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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为互联网用户赋予了强大的表达能力。他们可以传播自己的博客,出版电子杂志,或是建立自己的个人主页。美国知名网络法律人士迈克尔·戈德温(Michael Godwin)说,互联网“把出版自由的全部力量交到了每一个个人的手中”。我们现在都是出版者了。然而,必须记住,传统出版商受到起诉的可能性在我们身上一样存在。随着我们在网络空间中扩散自己想法的能力扩大,我们要为增加了的责任而付出的代价也在加大。如同美国媒介与社会学者普尔(Ithiel de Sola Pool)在他的重要著作《自由的技术》中所说:“联网计算机将成为21世纪的印刷机。如果它们不能够免于公共(也即政府)的控制,那么非电子化的机械印刷机、演讲厅和个人携带的书本所持续享受的宪法豁免也许会变成某种离奇而过时的东西。我们有义务对下述选择作出决定:在21世纪的自由社会,电子传播是会在经过百年奋斗而建立的印刷自由的条件下展开呢,还是这一伟大的成就会在有关新技术的恐慌中丧失殆尽?”
普尔是在1983年讲这番话的。这位惊人的预言家那时就看出,“大多数出版信息将很快以电子手段传播”。可能没有几个人会在1983年相信他的先见卓识。普尔一方面相信新技术的普及,另一方面坚持言论自由。他所总结的10条“自由的指导方针”中,第一条就是“第一修正案适用于所有的媒体”,第二条是“对制作和出售任何形式的出版物或信息的人不宜实行许可和审查”。对于技术市场的规制,普尔提出的第三和第四条原则是“任何法律都必须事后执行,而不是事先限制”、“规制是最后的手段”。
普尔的起点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强调表达自由的重要性,以及信息在观念市场中自由交换所带来的益处。所谓“观念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是一种类比,借用了经济学上的自由市场概念,在这样的一个市场中,真理和谎言相互竞争,人们期待前者终会战胜后者。然而,对这样的说法不是没有质疑的。美国著名学者埃德温·贝克(Edwin Baker)教授就认为,观念市场的模式不乏天真和误导。他指出:“只有把有关真理客观性的误置的前提同人类理性程度的极端假设合在一起,才能够正当地相信一个旨在求得真理的不受控制的观念市场在常规意义上的至高无上性。”贝克的第一本巨著,由牛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人类自由和言论自由》,从最重要的个人自由和自治来捍卫言论自由,而不是从传统悠久的观念市场理论来理解。
然而,从另外的角度来看,观念市场模式也有其有力的地方,尽管历史上从来不乏坏的观念战胜了好的观念的情形,但这些不足之处与允许政府管制各种观念及其表达所造成的损害相比,完全相形见绌。所以,问题并不在于观念市场模式是否完美和站得住脚,而在于它与允许政府对媒体施加更大影响的模式相比,是否较少不完美,造成的损害更轻。
由于互联网是跨越国境的,所以,它不仅和一国政府的管制有关,还和全球治理相关,谷歌宣布退出中国之举,就把其间的冲突和尴尬暴露无遗。互联网活动者起初倡导的精神是一种有组织的无政府主义,既不受政府也不受私人部门的控制,但早已被后来的事态发展所破坏。技术和市场的变化,政府利益和国际规则的交织,都增加了人们对媒体促进或阻碍异议和一致性的作用的关注。
在中国跨入信息时代之时,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规范互联网,而在于怎样规范。在实地操作中这意味着两点:首先,尽可能地使用现有的法律;其次,政府如果犯错误的话,也应该犯规范过少的错误。在互联网提出了那么多难以解答的问题的情况下,政府未见得有最好的解决办法。最终,互联网也许会催生出一种新的规范方式,不那么具有强制性,而更多地相信个人自由和公民自治的力量。
无论如何,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公共领域中过度集中的权力会带来滥用这种权力的危险。分散化使人们得以暴露权势者的不正当行为。越多的人享有监督的力量,就可以从更广泛的视角展开监督,并对潜在的问题提出不同的识见。这个过程可能不会是一个完全自然的过程。即便我们相信新的局面会有机的形成,问题还在于这个过程会有多长。所以,公共政策的干预亦是十分必要的,只是,政策的议程须有网民参与制定,在其中,自由而开放地使用互联网,应被视为一种普遍性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享有。
普尔是在1983年讲这番话的。这位惊人的预言家那时就看出,“大多数出版信息将很快以电子手段传播”。可能没有几个人会在1983年相信他的先见卓识。普尔一方面相信新技术的普及,另一方面坚持言论自由。他所总结的10条“自由的指导方针”中,第一条就是“第一修正案适用于所有的媒体”,第二条是“对制作和出售任何形式的出版物或信息的人不宜实行许可和审查”。对于技术市场的规制,普尔提出的第三和第四条原则是“任何法律都必须事后执行,而不是事先限制”、“规制是最后的手段”。
普尔的起点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强调表达自由的重要性,以及信息在观念市场中自由交换所带来的益处。所谓“观念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是一种类比,借用了经济学上的自由市场概念,在这样的一个市场中,真理和谎言相互竞争,人们期待前者终会战胜后者。然而,对这样的说法不是没有质疑的。美国著名学者埃德温·贝克(Edwin Baker)教授就认为,观念市场的模式不乏天真和误导。他指出:“只有把有关真理客观性的误置的前提同人类理性程度的极端假设合在一起,才能够正当地相信一个旨在求得真理的不受控制的观念市场在常规意义上的至高无上性。”贝克的第一本巨著,由牛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人类自由和言论自由》,从最重要的个人自由和自治来捍卫言论自由,而不是从传统悠久的观念市场理论来理解。
然而,从另外的角度来看,观念市场模式也有其有力的地方,尽管历史上从来不乏坏的观念战胜了好的观念的情形,但这些不足之处与允许政府管制各种观念及其表达所造成的损害相比,完全相形见绌。所以,问题并不在于观念市场模式是否完美和站得住脚,而在于它与允许政府对媒体施加更大影响的模式相比,是否较少不完美,造成的损害更轻。
由于互联网是跨越国境的,所以,它不仅和一国政府的管制有关,还和全球治理相关,谷歌宣布退出中国之举,就把其间的冲突和尴尬暴露无遗。互联网活动者起初倡导的精神是一种有组织的无政府主义,既不受政府也不受私人部门的控制,但早已被后来的事态发展所破坏。技术和市场的变化,政府利益和国际规则的交织,都增加了人们对媒体促进或阻碍异议和一致性的作用的关注。
在中国跨入信息时代之时,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规范互联网,而在于怎样规范。在实地操作中这意味着两点:首先,尽可能地使用现有的法律;其次,政府如果犯错误的话,也应该犯规范过少的错误。在互联网提出了那么多难以解答的问题的情况下,政府未见得有最好的解决办法。最终,互联网也许会催生出一种新的规范方式,不那么具有强制性,而更多地相信个人自由和公民自治的力量。
无论如何,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公共领域中过度集中的权力会带来滥用这种权力的危险。分散化使人们得以暴露权势者的不正当行为。越多的人享有监督的力量,就可以从更广泛的视角展开监督,并对潜在的问题提出不同的识见。这个过程可能不会是一个完全自然的过程。即便我们相信新的局面会有机的形成,问题还在于这个过程会有多长。所以,公共政策的干预亦是十分必要的,只是,政策的议程须有网民参与制定,在其中,自由而开放地使用互联网,应被视为一种普遍性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