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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撤销权的问题,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较原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得更为准确、合理.譬如规定对放弃债权行为不再要求放弃的是到期债权,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行为,并将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均归入“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范围,允许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更有利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