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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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婚姻才有了家,才有了那一方真正属于自己的小天地。可是,当婚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时,家也必将因此失去存在的基础。让我们关注那些特殊的婚姻,关注那些迷失在特殊婚姻中的女人们!
  
  她为何连与自己丈夫离婚的资格都没有?
  (同居关系)
  
  故事:1998年,大专毕业后的叶子只身来到省城一家电脑公司打工,在那里,她遇到了阿冉,一个和她一样大学毕业后来城里打工的大男孩。同是天涯沦落人,叶子和阿冉很快便走到一起,他们相爱了。两年后,当叶子和阿冉的父母都对他们的婚姻表示同意时,他们的婚姻也提到日程上来了。在一个吉祥的日子里,叶子如愿成为了阿冉的新娘,婚礼上,接受着亲友们的祝贺,叶子陶醉了。真正在一起过日子,叶子才发现,阿冉是一个责任心很差的男人,他常常只顾自己在外玩乐而忘了回家,就连女儿欢欢的出生也未能让他有丝毫改变。终于有一天,阿冉突然从叶子的世界里消失了。再见到阿冉时,他已经成为一个大款女人的男友,而且就生活在离叶子住处不远的地方。叶子去求阿冉回头,但阿冉拒绝了她。经过反复思量,叶子决定和阿冉离婚,她向法院递交了要求与阿冉离婚的民事诉状,可令她感到意外的是,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是她与阿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的关系是同居关系。我连与自己的丈夫离婚的资格都没有!叶子的心里充满了悲哀。
  点评:尽管叶子与阿冉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但由于他们未进行结婚登记,叶子始终未能成为阿冉的合法妻子。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我国法律同时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叶子与阿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是同居关系,她不是阿冉的合法配偶,法院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叶子就不可以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她与阿冉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她的父母为何可以公然
  “干涉”她的婚姻?
  (无效婚姻)
  
  故事:17岁的贞贞性格有点叛逆,在又一次和爸爸妈妈争吵之后,她背起行囊离开了家。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也很无奈,在经历了太多的艰难之后,贞贞遇到了大安,一位年近50岁的单身包工头。从大安的身上,贞贞得到了她一直渴求的关怀与温暖,终于有一天,她接受了大安的求婚。 “可是我现在只有18岁,还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啊?”当大安提出要与贞贞去办理结婚登记时,贞贞说出了自己的顾虑。贞贞不得不佩服大安的神通广大,在大安的疏通下,他们顺利办理了结婚登记。当贞贞挑衅般地将大安带到自己父母面前的时候,贞贞的父母差点气晕,他们怎么也不能接受一个比他们的年龄还要大得多的胖老头来当他们的女婿。而更令他们震惊的是,大安曾经离过3次婚!贞贞的行为让她的父母心痛极了,他们竭力劝说贞贞放弃这桩婚姻,但贞贞拒绝了他们。一个月后,贞贞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他的父母将她和大安告上了法庭,申请宣告她和大安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告贞贞和大安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法院怎么可以纵容父母对我婚姻自由的干涉呢?贞贞心里还真有些想不通。
  点评:贞贞父母不是在干涉贞贞的婚姻自由,他们是在行使自己作为贞贞近亲属的权利。 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 由于贞贞尚不满20周岁,其未到法定的婚龄,因此,她与大安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作为利害关系人,她的父母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她为何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
  
  故事:如果不是参加那个化妆舞会,芳菲或许就不会有那个梦魇般的婚姻。在那天晚上的舞会上,芳菲遇到了大鲁,一个声名远扬的地痞。当大鲁邀请芳菲跳舞时,出于礼貌,她与大鲁跳了两曲。原以为曲终人会散,可是,大鲁竟然喜欢上了芳菲,他甚至开口向芳菲求婚!大鲁的求婚毫无疑问遭到了芳菲的拒绝,尽管她知道她的拒绝可能会激怒大鲁,但大鲁的表现还是吓着了她。那天,大鲁拿着一把大砍刀来到她的面前,恶狠狠地对她说,如果芳菲不答应与他结婚,他一定会让她全家不得好死,临走时,他还特地提到了芳菲正在读高中的弟弟的名字。芳菲想到了报警,可她又怕这样会更加激怒大鲁,从而做出对家人不利的事。万般无奈之下,芳菲接受了大鲁的求婚,结婚登记那天,她哭得天昏地暗。 婚后的大鲁更加为所欲为,他不但对家庭不尽任何义务,还常常无缘无故殴打芳菲,芳菲根本无法与他共同生活下去。婚后的第10个月,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芳菲一纸诉状将大鲁告上了法庭,她请求撤销她与大鲁的婚姻。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撤销了她与大鲁的婚姻。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芳菲感到自己像是获得了新生。
  点评:芳菲的软弱导致了她可悲的经历,值得庆幸的是,她最终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了自己的权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我国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芳菲在大鲁扬言杀死全家的威胁中,被迫与其结婚,此婚姻完全违背了芳菲的意愿。因此,对于此婚姻,芳菲有权请求撤销。需要强调的是,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提出请求。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婚姻本是终身大事,唯有合法,它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才会陪你终其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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