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试点”是中国发展过程中常用的一种策略安排,对于改革过程尤其重要。“试点”往往在某种程度上超出常规合法性秩序,却又能获得合法化依据。它与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之间都存在一定张力,但合法性秩序仍可将其良好容纳于自身之内。“试点”所依靠的合法性基础中包含一种新的合法性类型,可以称之为“革新理由”,我们需要承认它,并参照合法性秩序容纳其它实质合法性要素的方式将其融进法治秩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