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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请您简单介绍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制定的进展过程及相关情况。
文希凯:2005年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了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局,吴仪副总理任领导小组组长。6月30日,吴仪副总理主持了第一次会议,有28个部委领导作为小组成员,还有最高法院等其他5个部门,一共33个部门参加。
我们的战略制定是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之下,28个部委都要做出自己的战略,要求政府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以保证它是执行政府的意志,是站在国家而不是部门利益的高度来制定和实行这个方案。
战略制定工作计划在一年内完成。内容将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涉及专利、商标、版权与相关权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记、生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等,涉及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保护、法规、传播、中介、人才和国际合作等各个环节。
记者:正在制定中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否也存在一些争议或分歧?
文希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客观实际,目前我国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腿走路,其中行政保护分属十几个部门,这里就需要部门协调,统一思想。我们现在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如何改进也亟待协调。
记者:为什么要在现阶段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文希凯:改革开放20多年,带来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同时因长期充当世界加工厂的角色,也耗费了我国大量的资源和能源,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走制造加工实现现代化的道路已经行不通,像中东、澳大利亚一样走资源依赖型的发展路径也不可行,所以,我们只能走创新型国家的道路。
自主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重要环节。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有制造无创造”、“有创造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这四句话是对我国知识产权现状的很好概括。知识产权战略就是为了从制度、机制方面解决这些瓶颈问题。
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就是全社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及其产业化。大量的创新产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我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的大国,但在知识产权的人均数量和质量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政府有责任提供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知识产权的产业化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课题。
记者:企业是自主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体。您曾提到,知识产权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自己的矛和盾,此话如何理解?而现在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甚至有近一半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那么我们如何使更多的企业加入到战略行列?
文希凯:有一个统计说现在民营企业的存活期一般只有2--3年。我认为这就是因为他们绝大多数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也没有自己的商标。例如专利权是拥有该专利的单位或个人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为工商业目的利用其受保护的技术的独占实施权。如果该技术是基础技术,任何人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都无法绕过该技术,该专利权人就有了调控该产品的生产或销售的竞争力,任何人为赢利的目的利用该技术都必须付费,专利权人就有了做大做强的本钱和机会。所以知识产权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自己的矛和盾,有了知识产权,他们“退”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进”可以不断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我们搞知识产权战略就是要让广大的企业明白这个道理,拿起这个武器,通过自主创新之路而非侵权仿造之路发展自己。知识产权制度只保护创新,不尊重知识产权必会被淘汰,这是必须牢记的。
记者:知识产权战略被称为是继科教兴国战略、人才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后的第四大战略,您如何看待知识产权战略的意义和它们之间的关系?
文希凯:知识产权战略是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一个选择。通过知识产权战略,使我国从依靠产业链的低端即制造,转变到依靠产业链的高端即设计、创新这样一个轨道上来。这当然要发挥知识产权战略的作用,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必须兼顾国家的具体国情。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的总体战略之一,与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等国家总体战略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服务于建立创新型国家这个总体目标。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将会涵盖相应的内容。
专栏(三)
美国知识产权战略
1979年,美国前总统卡特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提出。从此,知识产权战略成为美国最为重要的长期发展战略之一。
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一是不仅根据国家利益和企业的竞争需要,不断修改完善《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而且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兴的技术形式也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二是加紧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美国政府加强鼓励转化创新成果方面的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了《拜杜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三是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迫使竞争对手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积极推动达成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形成有利于美国的国际贸易规则。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
2002年,日本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讨论并通过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同年底,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日本政府正式确直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有四大内容:(1)创造战略。以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和企业为中心,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促进知识创新和发明创造。(2)保护战略。从专利的审查到专利权的获得、转让和运用,都实行有效的保护。不仅保护知识财产所有者的利益,而且保护知识创新者和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3)应用战略。促进知识产权的转让和流通,是发明创造和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效益。(4)人才培养。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措施:一是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二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计划。
文希凯:2005年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了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局,吴仪副总理任领导小组组长。6月30日,吴仪副总理主持了第一次会议,有28个部委领导作为小组成员,还有最高法院等其他5个部门,一共33个部门参加。
我们的战略制定是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之下,28个部委都要做出自己的战略,要求政府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以保证它是执行政府的意志,是站在国家而不是部门利益的高度来制定和实行这个方案。
战略制定工作计划在一年内完成。内容将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涉及专利、商标、版权与相关权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记、生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等,涉及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保护、法规、传播、中介、人才和国际合作等各个环节。
记者:正在制定中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否也存在一些争议或分歧?
文希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客观实际,目前我国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腿走路,其中行政保护分属十几个部门,这里就需要部门协调,统一思想。我们现在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如何改进也亟待协调。
记者:为什么要在现阶段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文希凯:改革开放20多年,带来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同时因长期充当世界加工厂的角色,也耗费了我国大量的资源和能源,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走制造加工实现现代化的道路已经行不通,像中东、澳大利亚一样走资源依赖型的发展路径也不可行,所以,我们只能走创新型国家的道路。
自主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重要环节。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有制造无创造”、“有创造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这四句话是对我国知识产权现状的很好概括。知识产权战略就是为了从制度、机制方面解决这些瓶颈问题。
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就是全社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及其产业化。大量的创新产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我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的大国,但在知识产权的人均数量和质量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政府有责任提供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知识产权的产业化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课题。
记者:企业是自主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体。您曾提到,知识产权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自己的矛和盾,此话如何理解?而现在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甚至有近一半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那么我们如何使更多的企业加入到战略行列?
文希凯:有一个统计说现在民营企业的存活期一般只有2--3年。我认为这就是因为他们绝大多数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也没有自己的商标。例如专利权是拥有该专利的单位或个人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为工商业目的利用其受保护的技术的独占实施权。如果该技术是基础技术,任何人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都无法绕过该技术,该专利权人就有了调控该产品的生产或销售的竞争力,任何人为赢利的目的利用该技术都必须付费,专利权人就有了做大做强的本钱和机会。所以知识产权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自己的矛和盾,有了知识产权,他们“退”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进”可以不断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我们搞知识产权战略就是要让广大的企业明白这个道理,拿起这个武器,通过自主创新之路而非侵权仿造之路发展自己。知识产权制度只保护创新,不尊重知识产权必会被淘汰,这是必须牢记的。
记者:知识产权战略被称为是继科教兴国战略、人才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后的第四大战略,您如何看待知识产权战略的意义和它们之间的关系?
文希凯:知识产权战略是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一个选择。通过知识产权战略,使我国从依靠产业链的低端即制造,转变到依靠产业链的高端即设计、创新这样一个轨道上来。这当然要发挥知识产权战略的作用,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必须兼顾国家的具体国情。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的总体战略之一,与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等国家总体战略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服务于建立创新型国家这个总体目标。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将会涵盖相应的内容。
专栏(三)
美国知识产权战略
1979年,美国前总统卡特第一次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提出。从此,知识产权战略成为美国最为重要的长期发展战略之一。
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一是不仅根据国家利益和企业的竞争需要,不断修改完善《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而且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兴的技术形式也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二是加紧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美国政府加强鼓励转化创新成果方面的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了《拜杜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三是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迫使竞争对手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积极推动达成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形成有利于美国的国际贸易规则。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
2002年,日本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讨论并通过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同年底,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日本政府正式确直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有四大内容:(1)创造战略。以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和企业为中心,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促进知识创新和发明创造。(2)保护战略。从专利的审查到专利权的获得、转让和运用,都实行有效的保护。不仅保护知识财产所有者的利益,而且保护知识创新者和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3)应用战略。促进知识产权的转让和流通,是发明创造和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效益。(4)人才培养。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措施:一是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二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