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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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的春天,SARS向人们昭示了伦理的两难困境,生命中原来有着我们所不能承受的真实。从4月20日开始全面公布非典的信息之后,即人们开始能够获得真实之际,人们的非理性反应提示我们,我们是否必须获知所有的客观信息?
  医生总是要面对这样的问题,是不是要告诉患者“你已经患了不治之症”。如果患者知道自己身患重症,他必日夜不安,这种恐慌心理可能要比病症本身更对他不利。很多个案表明,即使病人身患重症,如果不知病情真相,在真诚相信其病不日即可痊愈的积极心态的作用下,他可能会起死回生。固然有的国家明文规定,患者享有完全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在我看来,只是私法意义上的(公法意义的知情权,详后)。即使如此,从情理上讲,每名医生都会或多或少地避法就情。因此,我认为,患重症的病人不能获得完全的知情权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这是一种准家长主义,它过去一直是、现在也是政治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等一切社会科学所批判的对象。在此,我们应把论域限定在关涉生死的信息的范围内。有人会说,如果病人知道其所患的不治之症的真相,他也可能与妻子按计划去度假。我仍认为,从一般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看,在死亡面前,恐怕他不会有这样的闲情逸致。在生死面前,个人可能会丧失理性。此时,需要家长主义。
  在SARS面前,我们就像医生面前的重症患者。我们是否一定要获知有关SARS疫情的所有的客观真实?在广东、北京两大疫情区,人心惶惶,不可终日。即使是疫情未如上述地区严重者,也都是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因为,作为肉体存在的我们都有着生物个体的本能——趋生避死。在非常时期,人们可能会抛弃固有的理性,屈从于生存的欲望,轻信各种可能被夸大了的疫情信息,贸然采取“生命至上主义”的非理性之举。如初发疫情的各地区都有抢购生活物资的行为。即使此风稍弱,社会仍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如公众普遍不敢乘公共汽车,不敢与人接触,甚至胡乱食药。有的省份对来自疫区的车辆一律拒之省外,有的单位对外来人员一律拒之门外。在我看来,上述之举皆是草木皆兵。“外省人与外单位人不准入内”,是一种非理性之举,因为它并没有建立在对有关资料的理智的分析之上,而是出于一种对死亡的恐惧的直觉。对此,互联网上有一则笑话:因SARS丧生有十种方式,九种是由于人们的非理性心理及行为所致。
  
  据此,我认为,在全面爆发传染病之际,个人可以放弃其部分公法意义上的知情权。此知情权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型(借用赵汀阳语)权利。它只存在于公民与政府二者之间。只能是公民向政府要求知情权。在正常的生活状态中,知情权是公民必要的政治性权利,人们有权获知这个国家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公共事务。在非常时期(战争、戒严及目前的传染病爆发时期),则可以有一些变通。
  如何变通?在政府与公民之间,信息处于一种不对称状态。政府是信息的绝对拥有者,公民则要仰仗于政府的信息披露机制。因此,政府可以作消极变通:将一些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的信息暂时“屏蔽”。也可以积极变通:在适当的时机发布适当的信息(善意的,不必然与客观事实丝丝相扣的),以取得适当的社会效果。对公民来说,即意味着放弃部分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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