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立环保警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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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环境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环境问题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为有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拟成立一支能进行强制环境执法的人民警察队伍。文章从分析我国环境现状现状入手,通过环保警察与现行环保机构的分析对比,提出我国成立环保警察迫切的必要性。通过发掘现行法律依据,并结合国内外环保警察和森林警察的发展经验,提出我国成立环保警察现实的可行性。
  关键词:环保警察;环境执法;必要性;可行性
  警察是被依法赋予暴力性,以维护国家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警察的职能非常广泛,在德国、法国、俄罗斯等欧美国家,为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保障生态安全,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环保警察。目前,我国正经历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区和深水区,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关键时期,警察应被赋予新使命,与污染环境的行为做斗争。
  一、在我国成立环保警察的必要性
  (一)改善环境状况,保障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1.我国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人民生活。
  大气环境方面,2014年全国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16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145个城市空气质量不同程度超标,占被检测城市的90.1%。京津冀地区雾霾频发,长三角、珠三角酸雨严重,糟糕的大气质量严重危害了人们身体健康;淡水环境方面,全国七大水系的423条主要河流的国控地表水检测断面中,低于Ⅳ类水质的断面达28.8%,说明已有28.8%的主要河段不适宜作为饮用水水源。湖泊、水库的污染更加严重,在62个国控重点湖泊及水库中,低于Ⅳ类水质的湖泊达24个,即38.7%的重点湖泊和水库已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20世纪70年代以来黄河季节性断流,2007年太湖蓝藻大规模爆发,淡水环境的破坏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我国环境质量恶化,阻碍经济发展。
  2004年,全国各行业合计GDP为159878亿元。其中全国废水实际治理成本为344.4亿元,占当年行业合计GDP的0.22%;废气实际治理成本为478.2亿元,占GDP的0.29%;固体废弃物实际治理成本为182.8亿元,占GDP的0.11%。加上利用污染损失法核算的总环境污染退化成本5118.2亿元,占行业合计GDP的3.05%。2004年环境污染对经济造成的直接损失占全年DGP的3.67%。此外,环境污染对经济发展带来的间接影响也不容小觑。2014年3月12日,日本电子巨头松下集团对外宣布,将向外派往中国的员工发放污染津贴。这一津贴以中国部分城市高水平的PM2.5值作为依据,補偿严重的空气污染对他们的身体危害。同年7月,可口可乐公司向其在中国的外籍员工提供类似的高额“环境困难补贴”,以此吸引和留住人才。中国严重的雾霾和其他环境问题,导致越来越多的外籍员工选择离开中国。糟糕的环境状况造成外籍人才流失、外资投资热度降低,间接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提高环境执法成效的需要
  1.我国现行环境执法独立性低,强制手段少。
  2015年1月1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等新处罚措施,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仍只能提请地方政府批准实施,导致环境执法取决于政府意愿。然而有些地方行政长官,对环境保护认识不足。割裂了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牺牲生态环境追求经济发展的事屡见不鲜。再加上,地方环保部门受双重领导,其中上级环保部门对其主要是业务上的领导,而其人事任命及财政经费则是由地方党委、政府所掌控。因此,环保人员的执法行为往往会因受到位子、票子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而不了了之。环境执法的独立性和成效受到很大影响。
  2.我国现行环境执法主体林立,权责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专项监督管理。”所以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实施的是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系。土地、矿产、农业、林业、水利、铁道、交通、港务等各部门对自身业务相关范围内的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在这种体制下权利主体林立,执法权和执法职责分散,各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没有明确划分。这不仅不利于集中执法,而且容易造成执法混乱。而且这些部门既承担资源开发,又负责相关方面的环境保护,会导致自身监管职能弱化。虽然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在行政体制上环保部门平行于其他部门,甚至会被视为弱势部门,统一监管实施难度大。公安机关在同级别行政机关中具有强势地位,如果能将各部门的环境监督权收归公安机关,应该会起到更好效果。
  (三)打击环境刑事犯罪的需要
  1.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侦破环境犯罪案件的能力比环保部门突出。
  打击犯罪是警察的专业职能,在实际侦破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环保部门缺少破案的专业技能,从而显得束手无策。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赵志威举了个例子:在对一个企业偷倒污泥进行取证的案子中,环保部门派了3辆车、10多人晚上蹲守,拉污泥的车辆出厂后,因为跟踪不专业,很快被对方发现。结果对方车辆绕行环路、几度出入收费站摆脱追踪,兜了几乎一晚上圈子,最后无功而返。而且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必须有确实的证据,例如这个倾倒污泥案想要入刑。需要现场鉴定是污泥,量上需要达到入刑标准,并且要确定是从哪家工厂运出来的,从开始装车、走哪条路、倒在哪里、是何种违法物质等,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环保部门在对证据的收集和对证据规则的运用都没有公安机关专业。
  2.公安机关在打击环境刑事犯罪过程中能有效保障自身安全。
  环境污染罪入刑门槛降低后,犯罪分子可能会才采用过激行为摆脱刑法制裁。环境执法人员没有武装保护,加上一些高污染的矿产 、有色金属等企业地处偏远。如遇暴力抗法,环保执法人员不能有效保障自身安全。警察是有武装保护,具备基本擒拿格斗技巧的执法人员。如果由环保警察进行环境执法,则能有效规避这类风险。   3.公安机关缺乏环境刑事案件对接部门。
  2013年“两高”关于环境刑事违法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环保部门会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但市公安局没有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而只是在接到环保局移送的案件后,将案件分发到各公安分局办理。而各公安分局也没有统一的对接和侦办部门,造成对案件办理工作缺乏统筹和重视。司法解释出台后至2015年6月底,东莞市环保部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32宗,公安机关立案21宗,其中仅1宗已判刑。成立环保警察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将法律武器发挥真正的作用。
  (四)强化公民环保意识,震慑环境犯罪的需要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在1972年“第一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后开始起步。虽然不晚,但我国公众的环保法律意识比较低,遵守环保法律的自觉性也比较差,需要一定程度的国家强制力迫使其遵守。人民警察是国家武装力量,从产生起就与“暴力”、“武装”和“强制”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公众心目中形象鲜明,威慑力强。环保警察的设立会使人们认识到环境保护不仅仅是道德上的问题,还是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样才能转变公众对环境保护视若无睹的态度,提高公众的环保认识水平。同时,当警察这一国家暴力机器介入环境保护,会对环境违法份子起到很大震慑作用,最大限度地遏制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为环保执法工作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需要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十四节专门辟出一章讲生态文明建设,在其中明确提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良好的环境条件是一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提高环境质量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才能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而一只强而有效的环境执法力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证。环保警察应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应运而生,只有设立环保警察才能震慑环境犯罪分子;才能专业有效地打击环境刑事犯罪;才能为环境执法提供安全保障;才能尽快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意图。
  二、我国成立环保警察的可行性
  (一)现行法律条例为我国成立环保警察提供法律依据
  环保警察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警察权和环境执法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依据。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提出环保警察这一名称,但各类法律文件中存在的一些零散法律条例为我国环保警察的成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说明国家具有环境执法的公权力和义务。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说明在我国公安机关警察权的内容是很广泛的,涉及国家生活的的方方面面。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警察职责相衔接,同时更是为了今后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依法赋予人民警察的新职责,这就为增设环保警察权预留了法律平台。在刑事执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有专门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行政执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这些法律条例对公安机关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可见现行法律赋予警察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权,已为我国建立环保警察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1年《刑法修正案(8)》和配套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不仅降低了环境污染罪的入刑门槛,还强化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更加紧密,成立环保警察这一新警种更加合理合法。
  (二)国外成熟的环保警察模式,为我国成立环保警察提供借鉴和启示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发展早,随之带来的污染问题同样严重。为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这些国家纷纷建立起自己的环保警察或类似组织。在治理环境,打击环境污染行为上取得很大成效。环保警察建设中成果比较突出的是俄罗斯、德国、法国、澳大利亚,这些国家的环保警察在体制模式,职能设计都各具优势。我们可以分析他们的发展历程,学习他们的优秀经验,在建设我国环保警察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1.学习俄罗斯环保警察因地制宜的体制模式
  1996年莫斯科市建立了世界上首支环保警察队伍,在其成立的头3年,就查处破坏生态案件65万起,纠正一般性违章约60万起,避免的经济损失约1亿卢布,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效。俄罗斯的环保警察以地方的生态警察为主。为增强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一些建立生态警察较晚的地区采取了一些独特作法。如托木斯克州将生态警察的部分警员分散到环保、城建、土地规划等部门,与这些机关联合办案;伊尔库茨克州则让森林警察和生态警察联合执法;还有些地区则干脆直接将生态警察划归交通警察局。这些措施不仅避免了不少矛盾,也有利于生态警察开展工作。
  2.学习德国用严谨周密的法律为环保警察保驾护航
  德国于1972年通过了首部环保法,至今其是全球环保法体系最为完善,内容最为详尽的国家。在德国,环境保护被写进《基本法》。因此,环境保护在国家的政治、经济领域产生了极大影响。德国环保警察建立的根本依据是德国的《基本法》,具体依据是联邦和各州的《警察法》。各级的警察机构,都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明确规定才能进入组织设立阶段。警察机构的设置,职权的设立、变更,以及各类警察间职权交叉的协调,都得依照法律明确规定。这类法律虽然繁杂,却十分细致,可操作性极强。全德国联邦及各州的环境法律文件约八千部,还包括欧盟实施的四百多个相关法令。可以这么说,德国的环保警察从头到脚都有法律的武装。   3.学习法国高度专业化提高执法效率
  法国环保警察被称为分工明确的“绿色警察”,其全称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中心局”,编制上隶属法国内政部。由于环保警察这一警种的特殊性,在人员录用方面不仅要求高学历还要有一定的专业相关性。所以该局人员主要由生物学家、医生、宪兵等较为专业的人员构成,其人员和设备仪器均高度专业化,体现出高学历、高素质、专业配置等特点。这保障了环境执法的专业与高效。
  (三)國内关于环保警察的理论研究和试点工作,为我国成立环保警察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
  早在1995年,中国导演就拍了《纽约环保警察》纪录片,环保警察作为一个新兴的警种在欧美国家蓬勃发展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对我国产生了巨大影响。我国许多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关注环境保护的学者,已经在为我国成立环保警察进行理论研究。如湖南警察学院吕中诚教授在《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立法构想》一文中从分析我国环保警察制度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入手,为我国环保警察的立法模式提供解决方案。在《论我国环境警察权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中通过分析和整合我国警察权理论和环境权理论,创造性的提出环境警察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邢捷教授《论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构建》和李墨池《试论我国环保警察制度的构建》在综合分析国内外环保警察的发展历程后,为我国环保警察队伍的建设提出具体构想。此外,还有李文青、卞维常、武向朋等等,这些专家学者的建议、构想虽如涓涓细流波澜不惊,相信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终将汇聚成滔滔江水,为我国环保警察的成立提供理论基础和支撑。
  除了在理论界产生讨论热潮,全国各地已经在积极地开展环保警察的试点工作。经历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沉痛教训后,昆明市在2008年11月正式成立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这是全国首支市级环保警察队伍,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了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之后,在京津冀地区巨大的大气污染压力背景下,河北省2013年9月成立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此举拉开了我国省级机构设立环保警察的序幕。很快便有辽宁省的“环境安全保卫总队”、贵州省的“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山东省的“食药环侦查总队”、浙江省的“环境犯罪侦查大队”。至今共五省在省级层面上试水了环保警察,市级层面设立的环保警察机构更多。无论是单独设立环保警察机构,还是成立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机构,这些级别不一、名称各异的环保警察机构。都是我国各地在治理环境污染、打击污染环境案件中探索的成果,为今后建立国家级别的环保警察积累了丰富经验。
  (四)我国森林警察发展历史悠久,其完全可以视为林业方面的环保警察。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最早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稳定,1951年也成立了森林警察。发展至今约70年的时间里,成为一支在职森林警察7万余名,机构遍布全国各地(除上海),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就森林警察的发展历程来看,新中国的森林警察是在林业资源管理混乱,敌特破坏与火灾频发的严峻形势下成立的。与当下成立环保警察前严峻的环境形势如出一辙;就森林警察的职责设立来看,森林警察的成立目的是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打击盗伐偷猎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也是为保障生态环境,成立环保警察的目的之一;就森林警察的体制模式来看,森林警察是兼具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资源的武装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24个警种和业务部门之一。由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森林公安多年的优秀成果证明了这套体制模式的合理高效,我国环保警察的建立完全可以沿袭这套模式,或者可以拓宽森林警察的职能范围,使其从单独保护林业资源发展成为一支保护整个生态资源的环保警察。
  三、结语
  环境质量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更关乎我们这个国家的健康发展。对于环保警察的职权设计、体制模式、隶属机构,我们可以充满创造力的去设想。环保警察这条充满艰辛但前途光明的道路需要人们继续努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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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杨罡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江苏省 南京市 210046)
  杨罡(1995.5--),男,汉族,江苏常州市金坛区,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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