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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梳理1985—2012年我国政府颁布的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并分析每项管制政策的侧重对象及内容条款,采用政策赋分法度量职务消费管制程度,在此基础上以2009—2012年沪市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职务消费管制程度与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的关系。研究发现,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随着职务消费管制程度的增强而降低,表明政府颁布的职务消费管制政策能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在职消费产生抑制作用。建议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大职务消费管制力度,以严控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行为。
关键词:
职务消费管制程度;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
文章编号:2095-5960(2015)06-0035-12
;中图分类号:F270.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1年中石化花费8亿元,建设超豪华酒店供高层享受;2011年中石化广东分公司花费159万公款购1176瓶高档酒供私人支配;2011年安徽省电力公司以“车改”之名为全系统约300名副处级以上干部配备公务自驾车等事件的频频曝光,使在职消费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管理层在职消费不仅滥用大量企业资源,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损害,还有可能为政府官员提供寻租的温床,成为政府官员腐败的微观基础。为控制在职消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管制政策,如《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200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等。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表明了政府遏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在职消费的强烈意愿。在这种形势下,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是否会得到有效控制?
前期有关高管在职消费治理的研究多是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管理层权利等角度探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在职消费的影响,发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减少在职消费(Jensen&Meckling,1976;Fama,1980;Yermack,2006;Cai et al.,2005;罗进辉和万迪昉,2009;张力和潘青,2009;卢锐等,2008)。[1][2][3][4][5][6][7]也有学者表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很难对管理者起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市场层面的治理机制能更有效地解决在职消费问题(辛清泉等,2009;陈冬华等,2010;周玮等,2011;罗劲博,2013)。[8][9][10][11]还有学者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负债融资比例等都会影响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王满四, 2006; 李艳丽等,2012)。[12][13]但尚未有文献研究政府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的影响作用。
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较高并且大部分是国家控股,加上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大多具有行政级别且有政治晋升诉求。这使得政府管制政策能够对我国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考察政府职务消费管制政策的效果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理论上可以丰富宏观政府管制政策影响微观企业行为的研究,实践上可以为政府部门制定和优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在职消费的监管政策提供依据。基于此,文章系统梳理了1985—2012年我国政府出台的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并以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考察政府颁布的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的抑制效果,发现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随着职务消费管制程度的增强而下降,表明政府颁布的职务消费管制政策能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产生抑制作用,建议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大职务消费管制力度,以严控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行为。
二、职务消费管制政策演进与研究假设的提出
在梳理1985—2012年间我国政府颁布的职务消费管制政策时,发现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职务消费管制始于1985年11月19日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第613号),其中第二条至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的具体开支标准。之后政府又陆续颁布了多条政策对国有企业管理层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如1996年2月17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控字[1996]2号),2004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以及2012年2月13日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颁布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等。1985—2012年具体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名称及演进过程见表1所示。
从管制政策侧重对象看。相关政策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管制政策,如2009年7月12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表1第39条)。二是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管制政策,如1997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等政策(表1第18条),要求国有企业参照执行。三是针对党政机关干部或共产党员的管制政策,如2010年2月23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表1第40条),这类管制政策之所以能够约束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行为,是因为我国许多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大多为共产党员或政府官员。
从管制政策内容条款涵盖的范围来看。涉及差旅费(如表1第1、2、6、14、23条)、出国(境)费(表1第25、35、41、43条)、会议费(表1第3、7、31、33、36条)、业务招待费(表1第13条)、公务接待费(表1第32条)以及购买、更换小汽车(表1第16条)等,而国有企业高管在职消费主要体现在差旅费、出国培训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小车费等项目中(陈冬华等,2005)[14],基本涵盖了国有企业高管在职消费的所有名目。并且管制政策内容条款规定越来越具体,以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规定为例,2004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颁布后(表1第29条),政府又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颁布了《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对应表1第45条和第48条),对上述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违反政策的处罚措施作进一步补充规定。 从违反管制政策的处罚规定看。处罚力度越来越重,以因公出国(境)为例,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印发了《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表1第25条),但没有详细的违规处罚规定;为进一步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008年4月,由中央纪委、外交部牵头,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并于2008年8月5日印发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表1第35条);同时为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长效机制,2010年6月29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等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表1第41条);2010年8月20日又单独颁布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表1第43条)。可见,违反管制政策的处罚规定越来越具体,处罚力度也越来越重。
此外,我国针对国有企业管理层职务消费的管制环境也在发生变化,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纪委的设置和职责在变化。国有企业纪委是查处管理层职务消费的机构之一。各级纪委最早是由同级党委领导,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纪委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在此期间,纪委的权限仅限于检查权、一定的处分权和申诉权。1982年9月十二大取消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附加要求。与此同时,十二大《党章》还赋予了纪委对党委委员的检举监督权、检查权、审批权、处分权、决定权和申诉权。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双重领导体制,突出上级纪委领导权,明确指出以后各级地方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由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从上述变化可以看出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约束作用越来越强。
二是媒体监督形式在变化。最早是举报人举报或媒体自发性的报道,而随着通信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国有企业管理者处在多种媒介监督之中,一条短信或一条网络帖子或一段视频录像就可以将一个高管拉下马。
三是中央反腐力度在增强。尤其是2012年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台以来,已有大量国有企业高管落马,并涉及多名省部级高管,如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永春、原华润(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宋林等,管制环境愈加严厉。
综合以上管制政策演进过程和管制环境的变化,可以合理认为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层职务消费的管制日趋严厉,管制程度在逐渐增强。而已有文献证实,政府管制是有效的,并且随着管制程度的增强,管制效果越明显(Gray&Deily,1996;Glaeser&Shleifer,2001;陈俊和陈汉文,2010;徐云鹏,2012;李鹏,2012;于富生和王成方,2012;刘方,2013)。[15][16][17][18][19][20][21]因此,我们推断,随着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的提高,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呈下降趋势。据此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与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呈反向变动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的衡量
由上述分析可知,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可以分为三类: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管制政策、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政策,以及针对党政机关干部或共产党员的政策。由于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对“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管制政策存在理解偏差,错误地认为“参照执行只是参照,单位可以不执行”,或者“参照执行就是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是否执行由单位自行决定,执行不执行都可以”,从而没有约束自己的过度在职消费行为;加上“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管制政策,强调的重点目标不在国有企业。因此,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管制政策对管理层在职消费的约束力可能不如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管制政策。
此外,由于国有企业管理者并非都是政府官员或共产党员,针对党政机关干部或共产党员的管制政策并不能有效约束非政府官员高管或非共产党员高管的在职消费行为,故这类政策的整体管制效果可能不如专门针对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管制政策。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三种管制政策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的约束力度由强到弱依次为: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管制政策、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政策以及针对党政机关干部或共产党员的政策。
根据管制政策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的约束力度,在度量职务消费管制程度时,对上述三类管制政策分别赋予不同的分值,具体赋分原则见表2。而对某一职务消费管制政策所做的补充规定,则采用与沈艺峰、许年行和杨熠(2004)[22]相同的方法,减半加分。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为例,2004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首次颁布后(见表1第29条),政府又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对该管制政策的实施办法、违反政策的处罚措施做了补充规定(见表1第45条和第48条),每次补充都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做了更具体也有利于抑制管理层在职消费的规定,故每次新的补充规定出台后,均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减半加分。基于上述赋分原则,对表1中的职务消费管制政策逐一赋值,从而形成了职务消费管制程度分值表,即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是按照各年度政府管制程度得分来衡量的,具体结果见表3。
(二)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的度量
Jensen and Meckling(1976)[1]将在职消费定义为经理对诸如“过度”豪华的办公室以及“私人”飞机等非货币性利益的消费,这里的过度是指管理性资源的耗费超过了企业正常的商业需要。考虑到在职消费中有一部分是管理者因工作或提升公司业务需要而发生的,而因公需要的职务消费是合理的,但为了个人享受,过分追求自我利益的职务消费,会使在职消费超过正常水平,降低企业经营效率,进而影响企业的业绩和价值。按照会计的做法,在职消费通常被计入管理费用,而异常的管理费用则很可能是在职消费的列支。因此,本文用异常管理费用率来度量在职消费水平。借鉴李宝宝和黄寿昌(2012)[23]的在职消费经验估计模型方法,将管理费用作为在职消费经验估计的逻辑起点,用同期销售收入进行标准化处理,以消除公司规模差异造成的影响,通过多元回归扣除掉管理费用中正常的商业性费用,回归后的残差是指无法为正常的经济变量所解释的那部分变动性管理费用在同期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将其称作异常管理费用率,作为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的代理变量。 (三)回归模型与变量定义
为考察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的效果,构造了如下回归模型。
PERK=β0+β1GRS+β2Size+β3Lev+β4Top1+β5Commtitte+β6Locat+ε
其中,PERK代表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GRS代表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若β1显著为负,表明职务消费管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在职消费行为。其他为控制变量,包括:(1)企业规模(Size)。规模越大的公司,政府介入管制的意愿越强烈,进而可能影响管理层的在职消费水平。(2)资产负债率(Lev)。已有学者发现负债融资没有发挥有效的公司治理效应,而是为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在职消费提供了现金流支持(王满四,2006;马君潞等,2008)。[13][25](3)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其越有动力去监督管理层,减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代理成本。(4)四委的设立个数(Commtitte)。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能对管理层在职消费发挥一定的治理作用,Commtitte综合了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的设立情况,为根据4个哑变量累计而来的连续变量。(5)公司所处地区(Locat),用以控制地域因素对在职消费的影响。主要变量定义见表4。
(四)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选取2009—2012年沪市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金融类、数据缺失以及在职消费水平绝对值大于1的样本公司后① ①在职消费是用异常管理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衡量,该比例绝对值大于1的为异常值样本。,共获得1070个有效观测值。之所以选择2009—2012年,因为2009年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高管进行薪酬管制,然而简单限薪,又会使隐性收入泛滥,导致高管进行更多的职务消费(陈冬华等,2005[14];刘银国等,2009[25];陈信元等,2009[26]);为控制在职消费,2009年起我国政府又颁布了多条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等。也就是说,2009—2012年国有企业管理者同时面临着薪酬管制和在职消费管制,在此情景下,检验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的有效性更具有意义。研究所用的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来自CSMAR和CCER数据库。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
表5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由表5可知,在职消费的均值为00033,标准差为02533,这意味着在职消费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且不同公司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情况下,中位数更为可靠一些。进一步从中位数来看,在职消费中位数为00396,表明至少有一半的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比较严重,达到了同期销售收入的396%,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政府出台职务消费管制政策的必要性和正确性。
表6进一步描述统计了在职消费水平中位数和职务消费管制程度中位数年度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从2009年到2012年呈下降趋势,而政府管制程度则逐年上升,即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与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呈反向变动关系,与假设预期一致。
(二)相关性分析
表7是主要变量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职务消费管制程度与在职消费水平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254,显著性水平为1%,表明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越高,在职消费水平越低,进一步支持研究假设。
(三)回归分析
表8是多元回归结果。从回归结果来看,职务消费管制程度和在职消费水平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负相关,说明随着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的增强,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在下降,表明政府颁布的管制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管理层在职消费,支持研究假设。
另外,发现企业规模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在职消费水平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进一步支持了研究假设,因为资产规模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大小可以反映出政府对企业管制的意愿和干预能力,间接反映出政府管制程度的强弱。四委设立个数与在职消费在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印证了有效的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抑制管理层在职消费的研究结论。资产负债率与在职消费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负债融资没有发挥有效的公司治理效应。此外,发现公司所处地域与在职消费显著正相关,表明经济发达地域有更高的在职消费水平。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检验。(1)设置职务消费管制程度虚拟变量替代职务消费管制程度分值,将2012年赋值为1,代表职务消费管制程度较高的年份,其他年份赋值为0,代表管制程度较低的年份。因为2012年政府出台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专项规定、中央八项规定等政策,政策内容相较于之前廉洁自律的原则性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处罚力度也更大。加之2012年新一届中央领导上台以来,惩治腐败的力度相较以前明显加大,管制环境愈发严苛。因此,我们认为2012年的职务消费管制程度比其他几年强。(2)在职消费水平的替代指标。陈冬华等(2005)[14]研究我国国有企业中薪酬管制对管理者在职消费行为的影响时,选用报表附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项目中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出国培训费、董事会费、小车费和会议费来衡量管理者的在职消费行为。鉴于此,本文选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金额作为管理层在职消费的替代变量,并用企业同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予以标准化,即将“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金额/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代入回归方程进行稳健性检验。
稳健性检验结果见表9。表9复制了表8,其中第1列数据是以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虚拟变量替代职务消费管制程度分值的回归结果,第2列数据是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替代在职消费经验估计水平的回归结果。两种情况得出的回归结果与前文研究结论没有实质性差异,即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越高,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越低,二者呈反向变动关系,表明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五、研究结论与不足
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是一种普遍现象,不仅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限制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在此背景下,研究政策的实际效果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检验了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的影响,发现职务消费管制程度与在职消费水平显著负相关,表明政府的职务消费管制能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在职消费行为产生抑制作用。对此,建议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大职务消费管制力度,净化管制环境,以严控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行为;同时设计有效的高管激励机制对高管进行适当激励,因为管制和激励是高管薪酬机制的两个方面,缺乏激励而一味管制可能会产生新的代理成本。
本文根据我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具体分析每项管制政策的侧重对象及内容条款并进行相应赋值,以最终得分分值来度量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由于只是考虑了管制政策的侧重对象及内容条款,没有将宏观的职务消费管制环境变化考虑在内,可能对研究结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宏观的管制环境变化又是难以度量的,找不到合适的标准对其予以量化,这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一大技术性难题。在研究样本上,仅选取了2009—2012年沪市国有上市公司的数据,没有从更长的时期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进行动态研究,以反映在职消费水平随职务消费管制程度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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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锦丹
吴锦丹 萧敏娜 常明明
通过梳理1985—2012年我国政府颁布的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并分析每项管制政策的侧重对象及内容条款,采用政策赋分法度量职务消费管制程度,在此基础上以2009—2012年沪市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职务消费管制程度与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的关系。研究发现,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随着职务消费管制程度的增强而降低,表明政府颁布的职务消费管制政策能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在职消费产生抑制作用。建议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大职务消费管制力度,以严控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行为。
关键词:
职务消费管制程度;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
文章编号:2095-5960(2015)06-0035-12
;中图分类号:F270.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1年中石化花费8亿元,建设超豪华酒店供高层享受;2011年中石化广东分公司花费159万公款购1176瓶高档酒供私人支配;2011年安徽省电力公司以“车改”之名为全系统约300名副处级以上干部配备公务自驾车等事件的频频曝光,使在职消费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管理层在职消费不仅滥用大量企业资源,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损害,还有可能为政府官员提供寻租的温床,成为政府官员腐败的微观基础。为控制在职消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管制政策,如《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200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等。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表明了政府遏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在职消费的强烈意愿。在这种形势下,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是否会得到有效控制?
前期有关高管在职消费治理的研究多是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管理层权利等角度探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在职消费的影响,发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减少在职消费(Jensen&Meckling,1976;Fama,1980;Yermack,2006;Cai et al.,2005;罗进辉和万迪昉,2009;张力和潘青,2009;卢锐等,2008)。[1][2][3][4][5][6][7]也有学者表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很难对管理者起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市场层面的治理机制能更有效地解决在职消费问题(辛清泉等,2009;陈冬华等,2010;周玮等,2011;罗劲博,2013)。[8][9][10][11]还有学者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负债融资比例等都会影响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王满四, 2006; 李艳丽等,2012)。[12][13]但尚未有文献研究政府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的影响作用。
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较高并且大部分是国家控股,加上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大多具有行政级别且有政治晋升诉求。这使得政府管制政策能够对我国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考察政府职务消费管制政策的效果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理论上可以丰富宏观政府管制政策影响微观企业行为的研究,实践上可以为政府部门制定和优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在职消费的监管政策提供依据。基于此,文章系统梳理了1985—2012年我国政府出台的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并以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考察政府颁布的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的抑制效果,发现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随着职务消费管制程度的增强而下降,表明政府颁布的职务消费管制政策能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产生抑制作用,建议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大职务消费管制力度,以严控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行为。
二、职务消费管制政策演进与研究假设的提出
在梳理1985—2012年间我国政府颁布的职务消费管制政策时,发现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职务消费管制始于1985年11月19日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第613号),其中第二条至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的具体开支标准。之后政府又陆续颁布了多条政策对国有企业管理层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如1996年2月17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控字[1996]2号),2004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以及2012年2月13日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颁布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等。1985—2012年具体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名称及演进过程见表1所示。
从管制政策侧重对象看。相关政策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管制政策,如2009年7月12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表1第39条)。二是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管制政策,如1997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等政策(表1第18条),要求国有企业参照执行。三是针对党政机关干部或共产党员的管制政策,如2010年2月23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表1第40条),这类管制政策之所以能够约束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行为,是因为我国许多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大多为共产党员或政府官员。
从管制政策内容条款涵盖的范围来看。涉及差旅费(如表1第1、2、6、14、23条)、出国(境)费(表1第25、35、41、43条)、会议费(表1第3、7、31、33、36条)、业务招待费(表1第13条)、公务接待费(表1第32条)以及购买、更换小汽车(表1第16条)等,而国有企业高管在职消费主要体现在差旅费、出国培训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小车费等项目中(陈冬华等,2005)[14],基本涵盖了国有企业高管在职消费的所有名目。并且管制政策内容条款规定越来越具体,以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规定为例,2004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颁布后(表1第29条),政府又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颁布了《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对应表1第45条和第48条),对上述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违反政策的处罚措施作进一步补充规定。 从违反管制政策的处罚规定看。处罚力度越来越重,以因公出国(境)为例,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印发了《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表1第25条),但没有详细的违规处罚规定;为进一步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008年4月,由中央纪委、外交部牵头,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并于2008年8月5日印发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表1第35条);同时为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长效机制,2010年6月29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等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表1第41条);2010年8月20日又单独颁布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表1第43条)。可见,违反管制政策的处罚规定越来越具体,处罚力度也越来越重。
此外,我国针对国有企业管理层职务消费的管制环境也在发生变化,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纪委的设置和职责在变化。国有企业纪委是查处管理层职务消费的机构之一。各级纪委最早是由同级党委领导,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纪委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在此期间,纪委的权限仅限于检查权、一定的处分权和申诉权。1982年9月十二大取消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附加要求。与此同时,十二大《党章》还赋予了纪委对党委委员的检举监督权、检查权、审批权、处分权、决定权和申诉权。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双重领导体制,突出上级纪委领导权,明确指出以后各级地方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由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从上述变化可以看出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约束作用越来越强。
二是媒体监督形式在变化。最早是举报人举报或媒体自发性的报道,而随着通信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国有企业管理者处在多种媒介监督之中,一条短信或一条网络帖子或一段视频录像就可以将一个高管拉下马。
三是中央反腐力度在增强。尤其是2012年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台以来,已有大量国有企业高管落马,并涉及多名省部级高管,如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永春、原华润(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宋林等,管制环境愈加严厉。
综合以上管制政策演进过程和管制环境的变化,可以合理认为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层职务消费的管制日趋严厉,管制程度在逐渐增强。而已有文献证实,政府管制是有效的,并且随着管制程度的增强,管制效果越明显(Gray&Deily,1996;Glaeser&Shleifer,2001;陈俊和陈汉文,2010;徐云鹏,2012;李鹏,2012;于富生和王成方,2012;刘方,2013)。[15][16][17][18][19][20][21]因此,我们推断,随着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的提高,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呈下降趋势。据此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与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呈反向变动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的衡量
由上述分析可知,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可以分为三类: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管制政策、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政策,以及针对党政机关干部或共产党员的政策。由于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对“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管制政策存在理解偏差,错误地认为“参照执行只是参照,单位可以不执行”,或者“参照执行就是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是否执行由单位自行决定,执行不执行都可以”,从而没有约束自己的过度在职消费行为;加上“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管制政策,强调的重点目标不在国有企业。因此,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管制政策对管理层在职消费的约束力可能不如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管制政策。
此外,由于国有企业管理者并非都是政府官员或共产党员,针对党政机关干部或共产党员的管制政策并不能有效约束非政府官员高管或非共产党员高管的在职消费行为,故这类政策的整体管制效果可能不如专门针对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管制政策。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三种管制政策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的约束力度由强到弱依次为: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管制政策、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政策以及针对党政机关干部或共产党员的政策。
根据管制政策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的约束力度,在度量职务消费管制程度时,对上述三类管制政策分别赋予不同的分值,具体赋分原则见表2。而对某一职务消费管制政策所做的补充规定,则采用与沈艺峰、许年行和杨熠(2004)[22]相同的方法,减半加分。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为例,2004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首次颁布后(见表1第29条),政府又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对该管制政策的实施办法、违反政策的处罚措施做了补充规定(见表1第45条和第48条),每次补充都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做了更具体也有利于抑制管理层在职消费的规定,故每次新的补充规定出台后,均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减半加分。基于上述赋分原则,对表1中的职务消费管制政策逐一赋值,从而形成了职务消费管制程度分值表,即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是按照各年度政府管制程度得分来衡量的,具体结果见表3。
(二)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的度量
Jensen and Meckling(1976)[1]将在职消费定义为经理对诸如“过度”豪华的办公室以及“私人”飞机等非货币性利益的消费,这里的过度是指管理性资源的耗费超过了企业正常的商业需要。考虑到在职消费中有一部分是管理者因工作或提升公司业务需要而发生的,而因公需要的职务消费是合理的,但为了个人享受,过分追求自我利益的职务消费,会使在职消费超过正常水平,降低企业经营效率,进而影响企业的业绩和价值。按照会计的做法,在职消费通常被计入管理费用,而异常的管理费用则很可能是在职消费的列支。因此,本文用异常管理费用率来度量在职消费水平。借鉴李宝宝和黄寿昌(2012)[23]的在职消费经验估计模型方法,将管理费用作为在职消费经验估计的逻辑起点,用同期销售收入进行标准化处理,以消除公司规模差异造成的影响,通过多元回归扣除掉管理费用中正常的商业性费用,回归后的残差是指无法为正常的经济变量所解释的那部分变动性管理费用在同期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将其称作异常管理费用率,作为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的代理变量。 (三)回归模型与变量定义
为考察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的效果,构造了如下回归模型。
PERK=β0+β1GRS+β2Size+β3Lev+β4Top1+β5Commtitte+β6Locat+ε
其中,PERK代表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GRS代表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若β1显著为负,表明职务消费管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在职消费行为。其他为控制变量,包括:(1)企业规模(Size)。规模越大的公司,政府介入管制的意愿越强烈,进而可能影响管理层的在职消费水平。(2)资产负债率(Lev)。已有学者发现负债融资没有发挥有效的公司治理效应,而是为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在职消费提供了现金流支持(王满四,2006;马君潞等,2008)。[13][25](3)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其越有动力去监督管理层,减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代理成本。(4)四委的设立个数(Commtitte)。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能对管理层在职消费发挥一定的治理作用,Commtitte综合了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的设立情况,为根据4个哑变量累计而来的连续变量。(5)公司所处地区(Locat),用以控制地域因素对在职消费的影响。主要变量定义见表4。
(四)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选取2009—2012年沪市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金融类、数据缺失以及在职消费水平绝对值大于1的样本公司后① ①在职消费是用异常管理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衡量,该比例绝对值大于1的为异常值样本。,共获得1070个有效观测值。之所以选择2009—2012年,因为2009年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高管进行薪酬管制,然而简单限薪,又会使隐性收入泛滥,导致高管进行更多的职务消费(陈冬华等,2005[14];刘银国等,2009[25];陈信元等,2009[26]);为控制在职消费,2009年起我国政府又颁布了多条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等。也就是说,2009—2012年国有企业管理者同时面临着薪酬管制和在职消费管制,在此情景下,检验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的有效性更具有意义。研究所用的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来自CSMAR和CCER数据库。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
表5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由表5可知,在职消费的均值为00033,标准差为02533,这意味着在职消费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且不同公司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情况下,中位数更为可靠一些。进一步从中位数来看,在职消费中位数为00396,表明至少有一半的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比较严重,达到了同期销售收入的396%,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政府出台职务消费管制政策的必要性和正确性。
表6进一步描述统计了在职消费水平中位数和职务消费管制程度中位数年度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从2009年到2012年呈下降趋势,而政府管制程度则逐年上升,即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与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呈反向变动关系,与假设预期一致。
(二)相关性分析
表7是主要变量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职务消费管制程度与在职消费水平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254,显著性水平为1%,表明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越高,在职消费水平越低,进一步支持研究假设。
(三)回归分析
表8是多元回归结果。从回归结果来看,职务消费管制程度和在职消费水平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负相关,说明随着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的增强,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在下降,表明政府颁布的管制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管理层在职消费,支持研究假设。
另外,发现企业规模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在职消费水平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进一步支持了研究假设,因为资产规模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大小可以反映出政府对企业管制的意愿和干预能力,间接反映出政府管制程度的强弱。四委设立个数与在职消费在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印证了有效的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抑制管理层在职消费的研究结论。资产负债率与在职消费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负债融资没有发挥有效的公司治理效应。此外,发现公司所处地域与在职消费显著正相关,表明经济发达地域有更高的在职消费水平。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检验。(1)设置职务消费管制程度虚拟变量替代职务消费管制程度分值,将2012年赋值为1,代表职务消费管制程度较高的年份,其他年份赋值为0,代表管制程度较低的年份。因为2012年政府出台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专项规定、中央八项规定等政策,政策内容相较于之前廉洁自律的原则性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处罚力度也更大。加之2012年新一届中央领导上台以来,惩治腐败的力度相较以前明显加大,管制环境愈发严苛。因此,我们认为2012年的职务消费管制程度比其他几年强。(2)在职消费水平的替代指标。陈冬华等(2005)[14]研究我国国有企业中薪酬管制对管理者在职消费行为的影响时,选用报表附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项目中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出国培训费、董事会费、小车费和会议费来衡量管理者的在职消费行为。鉴于此,本文选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金额作为管理层在职消费的替代变量,并用企业同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予以标准化,即将“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金额/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代入回归方程进行稳健性检验。
稳健性检验结果见表9。表9复制了表8,其中第1列数据是以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虚拟变量替代职务消费管制程度分值的回归结果,第2列数据是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替代在职消费经验估计水平的回归结果。两种情况得出的回归结果与前文研究结论没有实质性差异,即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越高,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越低,二者呈反向变动关系,表明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五、研究结论与不足
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是一种普遍现象,不仅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限制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在此背景下,研究政策的实际效果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检验了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的影响,发现职务消费管制程度与在职消费水平显著负相关,表明政府的职务消费管制能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在职消费行为产生抑制作用。对此,建议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大职务消费管制力度,净化管制环境,以严控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行为;同时设计有效的高管激励机制对高管进行适当激励,因为管制和激励是高管薪酬机制的两个方面,缺乏激励而一味管制可能会产生新的代理成本。
本文根据我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职务消费管制政策,具体分析每项管制政策的侧重对象及内容条款并进行相应赋值,以最终得分分值来度量政府职务消费管制程度。由于只是考虑了管制政策的侧重对象及内容条款,没有将宏观的职务消费管制环境变化考虑在内,可能对研究结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宏观的管制环境变化又是难以度量的,找不到合适的标准对其予以量化,这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一大技术性难题。在研究样本上,仅选取了2009—2012年沪市国有上市公司的数据,没有从更长的时期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进行动态研究,以反映在职消费水平随职务消费管制程度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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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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