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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征收拆迁冲突此起彼伏,因此造成的恶性事件,直接使征收拆迁行为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难以调和的冲突?近日,《中国经济周刊》发表了《拆迁补偿有三种长效机制》一文,认为原因在于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拆迁法来保障被拆迁者利益。然而笔者认为,该文不经论证就武断地提出了结论,其观点更有违反常识之嫌。
众所周知,现代政府理念认为,人民是出于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其他权益的需要而成立政府的,所以政府不是人民利益的攫取者,而是保護者,不经人民同意亦即法律规定,政府不能强取人民财产。因此,关于征收拆迁的法律,本质上是人民对征收行为的授权和许可,对公民则意味着财产被有条件剥夺,而非保护。特别是在民主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可能通过法律获取广泛的征收权,由此可能导致滥用征收权,使公民的财产缺乏保障。
事实上,城市并不是没有拆迁法,而是早已有之,此即该文提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此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义法律)。然而,城市中大量的征收拆迁冲突,正是在这两部法律存在的情况下发生的,拆迁法既然不能避免城市中的冲突,再制定针对农村的征收拆迁法,效果可想而知。
此外,该文认为利益博弈导致拆迁法难以出台,认为由于开发商极力压缩补偿标准而使被拆迁户不同意搬迁甚至做“钉子户”,并认为在其列举的三种补偿模式中,政府不再是征地拆迁主体,而是以“裁判员”身份进行监督,能有效化解拆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这是典型的逻辑混乱。因为,只有政府才是唯一的征收主体并有权进行土地房屋征收,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能是征收主体,都不能进行征收活动。
至于现实中出现的政府还没把土地房屋征收过来就将地皮转给开发商、由开发商直接进行征收拆迁并支付补偿费的做法,显然违法。政府既是唯一征收主体,征收拆迁活动只有政府才有权实施。究竟由政府自己征收拆迁还是委托给他人,或由政府直接支付补偿款还是委托开发商代为支付,都只能视为政府行为并由政府承担后果。征收关系只是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征收拆迁冲突之所以频频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行为违法。政府为获取利益而从事土地征收与转让活动,开发商为获取利益从政府手里获取征收土地,被征收人不愿自己的利益被瓜分,自然会进行反抗。可以断言,只要这种为利而不是为义(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拆迁活动存在,征收拆迁冲突就会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补偿模式,都不可能根本上消除冲突。
当然,也不是没有与被征收人互利的方式,那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正补偿。唯有从正常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实际价值角度出发,才会对交易双方都公平,才不再存在吃亏和不公。这样政府就失去了从中牟利的空间,但政府本来就不应是市场交易者,而应由开发商和被征收人直接打交道,双方自愿交易而非强迫交易。唯有政府角色定位正确,才可能消除冲突。
此外,即使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也是有条件的。征收补偿应当公正、充分,即按照市场价值,且只有确有征收必要的重要公共利益事项,如基础建设、国防事项等可以征收,而诸如高尔夫球场、形象工程等,则不具备征收的充分理由。若政府做到了这些,不仅征收事项会大为减少,而且能够对抗征收的就不过是极个别不明事理之人了。这种情况下政府再做好安置工作,并采取妥当措施,即使进行强征强拆也没什么可非议的了。
可见,当前征收拆迁冲突的根源主要在于政府角色错位,在于征收行为不正当且不能进行公正补偿,在于政府没有遵守宪法规定。如果能够落实好宪法,使征收行为限于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并进行公正补偿,则根本不用制定任何征收拆迁法就可以实现控制违法征收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控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本应当比任何法律都有力。所以关键是要落实宪法,并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那样,坚决追究一切违宪行为。
(作者系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3年第8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众所周知,现代政府理念认为,人民是出于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其他权益的需要而成立政府的,所以政府不是人民利益的攫取者,而是保護者,不经人民同意亦即法律规定,政府不能强取人民财产。因此,关于征收拆迁的法律,本质上是人民对征收行为的授权和许可,对公民则意味着财产被有条件剥夺,而非保护。特别是在民主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可能通过法律获取广泛的征收权,由此可能导致滥用征收权,使公民的财产缺乏保障。
事实上,城市并不是没有拆迁法,而是早已有之,此即该文提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此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义法律)。然而,城市中大量的征收拆迁冲突,正是在这两部法律存在的情况下发生的,拆迁法既然不能避免城市中的冲突,再制定针对农村的征收拆迁法,效果可想而知。
此外,该文认为利益博弈导致拆迁法难以出台,认为由于开发商极力压缩补偿标准而使被拆迁户不同意搬迁甚至做“钉子户”,并认为在其列举的三种补偿模式中,政府不再是征地拆迁主体,而是以“裁判员”身份进行监督,能有效化解拆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这是典型的逻辑混乱。因为,只有政府才是唯一的征收主体并有权进行土地房屋征收,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能是征收主体,都不能进行征收活动。
至于现实中出现的政府还没把土地房屋征收过来就将地皮转给开发商、由开发商直接进行征收拆迁并支付补偿费的做法,显然违法。政府既是唯一征收主体,征收拆迁活动只有政府才有权实施。究竟由政府自己征收拆迁还是委托给他人,或由政府直接支付补偿款还是委托开发商代为支付,都只能视为政府行为并由政府承担后果。征收关系只是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征收拆迁冲突之所以频频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行为违法。政府为获取利益而从事土地征收与转让活动,开发商为获取利益从政府手里获取征收土地,被征收人不愿自己的利益被瓜分,自然会进行反抗。可以断言,只要这种为利而不是为义(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拆迁活动存在,征收拆迁冲突就会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采取什么样的补偿模式,都不可能根本上消除冲突。
当然,也不是没有与被征收人互利的方式,那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正补偿。唯有从正常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实际价值角度出发,才会对交易双方都公平,才不再存在吃亏和不公。这样政府就失去了从中牟利的空间,但政府本来就不应是市场交易者,而应由开发商和被征收人直接打交道,双方自愿交易而非强迫交易。唯有政府角色定位正确,才可能消除冲突。
此外,即使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也是有条件的。征收补偿应当公正、充分,即按照市场价值,且只有确有征收必要的重要公共利益事项,如基础建设、国防事项等可以征收,而诸如高尔夫球场、形象工程等,则不具备征收的充分理由。若政府做到了这些,不仅征收事项会大为减少,而且能够对抗征收的就不过是极个别不明事理之人了。这种情况下政府再做好安置工作,并采取妥当措施,即使进行强征强拆也没什么可非议的了。
可见,当前征收拆迁冲突的根源主要在于政府角色错位,在于征收行为不正当且不能进行公正补偿,在于政府没有遵守宪法规定。如果能够落实好宪法,使征收行为限于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并进行公正补偿,则根本不用制定任何征收拆迁法就可以实现控制违法征收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控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本应当比任何法律都有力。所以关键是要落实宪法,并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那样,坚决追究一切违宪行为。
(作者系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3年第8期,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