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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在立法、机构明确、全民参与、确保经费投入,美法日韩等国都是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国家。透过它们的经验,给我们以启示
美法日韩等国都是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国家。它们的经验,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
重在立法。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1840年法国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美国于1906年颁布了《联邦文物法》。日本于1871年颁布了《古器旧物保存法》。韩国于1962年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法》。
机构明确。法国文化部下设文化遗产局,地方上也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调查文化遗产的现状、监督文化遗产的维护情况。文化部决定重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体工作则由部所属的组织来完成。美国政府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大致可分为国家、州、地方县市三个组织层面,分别履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社团等职能。日本1950年在文部省内部组建“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1954年规定地方必须组建“地方公共及教育委员会”,1968年废除了“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改在国家文化厅内设置“文化遗产保护审议会”,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指导、技术咨询和调查审议以及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事物的工作。韩国1962年成立了隶属于文化遗产厅的文化遗产委员会,下设有8个分课,均由保护团体、大学、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还聘请各类专门委员。
全民参与。法国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当巴黎的民居即将面临毁灭时,巴黎人挺身而出,写文章、办展览,成立街区的保护组织。1984年法国设立“文化遗产日”,是最早提出设立“文化遗产日”的国家。美国除了国家重视外,全国有众多的基金会、民间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在学校设有“保护我们的历史”等课程。日本以居民、自治体为主体,以历史保护为重点,营造社区保护环境。韩国大众对文化遗产非常偏爱,民间文化大多数在各种各样节庆中得到保存和发展。
确保经费投入。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主要采取国家财政拨款方式,设立文化信贷,对地方重点文物机构给予经常性的财力支援,对文化团体每年给予固定的补贴,成立保护抢救专门的基金会,向文化遗产的个人所有者提供文化遗产复原、修缮资金等。美国联邦税法明文规定对非营利文化团体和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通过税费优惠,带动社会力量投入遗产保护,兼顾公正与公平,适当保护弱势群体,这是西方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近30年来最大的变革。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包括国宝等重要文化遗产的管理维护的下限是国家总预算的0.01%,此外,日本还设有振兴文化艺术基金会,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和保护日本文化艺术。韩国指定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经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承担。
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一刻都不能放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履行好各级政府的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能;必须落实责任,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必须加大宣传,营造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文化遗产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形成全民参与的热情和文化自觉。
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们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各级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保护的基础上,将科学规划放在首位,统筹发展,依法承担建设职能。必须“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必须把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全民的共识,从青少年开始抓起,把教育引入学校体系中。
加强立法,加大执法,扩大监督,促进发展。立法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我国文物的立法比较早,目前文化部门文化遗产保护中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他还有20多部国家和部门文物法规规章和一批地方文物保护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首先从地方开始,20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000年以来,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先后颁布了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对传统文化保护立法工作做出了有益的探索。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另外,必须加强社会的广泛监督,形成政府主导,文化执法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为重点,志愿者、新闻舆论和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
加大投入,确保经费落实到位,项目执行到位,建设如期完成。国家从“十一五”开始加大了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经费投入力度,包括文物保护经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都在逐年增长。国家还加大了向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费的倾斜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多渠道筹措资金是文化遗产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继续加大政府财政的专项经费投入力度,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另一方面吸纳企业和社会资本,采取减免税费的办法,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可以从城市建设开发费用中按比例提取一定的资金,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补偿经费,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和地方的专项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落实到位、监督到位、执行到位,确保建设保护项目如期完成,收到良好效益。
加大隊伍建设和传承人建设机制,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关键在人。文物保护的专业性较强,必须有一支熟悉文物考古、文物鉴定、文物维修、文物修复、文物宣传展览、文物馆藏管理保护、文物研究、文物执法等的专门队伍。加强文物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力度,加强文物的各项基础工作。各级博物馆要加快藏品登记、建档工作,建立文物信息数据库,实现馆藏文物信息化管理;要加大文物征集力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发动群众多提供有价值的民间文化珍品和传世品;要提升文物科技管理水平,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增添文物的吸引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要建立完善的国家、省(区、市)、市、县级四级名录保护体系,明确责任,加大名录的基础调查、图文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管理、精品展示、研究交流,也要重视项目传承人体系的建立。对传承人进行国家、省(区、市)、市、县级四级认定和保护,建立传承人档案登记、数字化存录、传承工作记录、教育培养带徒(接班人)活动、传承成果展演展示展览活动等制度。
同时,建立保护传承基地,使文化遗产的静态与活态相结合,保护与展示相结合,建设与发展相结合,传播与传承相结合,扶持与奖励相结合,真正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美法日韩等国都是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国家。它们的经验,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
重在立法。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1840年法国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美国于1906年颁布了《联邦文物法》。日本于1871年颁布了《古器旧物保存法》。韩国于1962年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法》。
机构明确。法国文化部下设文化遗产局,地方上也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调查文化遗产的现状、监督文化遗产的维护情况。文化部决定重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体工作则由部所属的组织来完成。美国政府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大致可分为国家、州、地方县市三个组织层面,分别履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社团等职能。日本1950年在文部省内部组建“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1954年规定地方必须组建“地方公共及教育委员会”,1968年废除了“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改在国家文化厅内设置“文化遗产保护审议会”,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指导、技术咨询和调查审议以及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事物的工作。韩国1962年成立了隶属于文化遗产厅的文化遗产委员会,下设有8个分课,均由保护团体、大学、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还聘请各类专门委员。
全民参与。法国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当巴黎的民居即将面临毁灭时,巴黎人挺身而出,写文章、办展览,成立街区的保护组织。1984年法国设立“文化遗产日”,是最早提出设立“文化遗产日”的国家。美国除了国家重视外,全国有众多的基金会、民间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在学校设有“保护我们的历史”等课程。日本以居民、自治体为主体,以历史保护为重点,营造社区保护环境。韩国大众对文化遗产非常偏爱,民间文化大多数在各种各样节庆中得到保存和发展。
确保经费投入。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主要采取国家财政拨款方式,设立文化信贷,对地方重点文物机构给予经常性的财力支援,对文化团体每年给予固定的补贴,成立保护抢救专门的基金会,向文化遗产的个人所有者提供文化遗产复原、修缮资金等。美国联邦税法明文规定对非营利文化团体和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通过税费优惠,带动社会力量投入遗产保护,兼顾公正与公平,适当保护弱势群体,这是西方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近30年来最大的变革。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包括国宝等重要文化遗产的管理维护的下限是国家总预算的0.01%,此外,日本还设有振兴文化艺术基金会,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和保护日本文化艺术。韩国指定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经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承担。
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一刻都不能放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履行好各级政府的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能;必须落实责任,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必须加大宣传,营造保护文化遗产人人有责、文化遗产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形成全民参与的热情和文化自觉。
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们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各级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保护的基础上,将科学规划放在首位,统筹发展,依法承担建设职能。必须“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必须把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全民的共识,从青少年开始抓起,把教育引入学校体系中。
加强立法,加大执法,扩大监督,促进发展。立法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我国文物的立法比较早,目前文化部门文化遗产保护中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他还有20多部国家和部门文物法规规章和一批地方文物保护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首先从地方开始,20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000年以来,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先后颁布了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对传统文化保护立法工作做出了有益的探索。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另外,必须加强社会的广泛监督,形成政府主导,文化执法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为重点,志愿者、新闻舆论和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
加大投入,确保经费落实到位,项目执行到位,建设如期完成。国家从“十一五”开始加大了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经费投入力度,包括文物保护经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都在逐年增长。国家还加大了向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费的倾斜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多渠道筹措资金是文化遗产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继续加大政府财政的专项经费投入力度,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另一方面吸纳企业和社会资本,采取减免税费的办法,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可以从城市建设开发费用中按比例提取一定的资金,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补偿经费,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和地方的专项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落实到位、监督到位、执行到位,确保建设保护项目如期完成,收到良好效益。
加大隊伍建设和传承人建设机制,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关键在人。文物保护的专业性较强,必须有一支熟悉文物考古、文物鉴定、文物维修、文物修复、文物宣传展览、文物馆藏管理保护、文物研究、文物执法等的专门队伍。加强文物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力度,加强文物的各项基础工作。各级博物馆要加快藏品登记、建档工作,建立文物信息数据库,实现馆藏文物信息化管理;要加大文物征集力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发动群众多提供有价值的民间文化珍品和传世品;要提升文物科技管理水平,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增添文物的吸引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要建立完善的国家、省(区、市)、市、县级四级名录保护体系,明确责任,加大名录的基础调查、图文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管理、精品展示、研究交流,也要重视项目传承人体系的建立。对传承人进行国家、省(区、市)、市、县级四级认定和保护,建立传承人档案登记、数字化存录、传承工作记录、教育培养带徒(接班人)活动、传承成果展演展示展览活动等制度。
同时,建立保护传承基地,使文化遗产的静态与活态相结合,保护与展示相结合,建设与发展相结合,传播与传承相结合,扶持与奖励相结合,真正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