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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第157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了5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③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