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检察技术”向“技术检察”的转型个案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ricxinsta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技术是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运用内部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技术协助等科学技术手段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一项专业性业务工作。检察技术部门是检察机关中代表国家行使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和监督权力的专门的检察监督部门,行使的是一种独立的检察监督权,它应该作为检察机关独立的检察业务部门。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院应从检察监督的高度来认识检察技术的工作性质,在工作实践中实现由“检察技术”向“技术检察”的转型,将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贯穿于检察诉讼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笔者仅以我院2007年以来的检察技术工作转型个案为样本,就此问题略陈管见,仅供参考。
   一、突出技术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由“检察技术”向“技术检察”的转型
   检察技术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正确履行法律监督权,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依法收集、审查证据、鉴别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中专业性问题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检察技术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在配合业务部门案件侦查、证据固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检察技术工作在传统上被定位于综合性服务性质,更多地突出了技术的服务属性,而没有从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以及诉讼法理的高度来认识检察技术工作的法律监督性质。近年来,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高检院《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下发实施,“技术服务”之路越走越窄,技术门类与业务范围大大缩减,而且由于职责定位不清、技术与业务衔接不到位等原因而导致过多的技术资源被配置于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不少检察机关的技术检察技术部门尤其是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和监督职能已到了可有可无的境地。近年来,随着科技强检工作的深入,技术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又逐渐引起高检院的关注:2006年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暂行)第二条规定:“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的专门性活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1]因此,检察技术工作必须对新的形势给予充分、清醒的认识,重新认真分析技术工作的法律监督特性,加强检察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对检察技术工作进行创新。
   新形势下检察技术工作创新的关键是实现由检察技术向技术检察的转型,更多地突出其“检察”而非“技术”特性,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充分实现技术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我院在检察技术工作实践中对“技术检察”的理解是:检察机关中的技术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开展相应监督工作的专门性活动。同时,为了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我院新一届党组于2007年对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思路:检察技术部门要树立现代技术检察理念,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紧紧围绕检察业务主战场,面向办案第一线,及时介入有关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等诉讼活动,运用科技手段强化检察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全方位为各项检察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要树立现代检察技术理念,就必须相应地给予检察技术部门准确定位和明确授权,为此院领导对检察技术工作的机构性质和工作职责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一是将检察技术部门定位于综合性业务部门。检察技术部门不同于检察机关其他的综合部门,它有自身的基本业务--检察技术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一个综合性的业务部门;二是明确检察技术部门的技术检察权限。具体包括自侦案件的提前介入权,即主动配合侦查部门发挥技术协查作用,提前介入有关案件的侦查诉讼活动,运用技术检察手段为案件侦查破案提供侦查方向,为证实犯罪搜集、提取、固定、鉴别相关证据;侦查活动的内部监督权,即运用同步录音录像帮助侦查部门固定证据,对侦查活动实施内部监督;技术性证据审查权,即通过针对书证、物证等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进而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有效保证案件质量。
   二、完善技术参与办案工作机制,强化技术部门同其他业务部门在法律监督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和内部制约
   传统的检察技术工作机制是坐堂检案。基层院的技术部门仅满足于自己作为服务部门,简单的把检察技术工作定位在服务上,只是低头作鉴定,而没有抬头作监督,忽视了检察技术工作在配合审查、辅助侦查和鉴别技术证据的监督职能作用。因没能正确理解自己的业务职能,缺少同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技术监督参与意识不强,直接导致了业务部门处理、委托检案随意性较大,致使应该送检的案件没有送检,应该为侦查提技术证据的而没有提供,造成大量送检案件流失,甚至出现全年无案可检的被动局面;[2]技术检察工作机制则是参与办案。基层院的技术部门作为业务部门立足本职,面向办案第一线,自觉把检察技术工作融入到各项检察业务中去,站在法律监督的高度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积极发挥检察技术在侦查监督、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环节上的技术监督职能作用。我院的检察技术部门就按照高检院关于“建立检察技术部门与相关检察业务部门工作联系机制的规定”要求和《关于规范证据鉴定和文证审查纳入办案程序的意见》,结合我院规范化管理机制建设,主动与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切实保证检察技术工作进入办案业务流程。2008年,我院检察技术工作严格按照高检院《基层检察院规范化机制建设指导标准》,结合高检院和市院的相关技术规定,编写出检察技术规范化文件。文件将我院检察技术工作细分为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九个大项,八十一个考核点,各个环节都制定出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并与各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预置了接口,实现了无缝对接。在规范化管理体系运行三年来,技术部门通过与公诉、反贪、渎检、监所等部门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切实解决协作配合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拓展检察机关内部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技术协助案件的来源渠道,推动了检察技术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技术检察强调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相互配合,同时也强调彼此之间的相互制约,特别是突出技术部门对自侦部门的内部制约。我院就通过注意通过进一步规范“双录”工作,有效发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协助和内部制约的双重作用。按照上级技术部门的要求,要求基层院技术部门要加强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配合,认真执行“双录工作”操作规范。从自侦实践来看,任何人的心理变化都会通过他的神态和潜意识动作表现出来的,这就要求我们技术人员学会“察言观色”。当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在接受讯问或询问的时候,技术人员要协助办案人注意观察被询问人,尤其是在其说谎和突发疾病的时候,他的眼神、面部表情和一些潜意识的小动作都会出现反应,办案人员可能只注意记笔录,注意不到这些细节,这就要求我们技术人员发现异常要及时通知办案人和领导,以提高案件质量和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我院技术部门仅2010年就为自侦部门开展“双录”60余件。2010年,在我院办理的窦某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中,就充分发挥了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作用。该案在我区影响较大,涉及人员较多,关系到辖区社会稳定问题,市、区领导都十分重视。为此,院党组决定派技术人员参加专案组。该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许多证人的证词多次发生变化,技术人员协助办案人员通过研究录像找出前后矛盾点,逐一进行攻破,在有力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如实地陈述了事情的真象。同时我院技术部门的“双录”工作也有效规范了侦查行为,防止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现象发生,保护嫌疑人的人身合法权益。而如果嫌疑人诬告陷害办案人员,录音录像也能证明办案人员的清白。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工作,保证了案件办理全程的公开公正,犯罪嫌疑人对专案组的办案行为始终未提出异议。从办案实践效果来看,我院技术部门通过参加专案组,直接参与办理具体案件,提高了全案的技术含量,保证最终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技术检察模式需要技术部门重点要运用内部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等技术手段强化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
   技术检察模式就是将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视为一种独立的检察监督形式,检察技术部门要紧紧围绕检察业务,独立审查,主动参与执法办案,全面履行检察技术的法律监督职能。07年以来,我院技术部门着力加大参与执法办案工作力度,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实现技术取证能力的新突破,使法医、文检、痕检、视听、司法会计五个专业鉴定总量有了很大提高。4年来共受理司法会计检查37件,法医文证审查63件,文件检验鉴定68件、现场搜查、照像、物证照像固定97件,实现了将重点放在内部司法鉴定和文证审查的工作目标。
   技术检察模式需要技术部门要运用内部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等技术手段强化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以我院为例:一是强化内部司法鉴定职能,提高鉴定水平,努力实现执法办案能力的新突破。我院技术部门严格执行《天津市检察机关实施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规范证据鉴定委托、受理、鉴定程序环节入手,落实好《规定》的各项要求,有效地提高了检案质量水平。2009年,我院民行部门受理了多起案情基本相同的申诉案件,多名申诉人申诉汽车借款合同纠纷,被某银行支行起诉,要求还款。而申诉人从未在大港农行办理过汽车贷款业务,法院做出判决所依据是《汽车借款合同》。但是,申诉人称《汽车贷款合同》中“借款人”签名栏内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而是某公司以申诉人的名义进行的冒名贷款,与申诉人无关。由于这系列案件涉及到三十多个家庭,申诉人多次到我院要求检察机关伸张正义,为他们洗清冤屈,在社会上影响很大。所以到底是谁签字办理的贷款成为这一系列案件的关键所在。于是我院技术部门及时与上级院文检室联系并派技术人员到该支行所属分行调取《汽车贷款合同》原件进行拍照同时收集相关样本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借款人”签名栏内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为此,民行部门根据这一关键证据向法院制发了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审判机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系列案件,严格审查案件事实,重新确定责任,做出正确的判决,并向市二分院提请抗诉,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根据这一线索,我院渎检部门以玩忽职守罪立案查处了辖区公证处某公证员;二是积极探索文证审查职能,着力加大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力度,防漏纠错,努力实现证据质量的新提升。我院技术人员经常深入执法办案一线,主动问询办案人员的文证审查需求,以充分发挥技术协查、技术协作、技术支持、提前介入在各项检察工作中的作用,确实体现出检察技术在侦查破案、办案诉讼环节中所发挥的自身价值和作用,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如我院现不具备法医鉴定能力,但我院技术部门多年来还是在法医文证审查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2008年我们积极与侦监、公诉部门联系协调,要求凡是公安报送的案件中有伤情鉴定的都要求他们连同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同报送,我们及时派技术人员予以拍照并通过网络报送市院法医室进行文证审查,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2010年我院技术部门结合“两高”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加大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力度,重点抓好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环节中涉及对案件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结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社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四种情况的文证审查,强化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病残和非正常死亡案件鉴定材料的审查,文证审查覆盖率在上述领域达到了70%,充分发挥了文证审查在法律监督中的职能作用。
  
  
  注释:
   [1]易广辉、段有政:《检察技术与技术检察》,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11期。
   [2]顾华:《检察技术与技术检察》,载环球纪事网 www.hqjs-fz.com,2011年6月4日访问。
其他文献
目前我国许多重点院校在陆续进行可编程序控制器应用技术教学的尝试,本校也较早在西南地区率先将它引入“电工学”的教学。在教学实践中,我们以日本OM-RON公司的C28P型可编程序
<正> 1 诺顿定理的推广和并接口端的应用形式 如图1,一个线性有源网络A,可用一个无源网络P和一些独立电源J_k(k=1,2,…,m)的并联网络A_eq来等效,其中P是令A内的独立源等于零;
在美国伊利诺斯州的哈佛镇,有群孩子经常利用课余时间到火车上卖爆米花。一个10岁的小男孩也加入了这一行列。
证据是贯穿诉讼程序始终的“生命线”。加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尤其是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很有必要,因为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侦查阶段的取证活动则是诉讼证据的重要来源,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检察机关认真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这一监督职责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本次研究选择了某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侦查监督情况为对象,主要将关注投向了这一鲜活、复杂而又变动不居的经验事实,侧重于从侦
文章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小学英语教学情境进行分析,阐述了情境创设对激发小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增强英语教学效果的促进作用。
QFII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是那些货币没有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准确的说,所谓QFII(Qualified Fore
期刊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我国基础教育课程结构的一次突破和创新.也是基础教育新理念的实践。数学“综合与实践”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准确把握数学“综合与实践”的本
有人听了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发生的特大金库盗窃案以后,写文章给报社,说:这则新闻,读来让人惊心动魄,不仅仅是因为被窃资金之巨,也是因为任晓峰、马向景竟然盗窃得如此容易
普通高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测试不仅考查高中信息技术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还考查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对学生参与信息技术发展的综合考查。为增强学生的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