安部对国内移民中介公司进行专项审批并通过地方工商部门发予营业执照。顺应这一政策,2002年12月份,浙江省公安厅向首批的33家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颁发了《经营许可证》。据2012年4月份我国出入境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浙江省通过了审核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为43家。
  这种平均每年增长一家的审核通过率,体现了国家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审查的严格性和市场优胜劣汰竞争的激烈性。但是,相对比目前人们对移民的需求和咨询热情,如果正规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仅仅止步于这种缓慢增长速度,那么很可能会供不应求,给人们的出入境活动带来不便。因此有必要通过政府培训和行业自身努力,打造出更多专业的正规移民中介机构。
  (二)成立了出入境中介机构服务行业协会
  2006年1月份,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成立。它是由浙江省境内经批准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主要致力于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消费者与会员单位纠纷的调节,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及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的信息交流和学习,主持行业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资格考试和各种奖励的实施等等。
  目前,该协会的会员有49家,涉及因私出入境中介的机构有将近45家,其中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39家。2012年该协会通过企业自荐、业务主管单位资格审核以及考评小组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定后,有27家会员单位成为了2012年度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诚信服务单位,并将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发展至今,浙江省出入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已有了相对完整的机构设置和比较成熟的运作模式,在推动行业自律,促进移民中介机构服务专业化和国际化,保障移民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协会只是浙江省地区性的社会团体,主要靠会员自觉缴纳会费维持运作,其会员规章制度只对其会员有效,并且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影响力有限。所以,如何借助政府和社会力量促进协会的全面发展,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创立了管理移民中介机构的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颁布的对我国移民中介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管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广告的通知》(2001年)。然而,面对近年来日益纷繁复杂的移民中介市场中出现的种种新问题新情况,单靠这些宏观上的法律法规指导是不够的。因此,浙江省在坚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创立了配套的管理法规,如《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对中介机构的质量监督、工商登记和监督以及要求中介机构加入或创立本行业的行业协会等,对依法规范浙江省移民中介机构有重要意义。
  二、浙江省移民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移民活动扰乱市场
  在“浙江移民中介网”上,发布办理移民业务信息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粗略估计有上百家,很多没有移民中介资质的机构都开出如“包办热门国家” “不成功免收费”“百分之百签证”等等条件,其收费标准也是模糊不定。实际上,我国公安部对批准的移民中介机构每家都做了国别限制,在每年公布的年检审核结果上,没有一家中介的营业范围可以是全球任何国家。并且移民过程是一个法律程序,移民目的地国家拥有健全的移民法律及审核机制,移民中介是无法对一国的政府行为做出保证的,一旦移民不成功,消费者想要讨回各种款项,也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一些正规资质的移民中介机构为了暴利也会打法律“擦边球”。例如,在时下富商移民中,资产转移是一个重要问题。许多移民中介机构并不过问客户钱财来源,往往会建议或帮助客户将资产“化整为零”或者通过在香港设立一个账户进行资产转移。而对于数额巨大、涉及灰色收入的资产,移民中介机构一般会通过外贸公司或者设立离岸公司进行转移,这无疑为洗钱、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欺诈、转嫁金融风险提供了便利。
  (二)移民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力量有待提升
  2010年在温州举行的大型留学移民展会上,浙江、上海、广东、北京等地的许多移民中介都赶来同台竞技。在展会上,除了少数行业领袖品牌大有收获外,其他大部分参展的浙江本土机构并沒有受到关注,据调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自身大多不具备文件处理能力,技术上主要依赖上海专业机构。移民中介服务的核心在于专业服务,申请文件处理、咨询能力和经验对于成功申请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大多数浙江本土的移民中介在开放的市场比较和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难以赢得本地客户的信任。   部分移民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不过关的原因,和移民中介机构中非法的转包、分包业务活动有关。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正规的移民中介机构都需要向国家缴纳50-200万元人民币风险担保抵押金,一些机构或个人既不想交抵押金又想做移民业务,就向合法的移民机构承包一个部门,向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这样既有合法经营的招牌,又不用交抵押金。这不仅导致分包的移民中介机构服务质量难以监管,也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移民的风险。
  (三)法律法规较为滞后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对移民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的立法,只有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但是该法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处理具体的问题上,容易导致因理解上的偏差而“同法不同判”的问题;另一方面该法制定于2001年,是为了应对当时迅速发展起来的移民中介行业而产生的。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国人对于出入境的热情是空前的,留学、探亲、旅游、务工、对外合作及出国定居等出入境活动的界限往往不那么简单和明显,需要更加专业和细致的管理和规范。
  而浙江省对移民中介机构的管理,也是依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来进行的。虽然在2001年发布了《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但是作为我国沿海开放的大省和当前海外移民热潮主力军之一的省份,浙江对于移民中介机构的管理仍然会因为法律的空缺而存在“死角”,例如目前舆论上关注的浙江义乌企业主“假破产”后移民跑路现象1,本来民间融资在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规范,与之紧密联系的移民问题更是很难从相关法律上得到规范依据。
  三、依法规范移民中介机构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形象和利益
  首先,如果移民中介机构将不具有移民资质的人送出国境,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和正常工作,非法移民很难正常地在国外生活,一定程度上会给当地的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增加移民目的地国家的社会压力,一旦发生冲突事件,会影响我国于他国的友好关系。
  其次如果不依法规范移民中介机构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移民,那么其他国家对于我国出入境机构的信任度就会大大降低,会更加严格签证审核,使我国公民的出境变得更加困难,这对于其他通过合法手续和途径进行出入境活动的我国民众是非常不公平的。
  同时非法的移民中介机构常常隐蔽自身身份,以低廉的成本在市场上做暴利的移民生意。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国家税收部门很难对其征税,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由于移民中介机构受利益驱使,往往不问钱财来源就通过各种途径帮助那些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转移财产的人将财产安全转移,这为洗钱、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欺诈、转嫁金融风险提供了便利。
  (二)有利于保护人民合法利益
  一方面,非法移民中介机构往往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或缴纳保证金,一旦移民不成功,消费者很难讨回自己所花费的款项。另一方面,移民是一个周期较长的过程,正规的移民中介机构提供的移民服务,往往还包括客户移民到目的地国后初期的生活和工作指导,但是非法移民中介机构很难做到这一点。既是靠非法中介出国成功,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必定极其不稳定和不安全,由于出国的程序是非法的,移民的合法权益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四、依法规范移民中介机构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管理移民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
  依法规范我国移民中介机构的前提是有法可依。2001年颁布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与时俱进,建立起与之相应的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应对目前移民中介行业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在执法措施上,出入境管理职能部门应严格执法,把好移民中介机构设立的审批关,加强对已设立的移民中介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我国目前对出入境中介最重要的监督是年审和清理整顿,如果中介机构未被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便可通过年审,所以年审的威慑力便尚不足以影响到出入境中介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同时,清理整顿是国家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采取的旨在打击出入境中介机构的非法活动的联合行动,对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和清理,然而,只有先进的法律制度,而不是非制度性的联合行动,才能够维持移民中介机构行业的健康发展。2
  (二)提高移民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水平
  移民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水平高低直接决定了该中介机构的发展前景。要加大法律宣传和职业道德宣传,通过政府引导和行业自身加强学习,端正行业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加强社会责任感,以长远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只贪图眼前的暴利从而做出有损行业道德的违法行为。
  要提高移民中介机构职业人员的从业水平,这不仅要靠平时的业务经验积累,也需要政府和相关机构把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和考核。我国广东省在2012年8月份便进行了首次的移民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员将获得由广东省移民协会颁发的从业人员资格证。3这一举措在全国尚属首例,对规范移民中介行业有重要意义,值得推广学习。
  (三)发挥出入境中介机构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
  首先移民中介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对内要积极制定行业规范,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协助国家相关部门的工作,分担应有的责任。对外移民中介协会要积极与外国同行交流学习,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和知名度,更好地为我国公民服务。
  其次,要加强移民中介行业协会的权能,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移民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将是否加入当地移民中介协会作为评价该移民中介机构信誉和质量的标准之一,尽可能的压缩非法移民中介机构的生存空间。
  最后,要推动全国出入境中介行业协会联盟的发展,因为对于行业自律和规范,打击和抵制非法中介活动,中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格式合同的制定推广,和打击中介机构的违规跨区域经营,单靠一个地方的协会组织、一个地区的中介机构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国各地的行业协会在上级主管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通力合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才能实现。所以,有必要推动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联盟的建立。
  五、结论
  综上所述,移民中介机构在当前国人出国热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依法规范我国移民中介机构的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所以有必要从立法、执法措施出发,提高移民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联盟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移民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翁里著:《国际移民法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
  【2】丁斐平,贾林波:《论加强出入境中介管理的措施》,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10月第15卷第5期。
  【3】劉国福:《从国际移民法视角看中国出入境中介机构法》,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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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寒箫,唐逸如:《移民中介告诉你真实的移民生活》,载《社会观察》,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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