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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不仅有着重要的经济和政治意义,而且透出深深的文化意蕴。这段历史所饱含的文化意蕴,主要体现在遵循群众史观、彰显创新精神、构筑契约伦理等方面。
【关键词】减租减息;文化意蕴;群众史观
减租减息政策,是我们党在抗日战争时期采取的土地政策,它改变了土地革命时期没收地主土地的做法,转而采取减少地租和借贷利息的方式,目的在于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东江抗日根据地遵照中共中央指示,开展了大规模的群众性减租减息运动。这一运动,团结了东江地区的地主阶级,激发了广大民众的抗日热情,为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创建、巩固和发展,以及华南抗日的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着重挖掘东江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的文化意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遵循群众史观、彰显创新精神、构筑契约伦理。
一、遵循群众史观
群众史观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之一。中国共产党据此提出了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首先充分体现了“一切为了群众”的原则。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共中央提出全民抗战的战略决策,要求组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如果继续采取土地革命时期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势必造成不好的政治影响,也肯定影响抗日这一最主要矛盾的解决。但是,又不能不去发动农民。减租减息政策,正好满足了两方面的诉求:一是农民减轻封建剥削的要求,二是参加民主政权的地主、开明绅士等的仍有收取租息的需求。实践证明,这一政策不但激发了广大农民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也激发了农民参加抗日、支援抗日的积极性。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额度,一般采取“二五减租”的原则,即按照地主与农民将收获对分之后,将地主所得再减25%。《东江解放区土地租佃条例》规定,“定租(铁租),除按照当地减租法令或当地现行减税额给租。一级减租额以25%为标准。”“活租(按地分粮)按原租额抽25%至40%,出租人所得最多不超过35%”。①减息的原则是,抗战前之借贷,应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果付息过一倍者停息还本,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抗战后的计息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三分。②东江抗日根据地各区基本上都是按照这样的标准进行减租减息的,减轻了农民的租息负担,进而也增强了农民对民主政权和军队的支持。据当年东江纵队二支队政治处的报告,减租运动,“实际减轻了群众的负担,广大的农民群众自己的收益多了”,“群众对部队的帮助也就多了,广大群众对部队的拥护的热情程度更为高涨了。”①
东江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还体现了“一切依靠群众”的原则。在减租减息运动开展之初,部分地区由于对这一政策的意义认识不足,同时缺乏经验,没有真正发动群众,而是以“命令”、“恩赐”代替深入的教育和宣传发动,因而减租减息运动不能得到普遍响应,没有多的成就。② 根据这种情况,1944年12月19日,东江纵队以政治委员林平、政治部主任杨康华的名义颁布《关于展开减租减息运动的指示》,12月25日,《前进报》发表杨康华的文章《坚决执行减租减息政策》。
《关于展开减租减息运动的指示》提出,“减租减息是我党建设抗日民主政权的十大政策之一。它是发动广大农民群众坚持抗战的基本政策”。批评了减租减息运动中忽视发动群众的倾向:“由于我们还存在着‘单纯军事斗争’的偏向,还未树立起正确的群众观点。……我们过去没有或者不敢发动与领导农民群众减租减息的斗争”,所以,“必须将减租减息变成群众性的运动。必须开展广泛的宣传,将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必须反对‘恩赐’的方式和观
点”。③这一指示,明确了发动群众的的重要性。
《坚决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对充分发挥群众的自主自觉性讲得更为明确。杨康华首先引述了斯大林、毛泽东的两段话,说明发动农民群众的重要性。接着指出,“必须将千百万的农民群众发动起来,组织起来,武装起来,提高其觉悟程度,发挥期斗争积极性,才能巩固抗日民主政权,才能最后战胜日寇。”④
据1945年2月5日《岳中导报》第3期报道,新三区与燕川的减租减息运动,便是在充分发动农民群众的基础上获得成功的。新三区先召开了横坑、两头塘、石埗、六乡等地的农民大会,有些大会的参会人数多达300余人。农民通过大会提出了自己的迫切要求。等到农民都被发动之后,又召开地主和农民座谈会,最后确定了“佃六主四”的租额。燕川也是经过发动广大农民群众参加减租减息运动,最终达成田主4.5成,佃农5.5成的租额。农抗会事后总结经验说:“农民对于自己切身的问题最感兴趣的,而且一旦发动起来以后,农民便会热情奔溢,如一个觉悟的阶级自动自觉组织团结起来,为自己切身的事而积极斗争。”⑤
引导群众为了实现既定目标而努力奋斗,也蕴含在东江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的历史之中。减租减息,其实就是利益的重新分割。地主不会自动放弃已经获得的利益,农民的利益也不可能依靠他人“恩赐”而来。在减租减息运动中,大部分地主能够在民主政府、农抗会、农民的协商中,就减租减息的额度与方式达成一致,当然整个过程充满斗争。也有一些顽固地主从中破坏,不减不退,或装穷耍赖,或威胁利诱。此时,就必须引导农民向地主作斗争,依靠农会的力量,迫其就范。⑥有些还采取暗中转移粮食、财产,或者偷运到区外出卖等方法来抵制这一政策实施。各根据地引导农民群众进行坚决的斗争。
二、彰显创新精神
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充分体现了创新精神。这不仅体现在具体政策上的变通,即由减租减息调整为退租退息;也体现在内容上,如由对地 租、借贷利息的减租减息,增加到对烟苗利息项目的减租减息;还有征收方式的创新等。
如前所述,中共中央确立减租减息,在于一方面促使农民群众支持、参加抗战,支持、参加我党领导的民主政权和根据地建设,同时,尽可能地团结地主等阶级、阶层支持、参加抗日战争。但是,由于各根据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减租减息政策在实施时,必然会遇到不同的问题。所以,必须在坚持这一明确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 东江抗日根据地之江北根据地创建时,就遇到了特殊情况。以罗浮山为中心的江北根据地,初创于1945年初。此时正值春耕时节,但贫农没有谷种、肥料、粮食和其它必需品,而地主、商人不肯借钱、借谷种给农民,广大农村陷入了粮荒状态。在这样的状况下,农民提出,共产党既然实现减租减息政策,地主没有减,现在要他们退回来,实行退租退息,就可以解决谷种、肥料等问题。这一建议,得到了东江纵队政治部主任杨康华的重视,于是果断地决定在罗浮山根据地普遍实行退租退息,并推广到其他地区。①退租退息,这一创新模式,成为巩固江北根据地的重要政策。
当年4月下旬召开的东江解放区路东第一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还专门制定了《退租退息条例》,为路东区民主政权建设与东江抗日根据地的抗日战争作出了重要贡献。该条例共三章二十五条,第一条即说明,“退租退息是贯彻减租减息政策的一个具体实施办法”。条例还规定了退租退息的各种细则,如规定“民国三十三年的租息,不论新老地区一律减退”,“民国三十二年以前的租息已经清理者不得减退”,“民国三十二年底以前的欠租一律免交”,“退租以‘二五’减租为标准”,等等。②条例的制定实施,充分体现了东江抗日根据地对政策创新的探索。
东江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的创新精神,还体现在创建减租减息新项目上。1945年3月,路西区为了推进减租减息运动前发展,加上了减轻烟苗利息的内容。据《岳中导报》1945年第3期所刊文章介绍,烟苗的高利贷,在路西区非常严重,利息要超过本金的两倍甚至四倍。据此,路西区开展了对烟苗的减租减息群众运动。这种项目的创新,也是根据当地特殊的情况提出来的。当年,路西区的农民希望能够靠种烟来弥补收入,但是因为长期雨水,致使烟膏收成预期将要减少2/3。因此,“许多种烟的农民都在高利贷下痛苦呻吟,减低烟苗利息是目前农民的急切要求”。据此,路西区提出,运用减租减息的领导方法,以督导处颁布的利息条例为原则,发动农民掀起降低烟苗利息的运动,以帮助“广大农民解决苦难,改善生活”,“巩固我们的根据地,加强抗日力量,(开展)对敌斗争”。③
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包括退租退息)运动,在征收时机上也进行了创新,除了在夏收、秋收时单独实施外,还将其同抗日公粮征收紧密结合。征收公粮是部队抗日和根据地建设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发动减租减息运动后,东江抗日根据地结合减租减息的实际状况,确定征收抗日公粮的额度。如路东区在1945年夏准备征收抗日公粮时提出,由于减租减息后地主与农民所得分别占总收成的37.5%和62.5%,需对征收公粮和地税的比率进行调整,否则将造成农民实际税负过重而影响农民实际收入。据此,路东区提出,适当降低抗日公粮的征收额度,即由7%减为4%。④这样两者结合,最终既保证了减租减息的作用的发挥,获得农民的支持,又保障了军费与根据地建设经费的基本需求。
三、构筑契约伦理
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政策,对地主、农民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规定,并且要求各方坚决遵守,既保证实施减租减息,又要求农民确保交租交息,还规定地主不得随意收回农民所承租的田地,保证农民的佃权。这种规定和要求,实际上就是在地主和农民之间建立一种契约伦理,使之养成遵守相互约定的习惯和风气。
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宝四区是较早实行减租减息的地区之一。1944年11月22日,宝四区颁布了减租减息条例。该条例既规定了减租减息的比例,还制定了田租及利息缴纳、田地承租方面的要求,如“田主不得无故收回耕地”,“政府为保障主佃双方利益,一面禁止挑耕、超耕,一面保证减租后地主实收之租不被拖欠,如佃人无故屡不交租,田主可以收回耕地”;“债权人不得因减息而解除贷契约,债务人亦不得在减息后拒不交息,债权人有依法诉追债务之权”。①
在林平和杨康华联名发出的《关于展开减租减息运的指示》中,对此也有规定。指示强调,“凡已实行了减租减息的地方即应加强对地主的团结,保证交租交息,保证农民的佃权,以收发动农民与团结地主的效果”。②杨康华发表在《前进报》上的《坚决执行减租减息政策》一文,提出,“减租减息,要保证交租交息,这是对的”,“必须同时保证农民的佃权。”③1945年3月9日,东江纵队政治部发出布告再次明确:“中国共产党之土地政策为一面交租交息,保障地主土地所有权;一面减租减息,保障农民佃权,照顾双方利益,使地主、农民之关系获得合理调 整”。④
在此基础上,1945年4月召开的路东第一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土地租佃条例》、《退租退息实施条例》也都对此作了规定。《土地租佃条例》规定了减租、交租、地权和佃权等方面的原则。在“交租”一项中,条例规定,“承租人应依本条例所定之租额交租,不得抗交,其力能交租而故意不交者,出租人有请求政府依法追交之权。”在“地权与佃权”一项中,条例规定,“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租地”。⑤《退租退息实施条例》规定,“在减退工作进行中,地主与农民之间,应订立符合于本条例规定之新约,业佃双方共同遵守,不能加租也不再减租。”⑥
减租减息政策,一些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左”或者右的倾向:或者为了团结地主而过于迁就地主而不敢减租减息,或者迁就农民而采取一些过激的做法。林平与杨康华在减租减息的有关指示中,批评了“不去或者不敢发动群众”,而是“着重与上层分子及地主‘谈判’”的做法。⑦东江纵司令部秘书长饶彰风在路东区第一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上,向与会代表解释施政纲领时,也批评了这样的倾向。他说:“今天的减租减息运动中,有两个偏向:地主方面实行拖延,农民方面有些却要求过火。这些都要注意纠正的。”⑧在施政纲领中,又强调了减租减息、退租退息及地权佃权的保护。所有这些规定和要求,实则都是要求各方对契约的切实尊重。因此,可以认为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即是在农民和其它群众中进行的契约伦理的训练。
综上所述,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透出深深的文化意蕴,所彰显的群众史观、创新精神和契约伦理等,给我们以深刻的文化启迪。
(作者系惠州学院思政部讲师)
【关键词】减租减息;文化意蕴;群众史观
减租减息政策,是我们党在抗日战争时期采取的土地政策,它改变了土地革命时期没收地主土地的做法,转而采取减少地租和借贷利息的方式,目的在于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东江抗日根据地遵照中共中央指示,开展了大规模的群众性减租减息运动。这一运动,团结了东江地区的地主阶级,激发了广大民众的抗日热情,为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创建、巩固和发展,以及华南抗日的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着重挖掘东江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的文化意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遵循群众史观、彰显创新精神、构筑契约伦理。
一、遵循群众史观
群众史观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之一。中国共产党据此提出了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首先充分体现了“一切为了群众”的原则。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共中央提出全民抗战的战略决策,要求组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如果继续采取土地革命时期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势必造成不好的政治影响,也肯定影响抗日这一最主要矛盾的解决。但是,又不能不去发动农民。减租减息政策,正好满足了两方面的诉求:一是农民减轻封建剥削的要求,二是参加民主政权的地主、开明绅士等的仍有收取租息的需求。实践证明,这一政策不但激发了广大农民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也激发了农民参加抗日、支援抗日的积极性。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额度,一般采取“二五减租”的原则,即按照地主与农民将收获对分之后,将地主所得再减25%。《东江解放区土地租佃条例》规定,“定租(铁租),除按照当地减租法令或当地现行减税额给租。一级减租额以25%为标准。”“活租(按地分粮)按原租额抽25%至40%,出租人所得最多不超过35%”。①减息的原则是,抗战前之借贷,应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果付息过一倍者停息还本,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抗战后的计息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三分。②东江抗日根据地各区基本上都是按照这样的标准进行减租减息的,减轻了农民的租息负担,进而也增强了农民对民主政权和军队的支持。据当年东江纵队二支队政治处的报告,减租运动,“实际减轻了群众的负担,广大的农民群众自己的收益多了”,“群众对部队的帮助也就多了,广大群众对部队的拥护的热情程度更为高涨了。”①
东江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还体现了“一切依靠群众”的原则。在减租减息运动开展之初,部分地区由于对这一政策的意义认识不足,同时缺乏经验,没有真正发动群众,而是以“命令”、“恩赐”代替深入的教育和宣传发动,因而减租减息运动不能得到普遍响应,没有多的成就。② 根据这种情况,1944年12月19日,东江纵队以政治委员林平、政治部主任杨康华的名义颁布《关于展开减租减息运动的指示》,12月25日,《前进报》发表杨康华的文章《坚决执行减租减息政策》。
《关于展开减租减息运动的指示》提出,“减租减息是我党建设抗日民主政权的十大政策之一。它是发动广大农民群众坚持抗战的基本政策”。批评了减租减息运动中忽视发动群众的倾向:“由于我们还存在着‘单纯军事斗争’的偏向,还未树立起正确的群众观点。……我们过去没有或者不敢发动与领导农民群众减租减息的斗争”,所以,“必须将减租减息变成群众性的运动。必须开展广泛的宣传,将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必须反对‘恩赐’的方式和观
点”。③这一指示,明确了发动群众的的重要性。
《坚决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对充分发挥群众的自主自觉性讲得更为明确。杨康华首先引述了斯大林、毛泽东的两段话,说明发动农民群众的重要性。接着指出,“必须将千百万的农民群众发动起来,组织起来,武装起来,提高其觉悟程度,发挥期斗争积极性,才能巩固抗日民主政权,才能最后战胜日寇。”④
据1945年2月5日《岳中导报》第3期报道,新三区与燕川的减租减息运动,便是在充分发动农民群众的基础上获得成功的。新三区先召开了横坑、两头塘、石埗、六乡等地的农民大会,有些大会的参会人数多达300余人。农民通过大会提出了自己的迫切要求。等到农民都被发动之后,又召开地主和农民座谈会,最后确定了“佃六主四”的租额。燕川也是经过发动广大农民群众参加减租减息运动,最终达成田主4.5成,佃农5.5成的租额。农抗会事后总结经验说:“农民对于自己切身的问题最感兴趣的,而且一旦发动起来以后,农民便会热情奔溢,如一个觉悟的阶级自动自觉组织团结起来,为自己切身的事而积极斗争。”⑤
引导群众为了实现既定目标而努力奋斗,也蕴含在东江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的历史之中。减租减息,其实就是利益的重新分割。地主不会自动放弃已经获得的利益,农民的利益也不可能依靠他人“恩赐”而来。在减租减息运动中,大部分地主能够在民主政府、农抗会、农民的协商中,就减租减息的额度与方式达成一致,当然整个过程充满斗争。也有一些顽固地主从中破坏,不减不退,或装穷耍赖,或威胁利诱。此时,就必须引导农民向地主作斗争,依靠农会的力量,迫其就范。⑥有些还采取暗中转移粮食、财产,或者偷运到区外出卖等方法来抵制这一政策实施。各根据地引导农民群众进行坚决的斗争。
二、彰显创新精神
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充分体现了创新精神。这不仅体现在具体政策上的变通,即由减租减息调整为退租退息;也体现在内容上,如由对地 租、借贷利息的减租减息,增加到对烟苗利息项目的减租减息;还有征收方式的创新等。
如前所述,中共中央确立减租减息,在于一方面促使农民群众支持、参加抗战,支持、参加我党领导的民主政权和根据地建设,同时,尽可能地团结地主等阶级、阶层支持、参加抗日战争。但是,由于各根据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减租减息政策在实施时,必然会遇到不同的问题。所以,必须在坚持这一明确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 东江抗日根据地之江北根据地创建时,就遇到了特殊情况。以罗浮山为中心的江北根据地,初创于1945年初。此时正值春耕时节,但贫农没有谷种、肥料、粮食和其它必需品,而地主、商人不肯借钱、借谷种给农民,广大农村陷入了粮荒状态。在这样的状况下,农民提出,共产党既然实现减租减息政策,地主没有减,现在要他们退回来,实行退租退息,就可以解决谷种、肥料等问题。这一建议,得到了东江纵队政治部主任杨康华的重视,于是果断地决定在罗浮山根据地普遍实行退租退息,并推广到其他地区。①退租退息,这一创新模式,成为巩固江北根据地的重要政策。
当年4月下旬召开的东江解放区路东第一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还专门制定了《退租退息条例》,为路东区民主政权建设与东江抗日根据地的抗日战争作出了重要贡献。该条例共三章二十五条,第一条即说明,“退租退息是贯彻减租减息政策的一个具体实施办法”。条例还规定了退租退息的各种细则,如规定“民国三十三年的租息,不论新老地区一律减退”,“民国三十二年以前的租息已经清理者不得减退”,“民国三十二年底以前的欠租一律免交”,“退租以‘二五’减租为标准”,等等。②条例的制定实施,充分体现了东江抗日根据地对政策创新的探索。
东江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的创新精神,还体现在创建减租减息新项目上。1945年3月,路西区为了推进减租减息运动前发展,加上了减轻烟苗利息的内容。据《岳中导报》1945年第3期所刊文章介绍,烟苗的高利贷,在路西区非常严重,利息要超过本金的两倍甚至四倍。据此,路西区开展了对烟苗的减租减息群众运动。这种项目的创新,也是根据当地特殊的情况提出来的。当年,路西区的农民希望能够靠种烟来弥补收入,但是因为长期雨水,致使烟膏收成预期将要减少2/3。因此,“许多种烟的农民都在高利贷下痛苦呻吟,减低烟苗利息是目前农民的急切要求”。据此,路西区提出,运用减租减息的领导方法,以督导处颁布的利息条例为原则,发动农民掀起降低烟苗利息的运动,以帮助“广大农民解决苦难,改善生活”,“巩固我们的根据地,加强抗日力量,(开展)对敌斗争”。③
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包括退租退息)运动,在征收时机上也进行了创新,除了在夏收、秋收时单独实施外,还将其同抗日公粮征收紧密结合。征收公粮是部队抗日和根据地建设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发动减租减息运动后,东江抗日根据地结合减租减息的实际状况,确定征收抗日公粮的额度。如路东区在1945年夏准备征收抗日公粮时提出,由于减租减息后地主与农民所得分别占总收成的37.5%和62.5%,需对征收公粮和地税的比率进行调整,否则将造成农民实际税负过重而影响农民实际收入。据此,路东区提出,适当降低抗日公粮的征收额度,即由7%减为4%。④这样两者结合,最终既保证了减租减息的作用的发挥,获得农民的支持,又保障了军费与根据地建设经费的基本需求。
三、构筑契约伦理
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政策,对地主、农民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规定,并且要求各方坚决遵守,既保证实施减租减息,又要求农民确保交租交息,还规定地主不得随意收回农民所承租的田地,保证农民的佃权。这种规定和要求,实际上就是在地主和农民之间建立一种契约伦理,使之养成遵守相互约定的习惯和风气。
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宝四区是较早实行减租减息的地区之一。1944年11月22日,宝四区颁布了减租减息条例。该条例既规定了减租减息的比例,还制定了田租及利息缴纳、田地承租方面的要求,如“田主不得无故收回耕地”,“政府为保障主佃双方利益,一面禁止挑耕、超耕,一面保证减租后地主实收之租不被拖欠,如佃人无故屡不交租,田主可以收回耕地”;“债权人不得因减息而解除贷契约,债务人亦不得在减息后拒不交息,债权人有依法诉追债务之权”。①
在林平和杨康华联名发出的《关于展开减租减息运的指示》中,对此也有规定。指示强调,“凡已实行了减租减息的地方即应加强对地主的团结,保证交租交息,保证农民的佃权,以收发动农民与团结地主的效果”。②杨康华发表在《前进报》上的《坚决执行减租减息政策》一文,提出,“减租减息,要保证交租交息,这是对的”,“必须同时保证农民的佃权。”③1945年3月9日,东江纵队政治部发出布告再次明确:“中国共产党之土地政策为一面交租交息,保障地主土地所有权;一面减租减息,保障农民佃权,照顾双方利益,使地主、农民之关系获得合理调 整”。④
在此基础上,1945年4月召开的路东第一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土地租佃条例》、《退租退息实施条例》也都对此作了规定。《土地租佃条例》规定了减租、交租、地权和佃权等方面的原则。在“交租”一项中,条例规定,“承租人应依本条例所定之租额交租,不得抗交,其力能交租而故意不交者,出租人有请求政府依法追交之权。”在“地权与佃权”一项中,条例规定,“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租地”。⑤《退租退息实施条例》规定,“在减退工作进行中,地主与农民之间,应订立符合于本条例规定之新约,业佃双方共同遵守,不能加租也不再减租。”⑥
减租减息政策,一些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左”或者右的倾向:或者为了团结地主而过于迁就地主而不敢减租减息,或者迁就农民而采取一些过激的做法。林平与杨康华在减租减息的有关指示中,批评了“不去或者不敢发动群众”,而是“着重与上层分子及地主‘谈判’”的做法。⑦东江纵司令部秘书长饶彰风在路东区第一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上,向与会代表解释施政纲领时,也批评了这样的倾向。他说:“今天的减租减息运动中,有两个偏向:地主方面实行拖延,农民方面有些却要求过火。这些都要注意纠正的。”⑧在施政纲领中,又强调了减租减息、退租退息及地权佃权的保护。所有这些规定和要求,实则都是要求各方对契约的切实尊重。因此,可以认为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即是在农民和其它群众中进行的契约伦理的训练。
综上所述,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透出深深的文化意蕴,所彰显的群众史观、创新精神和契约伦理等,给我们以深刻的文化启迪。
(作者系惠州学院思政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