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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不得以域名与商标冲突为由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一规定虽然遏制了企业恶意诉讼达到司法认驰的目的。随着我国".中国"、".公司"等中文通用域名的投入使用,关于域名与商标的冲突问题再一次显现。在缺乏以域名与商标冲突为由"司法认驰"的法律支持之下,如何保护商标权人在网络世界中的合法权利成为关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