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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依法规范部门统计调查,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总会、总公司和人民团体依据法定职权开展的统计调查。以上部门和单位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或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统计调查、政党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是指以数据形式、文字形式或数据文字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