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台独”的“法律形态”

来源 :台湾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engjiaxun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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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文中体现的“一中性”规范对台湾政治环境、民众统“独”意识的影响和约束极为有限,其原因在于,“台独”势力在无法改变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中“一中性”规范的背景下,选择从更具隐蔽性和实际危害性的普通“法律体系”出发,着手推动“法理台独”实践不断前进,形塑“法理台独”的“法律形态”.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律形态”的塑造肇始于“宪政改革”之后,在李登辉时期开始了从弃置“全中国”开始的“法律体系”的“台独化”变迁,为后续发展确定了基本框架;在陈水扁时期展开以改变台湾民众“身份认同”、塑造台湾“国家形象”为主的“法律”变迁,形成“法律形态”的精细化发展;在蔡英文执政后则着力通过制定敌对性“法律”和基本权利类“法律”,包装其塑造“台湾共同体”的意图,形成“法律形态”的再发展.从发展现状来看,“法律形态”体现出以推进“台湾国家化”建构为主轴的行为模式,以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方式,从国家构成的四要素出发,形成在“主权”层面臆造所谓“台湾主权”“台湾主权者”,在“政府”层面推进公权力机关组织的“台湾化”,在“领土”层面偷换“固有疆域”范围,在“人民”层面改变岛内民众“身份认同”对象的行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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