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宣言的三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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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四中全会《决定》的思路,笔者概括为十二个字:正本清源、标本兼治、德法并举。正本清源,这个“本”和“源”,就是回归宪法,以其为核心;标本兼治,即关注核心为法律对权力的制约,遏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政腐败;德法并举,谈的是教育和人才培养机制。全民守法,需要建立在知法敬法的基础上;而知法敬法的实现,离不开教育。
  【关键词】法治中国 四中全会 宪法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在共和国的历史上,以中央全会的级别,对法治进行专题研究,尚属首次。本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是一部讲法谈法的纲领性文件。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层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将依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持续性与突破性兼具的一次会议
  执政党把依法治国作为核心命题,是顺时、顺势而上的举措。以中央全会的形式讨论法治这个专题,既是突破,亦有传承。会议《决定》体现的,依然是全国上下合力、求变突围的思路。
  “法治”概念的提出,和改革开放的历史一样长。1978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中国变革的号角。时隔三十六年重新阅读全会公报,读者会发现当年的最高领导层,已经意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用两个段落,专门阐述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著名的十六字方针。公报还提出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以及司法和检察机关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等。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分水岭式的会议。其公报对法制建设如此着墨,体现了法律对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作用。
  中共从1997年十五大开始,在每五年一次的全国党代会报告中,也必提及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法制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建立,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均再次得到阐述。这既说明了这些方针恒久的生命力,也说明了挑战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和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横亘在法治现代化道路上的障碍依旧。
  所谓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用在本次全会《决定》上非常适合。《决定》不仅体现了持续性,也体现了突破性。突破在哪里?简单讲,就是把建设法治国家,提到了重中之重的地位。中央首次以全会的方式专门研究法治,并发布长达五千余字的公报。从形式到内容,均体现了执政党的最高意志,具有引领意义。
  问题意识激发变革意识
  为什么需要在法治建设上有所突破?中央这样提,大概源于两个意识:问题意识和改革意识。首先谈问题。三十六年来,法治建设作为改革开放的一部分,固然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相比,法治改革的步伐相对滞后,且有被社会发展越落越远的趋势。作为现代政府核心管理能力的一部分,法治本应是社会进步、国力提升的助推器。但现实却是法治与国家、社会发展的脱节,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执行的不专业造成管理者权力腐败。大量的不公正造成了民怨的淤积,威胁了社会稳定。低质量的法治,成为中国进一步全面发展的软肋,已到了不整治不行的地步。
  问题丛生,如何理清脉络?现代政治学将政治管理课题大致分为两类:顶层政治和基层政治。法治现代化的缺失,在这两个层面都有所体现。先讲顶层政治:如前文所述,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首先提出了法制建设的课题。将近二十年后的十五大,又把法治建设写入了报告。法制与法治,一字之差,却体现了课题实质的转变。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制,更多强调的是公民立法守法等基本行为。而十五大的“法治”,则是把法律放在现代综合治理的系统下,更强调一种观念: 即把法律作为国家社会管理的基石,突出法律对于所有管理角色,包括政府的约束力。换句话说,如果“法制”面对的标的是民的话,“法治”则面对的是官民的结合。法制建设关注的是狭义的法律完善;法治建设关注的是集大成的国家综合治理。
  为什么要有从制到治的转变?这是因为只强调由上而下的法制,不注重法律对顶层政治的约束,造成了党、国、法三个概念交叉重叠,混淆不清。法律从制定到执行,不停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其严肃性和约束力大打折扣。今天的中国,固然还存在着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但更严重的,是现有法律规章执行不力,出现了大量的法外飞地。官员权力的体现,往往不在于对法律的执行,而在于对法律的漠视。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不是权于法授,而成了权离法外。权力本应是法律规定和约束下的子系统。事实呢?权力却经常与法律平起平坐唱对台戏,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某些官员眼里,违法不仅不为耻,反而成为了能力和地位的象征。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等法外越权行为,竟然也开始制度化和想当然化。
  公开、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官员法律意识淡薄,使得这“三公”原则很难在现实中得以体现。如此环境下,又如何期望民众会对法律产生敬畏感呢?近年来,公众与执法部门的冲突与日俱增。与此同时,人们感慨社会道德底线被一再突破。顶层与基层政治,本就是有机的一体。再不把顶层权力置于法治之下,就会造成管理的脱缰,道德的崩溃。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事实上,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以来,发出的一系列信号,从“壮士断腕”到“闯险滩”,从“甩开膀子”到“敢啃硬骨头”,以及持续高压的“苍蝇、老虎一起打”的反腐战役,都体现了最高层的危机感和迫切感。问题意识激发变革意识。本届党和政府,多次提出把权力关进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十八届四中《决定》的理解,也要放在这个延长线上。对法治进行专题研究,是打造现代政府的关键一步。
  正本清源、标本兼治、德法并举
  四中全会《决定》的思路,笔者将其概括为十二个字:正本清源、标本兼治、德法并举。首先谈正本清源:这个“本”和“源”,就是回归宪法,以其为核心。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为什么需要有这个强调?如前文指出,长期以来,由于党、国、法三个概念的顺序理不清,权力游离于法外,造成了整个社会对宪法这部根本大法的相对忽视,认为其高高在上,和生活没什么实际关联。更需引起警觉的是,近年来一些人提出“宪政”,制造出宪法和国家政体的人为对立。所以,四中全会的《决定》,对宪法的高度强调,是一种正本清源: 对不明白宪法基石作用的人们释疑解惑,对利用宪法挑战政体的力量给予回击和警告。《决定》体现的高层态度,是把国和党都置于法之根基上,对宪法不仅要讲,而且要大大方方、光明正大地讲。《决定》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如《决定》阐述,是宪法确立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所以宪法应该成为党和国家的根本和命脉。明确宪法对政体的定义,是保障法治改革有序进行的根本。   《决定》体现的第二个思路,即标本兼治,关注核心为法律对权力的制约,遏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政腐败。高层所言的把权力关进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笼子和阳光,就是法治。应该说,把权力关进笼子的举措,在四中全会开幕前已经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苍蝇、老虎一起打”的高压反腐和中央刮骨疗伤式的决心,用相关决策者的话说,起到了让官员“不敢”腐的作用。但“不敢”只是标,治本还需要以法入手,让官员“不能”腐;以德入手,让官员“不想”腐。《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措施,如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及责任倒查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以及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检察院等。林林总总的措施,目标指向相同:排除利益集团干扰,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让从政者敬畏法律,慎用权力,打造出一个法外无权的职业政府。人们期待这些制度,会尽快转化为可实施的举措。如果说高压反腐是造笼子的话,法治社会制度的完善更像是开窗子,让阳光进来,铲除腐败滋生的阴暗角落。法治这一座大厦,开的窗子越多越好。用《决定》的话说,就是法治国家,政务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决定》的第三个思路,即德法并举,谈的是教育和人才培养机制。全民守法,需要建立在知法敬法的基础上;而知法敬法的实现,离不开教育。《决定》指出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对公民的法律教育,要从小抓起并贯穿教育始终。《决定》特别使用了“法治精神”一词,蕴涵深刻:公民不仅要从条文上了解法律,更要从价值观上接受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一个法治国家,要让尊法守法护法内化为13亿人的道德标准,成为现代人身份标志的核心内容。
  法治国家需要高素质的法律专业队伍。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队伍存在着由非专业人士主导的现象,外行指挥内行,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司法被行政的劫持。《决定》特别指出,今后需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的制度。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技巧。“专家治国”在今天诸多的政策领域都已得到实现。法律界可谓“起个大早却赶了晚集”。但今天有了体现最高领导层意志的《决定》,相信法律队伍的职业化会加速赶上。
  两千二百多年前,战国的思想家韩非子曾写下这样的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时至今日,这句话依然有着不朽的生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可以说是对这个千古智慧的一次现代宣扬。强大的中国,必然是一个法治的中国。征途漫长,但十三亿人脚步已在路上。
  (作者为美国丹佛大学政治系终身教授)
  【参考文献】
  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代会、中央全会报告 公报 决议 决定》,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责编/马静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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