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舆论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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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自媒体时代,人们自主选择资讯、做出判断、表达观点。不再局限于被动接受“对错”,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管理,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对于司法审判,加强舆论监督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更好的保护合法权益。但舆论监督不可以绑架司法审判,形成舆论审判。本文从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关系起笔,介绍了舆论监督影响司法审判的现状并分析成因,借鉴国外相关方面解决措施,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对我国司法独立化进程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 舆论监督 舆论审判 司法独立 自媒体
  基金项目: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舆论审判与司法公正独立”,项目编号:WF2015001。
  作者简介:刘翠翠、梁言,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08-02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得到更充分的实现。中国公民可以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百度官方贴吧、论坛等网络社区发表自己的观点,行使自身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这些自媒体平台给大众带来了便利,提供了一个更加便利的沟通渠道,极大的调动了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客观而讲,百姓发声,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工作的进行有着推动性作用。但是,过度的行使权利甚至滥用权力,极易造成扰乱正常司法审判的不良后果。然而这以情形的出现恰恰是对“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的另一番演绎。
  一、“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关系
  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社会行为的权利,若滥用此项权利,对法院的审判施加过度的影响,以致使法院迫于舆论的压力,做出了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那么不仅没有达到积极地“舆论监督”效果,即给公众一个表达意见的平台的同时,赋予领导干部一个了解民意的途径,为政府去除大量“毒瘤”做出贡献。反而由于舆论的过度评论、大众思想的过度偏激,审判机关被迫于舆论的导向,在尚未理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仓促地做出比较贴合群众“胃口”的判决,从而转化为阻碍司法公正独立的“舆论审判”。
  二、我国“舆论审判”的现状
  在我国“舆论审判”现象接连不断,并呈现着日益严重的趋势。以药家鑫案件为例,一审案件事实为药家鑫在普通的交通肇事后,受到刺激从而做出“激情杀人”行为。部分诉讼参人公开其长篇微博言论杜撰药家鑫家世,将其刻画成 “富二代”、“官二代”,利用大众舆论心理获得关注。经药父亲口证明与事后查明所述非实纯属个人杜撰。大众无从得知,致使“三人成虎”形成了所谓的药家鑫“欺贫”行为。在舆论的作用下,经二审审判后,判决药家鑫为故意杀人罪,并对其判处死刑。在药家鑫未执行死刑前,西安六名法学教授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的死刑,各方法学专家分析其“激情杀人”,可见该判决存在量刑畸重的情况。但是,学者并未能战胜舆论。就药家鑫案件的审判历程来看,法院对药家鑫改判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群众的舆论影响,即公众舆论对法官的审判造成的压力,从而使得司法机关为了维持社会稳定而做出的该判决。可以说,单纯的交通肇事罪演化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用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让“舆论审判”真正的从幕后走到台前。
  三、我国“舆论审判”的形成原因
  (一)立法缺陷
  在自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尚未出台一部控制和规范此项权利的法律文件。虽然20世纪80年代《新闻法》便被提上立法日程,但至今仍未出台。然而,在日益复杂的媒体业市场却急需这样一部法律规范,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只有在法律层面加以遏制媒体滥用其权利,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真正的降低甚至杜绝恶意的控制舆论走向的事件发生。
  (二)部分法官专业素质低
  我国作为一个法律发展有待完善,法律体制尚未健全的国家,部分法官素质低,盲目追求审判数量和效率,忽略审判质量与公正。当其审理社会舆论焦点性案件时,往往会怀疑自身专业判断,无法坚持理性的思考,罔顾案件事实,“顺应民意”。此外,我国自古便有“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说法,上级机关重视案件审理,无形中加大了法官的压力,迫使法官屈服于社会舆论大众,使得审判结果有失公允。从另一角度思考,若法官不屈服于舆论坚持己见,极易造成社会不稳情况发生,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而承担这一责任的依旧是审判法官,法官为了免除潜在的责任风险,也会选择跟随舆论。
  (三)媒体工作者职业操守低
  自媒体时代的突出特点是公众可以自行收集资讯,自主形成对事件的判断,拒绝被动的接受告知的“对与错”。然而,作为资讯的提供者,各方媒体产业层出不穷,媒体工作者基于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常常夸大事实真相,用激烈的对抗性语言煽动公众情绪,无视是非曲直。媒体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不强,在案件尚未审结时,便妄加评论,企图引导舆论走向,让公众形成先入为主理念,认为法律理应如此判决,给审判造成负面影响,加大法官压力。
  (四)公众法律素质低
  由于国家法制宣传不够,大众法律素质较低,致使用情理衡量法理的现象比比皆是。受到传统重民意、同情弱者的思维方式,人民阶层的差别过大影响,在评论社会热点事件时,人民往往倾向于弱者,会拿自己与当事者做比较,无限放大弱者的弱势。弱势的一方也往往利用了人们的同情心,以寻求更多的利益需求。与此同时,由于大众受传统重刑思想影响严重,被告人往往因此被处以与之犯罪行为不对等的处罚结果,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公众提升法律文化素养迫在眉睫。
  四、国外为了避免“舆论审判”所采取的措施
  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来自于社会的各个阶层的普通民众,法律素质不均,“舆论审判”现象更加严重。因此,在1985年发布的《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强调:“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导,更不得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即诉讼参与人和媒体工作者在案件审结宣判之前不被允许对案件走向甚至是审判结果进行评论。以防止陪审团成员受到社会舆论影响甚至形成先入为主观点。同时,在庭审中应当获得法院许可才能进行采访,以免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从而有效的遏制了“舆论审判”的形成。   在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其主要依靠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社会民众法律素养,且由于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较强。一般情况下社会舆论很难真正的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审判,与此同时更多的是促进司法审判的进程,因此“舆论审判”在大陆法系国家鲜有耳闻。
  五、我国避免“舆论审判”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缺陷
  我国急需出台一部规制媒体业行为的法律,应该尽快将《新闻法》提上立法日程。但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出台后法律文件不可随意改动。因此,可以临时颁布一部行政性法律规章以规范市场秩序,规范媒体工作者行为,并从实践中吸取经验,完善其不足,为我国《新闻法》的出台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从实践中发现、分析并解决问题,并运用到《新闻法》的立法工作中,争取早日形成一个完善的媒体业管理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二)提升法官法律素养且减轻舆论对法官的压力
  1.提升法官素养:当今社会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几乎已经坐上了法官的位置。然而,刚刚从高校走出的学生,虽然理论基础知识扎实,但是实践办案能力却近乎于零。因此,针对刚刚踏足审判领域的法律人,可以设置类似于“岗前培训”的机制,由资深法官对新任法官进行培训指导,并设定一至三个月的考察期,若符合基本法官素养,具备审判能力,则可以在资深法官主审的案件中参与法庭审理。并在3位资深法官同时承认其具备独立审判能力后,方可正式参与审判工作。若在考察期届满后尚无审判能力,则可延长一次考察期,若仍无审判能力,则应该酌情安排其他岗位任职。
  针对于已经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法官来说,应该定期对其进行法律测试,测试内容大致分为两部分。一是针对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撰写论文或解析的形式阐述自身理解,以确保法官对法律的敏感度。二是在特定案件中考察法官审判能力,避免法官实践审判能力减弱。以此形成竞争奖励机制,以季度考察形式,增强法官的积极性,以提升法官综合素质。
  2.减少舆论对法官的审判压力:舆论对于法官所产生的压力,极大部分来源于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机关对社会关注的重视。那么上级司法机关以及同级政府机关摆正态度,减轻对主审法院的施压,则为减少法官压力的有效措施。而这终究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如何从根本上减少舆论压力则至关重要。
  可以采用引导舆论审判走向的措施:新闻说明、网络直播以及向听众征求审判意见这三种途径。即从官方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对法律进行宣传,亦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同时也听取了群众的意见与建议,这对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是、成效巨大。
  (三)加强规范媒体工作者行为
  媒体业在报道案件时必须秉承客观态度,对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公正、公平、真实的报道。不得出现感性语言,倾向于审判中的一方,引导大众舆论走向。在媒体工作者进入正式工作前,可在职业培训中增加法制教育,以全面提升媒体工作者法律素质。我国还可以引进英美法系的高效措施,如禁止在审判结束前对案件进行个人观点评论;禁止在未经允许情况下在庭审时进行录音录像;媒体业必须客观的向大众传递案件事实信息等。这样既保留了媒体工作者的宣传权利,同时也防止了其在权利上的滥用。
  (四)提高公民法律素养
  从根本上解决“舆论审判”的方法莫过于提升公民科学文化素质,让公民知法、明法、懂法,使公民面对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法律思维方式靠拢。因此,政府可以积极组织法法制宣传讲座,在社区开设法律知识课堂或法制宣传展览角,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媒体行业,投资制作基础法律知识动画片,普法知识从小抓起,从潜意识里提升儿童的法律认识。制作多部普法教育宣传片,提升大众法律素养。司法机关亦可以做到公开审判,让公民有机会参与到庭审中,真正的参与到法律实践中以提升公民法律素养。
  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不可侵犯,在控制“舆论审判”现象的发生中,不能以牺牲公民的言论自由为代价。只有制定并出台相应法律,规范媒体工作者行为与媒体工作行业制度,全面的提升我国公民、媒体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完善法制体系建设。才能在自媒体时代,促使自媒体产业积极的引导社会舆论走向,配合司法机关普法工作展开,使公民对司法机关公信力大大提升,“社会舆论”真正的实现“舆论监督”而非“舆论审判”。从根本上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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