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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检察公信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检察权运作过程和结果的信任程度,检察公信力的标准实际上就是信任标准。检察公信力的信任标准包括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能力、检察权能的发挥与制约、检察人员的素质构成等,只有这三个方面达到了一定的水准,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检察公信力 信任标准 构成要素
信任标准是检察公信力的主要评判标准。检察机关要提升执法公信力,就要在“信任标准”上下功夫。“信任标准”的取得,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整体执法的行为标准
(一)能在执法活动中体现执法为民理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取得社会信任的重要标准。社会公众期望检察机关将“执法为民”的理念贯彻到执法活动中,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一是在工作指导上坚持一切为了人民。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能够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承应人民群众的期望,想人民群众之所想,干人民群众之所需,帮人民群众之所急。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二是在工作作风上坚持一切贴近人民。检察机关要通过群众路线教育,认真“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切实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认识和加强检察工作,坚决克服工作中“冷、横、硬、推”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让登门求助的人民群众乘兴而来,满意而归;三是在工作原则上坚持一切保护人民。保护人民要体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人权保障条款已被写进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成为我国宪法制度的指导思想。检察机关要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四是在工作标准上坚持让人民满意。把“让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计划、安排工作时,想到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在评价工作成效时,想到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用实际行动践行“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
(二)能在执法程序中体现司法属性
检察机关是有司法权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有些办案方式却体现行政化色彩。正所谓“生于司法,却无往不在行政之中”豍。导致案件裁量科学性得不到有力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受损一方当事人质疑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重塑检察职能,强化了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中的司法性要素。社会公众期望检察机关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加快检察权的司法化改造,在制度设计和结构拟制上加以创新。作为检察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的规定,在一定层级的检察机关内实行大部门体制,强化多点分布的办案单元功能,适当弱化业务部门职权,弱化行政性纵向关系,建立以职位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和以主任检察官为指挥官的办案组模式,形成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检察长作为检察权行使的载体和责任的链条,来增强检察权运行的司法属性。
(三)能在履行监督职责中体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虽然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共同的价值追求,但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检察机关除了本身在检察工作中要实现司法公正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赋有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其他国家机关的司法活动,以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的职责.比如立案监督、侦查活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就是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检察机关只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就能赢取社会公众的信任。
二、检察权能运行机制的建设标准
(一)检务公开机制要具有互动性
一是要全面落实和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创新公开方式和手段,并将检务公开与办案管理制度、办案质量考评体系、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等有机结合起来,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要增强检察活动的司法民主氛围。司法的开放与民主是司法接受监督、体现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而人民监督员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上为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开辟了道路。豎要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和社会影响力,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规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和监督;要积极探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旁听检委会制度,让他们及时了解案件决策过程,提高执法的透明度;要进一步完善案件处理的公开听证,答询制度,使之真正成为检察机关司法民主、执法社会化与执法公信力的有力体现;三是要畅通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渠道。随着信息传媒技术的发展,新闻媒体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公众获取信息和反映意见的主要途径,检察机关在与社会沟通互动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新闻媒体的桥梁与媒介功能,正确引导媒体报道,理性对待和正确接受媒体监督,防止不适当的舆论压力给执法办案带来负面影响,实现检察机关与媒体和公众的良性互动;四是进一步健全“检察开放日”制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拉近检民距离,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
(二)自我监督机制要具有制约性
一是内部监督的构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各自工作职责,实行批捕、公诉部门由不同的领导分管;设立司法会计查账组、法警协办组,强化对自侦案件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切实行使好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在工作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好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进一步完善检务督察制度,积极开展“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案件督察,“以执法作风、工作作风为主要内容”的检风检纪督察,“以上级和本院重大工作部署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决策督察,保障检令畅通、检纪严明、执法高效。二是外部监督的引进。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是内外监督的结合。因为内部监督相对于外部监督,优势是业务上娴熟,劣势是由于处于系统内,监督力度令人产生质疑。外部监督相对于内部监督,优势是监督比较有力、比较公正或中立,劣势是由于是门外汉,对检察机关的职能、程序并不是很了解,监督起来有点无从下手。因此,要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进行有机结合,增强监督实效。 (三)责任追究机制要具有惩戒性
责任追究是针对检察官而言的,是检察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违纪行使职权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检察官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必要的程序,确认检察官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豏这项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惩戒性。此项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完善国家法制、规范检察官行为、促进检察官勤勉敬业、维护检察官的整体形象和职业声誉、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察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检察官惩戒的依据是《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规定等,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违法违规办案、失职渎职的,加大惩处力度,绝不姑息迁就。
三、检察人员个人素质的构成标准
(一)具有服务大局的政治头脑
检察机关落实一项措施、采取一项行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都很敏感,稍有不慎或处理不当,都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作为检察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从政治上观察处理问题、把握大局。善于从宏观上做好工作,对上级院的决策部署及时学习传达,准确理解、真正领悟精神实质和战略意图,迅速贯彻落实,并在第一时间内反馈,使上级院及时掌握进展情况,赢得工作主动权;在落实具体工作中对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提前做出部署安排,强化具体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在处理具体案件或重大敏感问题时,善于进行微观管理。作为院领导和部门领导必须靠前指挥,把握大局,及时解决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工作瞬息万变,领导不仅要始终在一线组织部署,把准尺度,还要善于排除干扰和阻力,畅通办案绿色通道。
(二)具备优良的专业技能
专业技能是检察人员赖以生存的职业生命线。公众对检察公信力的评判,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是检察官办理的具体案件及办理具体案件所体现的专业水平。检察官专业技能的如何,是形成和影响检察公信力的内在因素。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从事的主要工作是运用法律思维进行适用法律的专业作业,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相当高的法律素养和检察技能。法律素养就是应当具备完善的法律知识结构和法律应用水平,对法律具有非凡的理解力和感受力,保证运用法律不出现偏差。检察技能是检察人员区别于其他法律共同体成员的核心职业能力。检察人员应当深悉侦查监督、审查公诉、反贪侦查、反渎侦查、民行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以及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配置,掌握其业务本领,在实际履行上述各项职能时,通过自身娴熟的检察专业技能获得法律监督对象以及人民群众的认可。检察人员还应当深刻认识检察的内涵,善于理解和运用“检察是一种以刑事公诉为主要职能的活动、检察是一种具有监督属性的活动、检察是一种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目的的活动、检察是一种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所进行的国家活动”豐,从而深入体现和准确反映检察内涵在中国当下社会所呈现的特色,保持检察执法公信力科学发展的方向。
(三)具有良好的伦理道德
政治品德是由检察人员的职业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宪法不仅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且还规定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者清晰界定了检察机关在宪法上的法律地位,后者则直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政治归属。检察工作不仅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是否正确履行,还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长治久安,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品德,具体而言,就是坚定的政治立场、敏锐的政治鉴别力、深远的政治全局观以及刚正不阿的政治品格。检察人员的职业操守是其履行检察职责和从事职务外活动都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检察人员崇高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责,客观上决定了检察人员的职业操守必须高标准和严要求。检察官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廉洁从检,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做到自警、自律,不受权力和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实现自我管理。
注释:
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J].法学研究,2013(1):170.
刘继国.和谐视野下的检察公信力[J].人民检察,2007(13).
李银.检察官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2007年北方工业大学硕士论文,指导老师 刘泽军.
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J].法学研究,2010(2):123-135.
(作者单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检察公信力 信任标准 构成要素
信任标准是检察公信力的主要评判标准。检察机关要提升执法公信力,就要在“信任标准”上下功夫。“信任标准”的取得,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整体执法的行为标准
(一)能在执法活动中体现执法为民理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取得社会信任的重要标准。社会公众期望检察机关将“执法为民”的理念贯彻到执法活动中,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一是在工作指导上坚持一切为了人民。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能够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承应人民群众的期望,想人民群众之所想,干人民群众之所需,帮人民群众之所急。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二是在工作作风上坚持一切贴近人民。检察机关要通过群众路线教育,认真“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切实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认识和加强检察工作,坚决克服工作中“冷、横、硬、推”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让登门求助的人民群众乘兴而来,满意而归;三是在工作原则上坚持一切保护人民。保护人民要体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人权保障条款已被写进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成为我国宪法制度的指导思想。检察机关要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四是在工作标准上坚持让人民满意。把“让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计划、安排工作时,想到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在评价工作成效时,想到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用实际行动践行“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
(二)能在执法程序中体现司法属性
检察机关是有司法权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有些办案方式却体现行政化色彩。正所谓“生于司法,却无往不在行政之中”豍。导致案件裁量科学性得不到有力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受损一方当事人质疑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重塑检察职能,强化了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中的司法性要素。社会公众期望检察机关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加快检察权的司法化改造,在制度设计和结构拟制上加以创新。作为检察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的规定,在一定层级的检察机关内实行大部门体制,强化多点分布的办案单元功能,适当弱化业务部门职权,弱化行政性纵向关系,建立以职位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和以主任检察官为指挥官的办案组模式,形成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检察长作为检察权行使的载体和责任的链条,来增强检察权运行的司法属性。
(三)能在履行监督职责中体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虽然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共同的价值追求,但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检察机关除了本身在检察工作中要实现司法公正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赋有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其他国家机关的司法活动,以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的职责.比如立案监督、侦查活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就是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检察机关只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就能赢取社会公众的信任。
二、检察权能运行机制的建设标准
(一)检务公开机制要具有互动性
一是要全面落实和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创新公开方式和手段,并将检务公开与办案管理制度、办案质量考评体系、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等有机结合起来,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要增强检察活动的司法民主氛围。司法的开放与民主是司法接受监督、体现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而人民监督员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上为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开辟了道路。豎要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和社会影响力,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规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和监督;要积极探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旁听检委会制度,让他们及时了解案件决策过程,提高执法的透明度;要进一步完善案件处理的公开听证,答询制度,使之真正成为检察机关司法民主、执法社会化与执法公信力的有力体现;三是要畅通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渠道。随着信息传媒技术的发展,新闻媒体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公众获取信息和反映意见的主要途径,检察机关在与社会沟通互动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新闻媒体的桥梁与媒介功能,正确引导媒体报道,理性对待和正确接受媒体监督,防止不适当的舆论压力给执法办案带来负面影响,实现检察机关与媒体和公众的良性互动;四是进一步健全“检察开放日”制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拉近检民距离,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
(二)自我监督机制要具有制约性
一是内部监督的构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各自工作职责,实行批捕、公诉部门由不同的领导分管;设立司法会计查账组、法警协办组,强化对自侦案件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切实行使好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在工作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好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进一步完善检务督察制度,积极开展“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案件督察,“以执法作风、工作作风为主要内容”的检风检纪督察,“以上级和本院重大工作部署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决策督察,保障检令畅通、检纪严明、执法高效。二是外部监督的引进。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是内外监督的结合。因为内部监督相对于外部监督,优势是业务上娴熟,劣势是由于处于系统内,监督力度令人产生质疑。外部监督相对于内部监督,优势是监督比较有力、比较公正或中立,劣势是由于是门外汉,对检察机关的职能、程序并不是很了解,监督起来有点无从下手。因此,要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进行有机结合,增强监督实效。 (三)责任追究机制要具有惩戒性
责任追究是针对检察官而言的,是检察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违纪行使职权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检察官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必要的程序,确认检察官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豏这项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惩戒性。此项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完善国家法制、规范检察官行为、促进检察官勤勉敬业、维护检察官的整体形象和职业声誉、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察官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检察官惩戒的依据是《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规定等,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违法违规办案、失职渎职的,加大惩处力度,绝不姑息迁就。
三、检察人员个人素质的构成标准
(一)具有服务大局的政治头脑
检察机关落实一项措施、采取一项行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都很敏感,稍有不慎或处理不当,都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作为检察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从政治上观察处理问题、把握大局。善于从宏观上做好工作,对上级院的决策部署及时学习传达,准确理解、真正领悟精神实质和战略意图,迅速贯彻落实,并在第一时间内反馈,使上级院及时掌握进展情况,赢得工作主动权;在落实具体工作中对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提前做出部署安排,强化具体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在处理具体案件或重大敏感问题时,善于进行微观管理。作为院领导和部门领导必须靠前指挥,把握大局,及时解决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工作瞬息万变,领导不仅要始终在一线组织部署,把准尺度,还要善于排除干扰和阻力,畅通办案绿色通道。
(二)具备优良的专业技能
专业技能是检察人员赖以生存的职业生命线。公众对检察公信力的评判,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是检察官办理的具体案件及办理具体案件所体现的专业水平。检察官专业技能的如何,是形成和影响检察公信力的内在因素。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从事的主要工作是运用法律思维进行适用法律的专业作业,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相当高的法律素养和检察技能。法律素养就是应当具备完善的法律知识结构和法律应用水平,对法律具有非凡的理解力和感受力,保证运用法律不出现偏差。检察技能是检察人员区别于其他法律共同体成员的核心职业能力。检察人员应当深悉侦查监督、审查公诉、反贪侦查、反渎侦查、民行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以及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配置,掌握其业务本领,在实际履行上述各项职能时,通过自身娴熟的检察专业技能获得法律监督对象以及人民群众的认可。检察人员还应当深刻认识检察的内涵,善于理解和运用“检察是一种以刑事公诉为主要职能的活动、检察是一种具有监督属性的活动、检察是一种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目的的活动、检察是一种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所进行的国家活动”豐,从而深入体现和准确反映检察内涵在中国当下社会所呈现的特色,保持检察执法公信力科学发展的方向。
(三)具有良好的伦理道德
政治品德是由检察人员的职业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宪法不仅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且还规定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者清晰界定了检察机关在宪法上的法律地位,后者则直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政治归属。检察工作不仅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是否正确履行,还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长治久安,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品德,具体而言,就是坚定的政治立场、敏锐的政治鉴别力、深远的政治全局观以及刚正不阿的政治品格。检察人员的职业操守是其履行检察职责和从事职务外活动都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检察人员崇高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责,客观上决定了检察人员的职业操守必须高标准和严要求。检察官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廉洁从检,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做到自警、自律,不受权力和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实现自我管理。
注释:
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J].法学研究,2013(1):170.
刘继国.和谐视野下的检察公信力[J].人民检察,2007(13).
李银.检察官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2007年北方工业大学硕士论文,指导老师 刘泽军.
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J].法学研究,2010(2):123-135.
(作者单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