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检务公开”实效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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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思想上重视不够,不能经常化,欠缺制度化 
  实践中,有的检察院对“检务公开”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开展不够规范,有的流于形式;有的公开形式单一,有的仅局限在控申部门,反贪、反渎、公诉和侦查监督等部门,没有有效推进。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和有效开展,使得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了解限于表面,不够深入。
  (二) 资金短缺,公开方式和手段单一
  目前,由于资金的限制,大部分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的形式多是局限在每年的某个月、某月的某个日,某项法律出台的时候,开展重大活动的某个时段。不能做到”检务公开”的全天候、全方位、全员性。使得”检务公开”只在一定范围内被一些人了解。
  (三) 工作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
   “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突破性措施,出台时对公开的内容是什么,公开的范围有多大,公开的程度有多深,在理论上都没有充分的研究和阐述。“检务公开”的制度建设也不配套。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规定粗疏,操作性不强,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检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除了告知制度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外,其他各项措施均没有规定责任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实行“检务公开”更多依靠的是检察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这就减弱了“检务公开”的实效。
  二、 促进“检务公开”可采取的措施 
  深化”检务公开”要贴近检察工作实际,做到我们所干的,就是人民群众所愿看的,我们所讲的就是人民群众所想的,我们所送的就是人民群众有用的,在加强针对性、保证有效性上下功夫。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高认识,树立公正执法的理念。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存在“秘密办案”、“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势,很多办案人员对“检务公开”不理解,甚至抵触。要深化“检务公开”,加快推进司法民主化进程,就必须转变干警的执法观念。通过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实行“检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然要求,深化“检务公开”,是对检察权的规范和监督,防范和矫正检察权运行的偏差,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二)创新形式和内容,灵活运用多种宣传方式,提升”检务公开”的效果。宣传效果赖于宣传形式。为取得满意的宣传效果,应积极创新,创立多种形式大力宣传。
  1、利用各种时机宣传检察工作
  实践中,不少院限于某一时间点、单一的控申部门宣传检察工作,导致效果不强,结合宜黄县检察院的检务公开做法,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时机宣传:1、通过举报宣传周和下访巡访活动宣传检察工作;2、利用召开县人大、政协会议的时机宣传检察工作;3、固定宣传与不固定宣传结合。如宜黄县院院党组决定,各科室在通力合作完成院里统筹安排的固定形式的宣传活动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本部门在办案工作中的有利条件,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向有关人员进行检务宣传。
  2、创新载体,拓展形式,多种方式、途径推进“检务公开”工作
   (1)制作硬件,随机宣传检务。制作“检务公开”手册向社会发放,注重与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的“一案三卡”相结合,采取公示的形式大力宣扬“检务公开”内容。另外,还可制作“公示卡”进行公开。
   (2)设置“双屏”,随时阅览检务。通过设立电子显示屏、触摸屏,设外网网站,开设电子“检务公开”。将”检务公开”内容挂在电子显示屏进行滚动显示,将“检务公开”的内容存储入触摸屏供人民群众随机触摸查阅。
  (3)制作检务公开宣传栏。如基层院可在社区、乡镇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宣传介绍检察机关的性质、法律地位和职能,控告申诉、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等部门的主要职责,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审查批捕、起诉、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条件和有关典型案例,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举报与信访须知、以及各部门执法办案的法定程序和联系、举报电话等内容。根据宣传对象为农民的特殊需要,在乡镇的检务公开宣传栏内还可以增加《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中八项办案重点的内容。
  (4)采用“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如宜黄县院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了解、监督、支持检察机关的同时,结合院党组提出的“四走进”(走进社区、走进学校、走进园区、走进机关)活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检务公开”活动。
  三、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突破性措施,是现代法治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必然会突破现行的一些规定,推进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与现行的一些做法相冲突,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性制度。
  (一)完善告知制度。告知制度是“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实行保障了社会公众对法律及程序的知悉权,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充分体现了执法过程的民主精神。但是,由于缺乏法定制约形式,在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有的履行方式不规范,引发了一些纷争。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明确告知方式、范围及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二)健全检察保密制度。“检务公开”要求向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检察信息,检察保密则要求检察人员要保守检察工作秘密,但“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并不相冲突。因为“检务公开”并不是全面公开,而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因此只有明确“检务公开”下的检察保密范围,划清“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界限,确立“检务公开”保密程序,才能促进“检务公开”的健康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黄 3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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