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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劳动能力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5年来鉴定的564例进行回顾性研究. 对象和方法在1999~2003年由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全市劳动能力鉴定资料中,笔者共接待各类精神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564例.根据原始住院及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制定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结合精神残疾分级评定,即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2](SDSS)来评定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符合上述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表>被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400例(占70.9%)为本次研究对象.统计学方法采用χ2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