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刑事责任量的根据是什么的问题,提出了"社会危害性根据说"、"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统一根据说"、"主观恶性根据说"等八种不同观点。这些观点既有值得肯定之处,也有其不足。其主要不足是:没有注意到刑事责任量的立法根据和司法根据的不同,没有对这两种根据进行分别研究;没有认识到犯罪人的个体感知能力对于确定刑事责任量的意义,从而导致对刑事责任量的根据的范围界定不全面或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