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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涉及“负责” 或“负责任”一词的种种提法,如: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负责、对产品质量负责、对同志负责、对读者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如此等等,却很少出现“对乌纱帽负责任”的提法。然而,最近一段时间在多种媒体的报道中,却不止一次地出现“对乌纱帽负责任”的所谓“硬话”。譬如前不久在某国家机关召开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某新闻发言人就曾代表该国家机关说出这样的“硬话”:谁对自己职责内的工作不负责任,“我们就对他的乌纱帽不负责任”。
不可否认,该发言人说这种“硬话”的本意,是要表达该国家机关对于不负责任的干部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摘乌纱帽”)的坚强决心和严肃态度,其初衷自然是好的。
问题在于:何谓“对乌纱帽负责任”?
在新版《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一词的解释是:①分内应做的事;②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据此,所谓“负责任”应相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分内应做的事尽责任;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应当承担责任。按照这种解释,我们对上述某发言人所说的那句“硬话”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他所要强调的正是“负责任”的第二方面,即哪个干部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应当根据其过失情况依法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摘乌纱帽”),或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等。有关机构建立的问责制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令人费解的是,这明明是该国家机关“负责任”的表现,该发言人却偏偏把它说成了“不负责任”。
也许有人会说,该发言人说的不是对那些有过失的干部依法追究责任是“不负责任”,而是“对他的乌纱帽不负责任”。这就更不对了。我们知道,党和国家的有关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授予某个干部相应的“乌纱帽”,但是,有关机构并没有责任保证该干部头上的“乌纱帽”不被摘掉。因此,在党和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中只存在戴有“乌纱帽”的干部要对自己分内应做的工作负责任的问题,并不存在有关机构要对干部所戴的“乌纱帽”负责任的问题。
也许还有人会说,该发言人所谓“对乌纱帽负责任”或许是指有关机构对干部“摘乌纱帽”要持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而不是指要保证干部的“乌纱帽”不被摘掉。然而,这同样也是说不通的。这是因为,所谓对“摘乌纱帽”持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摘就摘,不该摘就不摘。如果一个干部对自己分内的工作没尽到应尽的责任,甚至给党和国家的事业或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有关机构却置若罔闻,明明该摘“乌纱帽”的却偏偏不去摘,那样不正是对“摘乌纱帽”不负责任吗?难道该发言人所讲的“我们就对他头上的‘乌纱帽’不负责任”这句“硬话”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吗?我想,这恐怕是连该发言人自己也一定不会认同的吧!
如此看来,所谓“对乌纱帽负责任”是一个看似严肃实则语义含混、很值得商榷的命题。为避免歧义,笔者认为还是不用这种提法为好。否则,一旦有人把保住“乌纱帽”视为“对乌纱帽负责任”、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摘去“乌纱帽”视为“对乌纱帽不负责任”,其后果就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提法问题了。
不可否认,该发言人说这种“硬话”的本意,是要表达该国家机关对于不负责任的干部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摘乌纱帽”)的坚强决心和严肃态度,其初衷自然是好的。
问题在于:何谓“对乌纱帽负责任”?
在新版《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一词的解释是:①分内应做的事;②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据此,所谓“负责任”应相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分内应做的事尽责任;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应当承担责任。按照这种解释,我们对上述某发言人所说的那句“硬话”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他所要强调的正是“负责任”的第二方面,即哪个干部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应当根据其过失情况依法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摘乌纱帽”),或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等。有关机构建立的问责制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令人费解的是,这明明是该国家机关“负责任”的表现,该发言人却偏偏把它说成了“不负责任”。
也许有人会说,该发言人说的不是对那些有过失的干部依法追究责任是“不负责任”,而是“对他的乌纱帽不负责任”。这就更不对了。我们知道,党和国家的有关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授予某个干部相应的“乌纱帽”,但是,有关机构并没有责任保证该干部头上的“乌纱帽”不被摘掉。因此,在党和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中只存在戴有“乌纱帽”的干部要对自己分内应做的工作负责任的问题,并不存在有关机构要对干部所戴的“乌纱帽”负责任的问题。
也许还有人会说,该发言人所谓“对乌纱帽负责任”或许是指有关机构对干部“摘乌纱帽”要持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而不是指要保证干部的“乌纱帽”不被摘掉。然而,这同样也是说不通的。这是因为,所谓对“摘乌纱帽”持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摘就摘,不该摘就不摘。如果一个干部对自己分内的工作没尽到应尽的责任,甚至给党和国家的事业或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有关机构却置若罔闻,明明该摘“乌纱帽”的却偏偏不去摘,那样不正是对“摘乌纱帽”不负责任吗?难道该发言人所讲的“我们就对他头上的‘乌纱帽’不负责任”这句“硬话”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吗?我想,这恐怕是连该发言人自己也一定不会认同的吧!
如此看来,所谓“对乌纱帽负责任”是一个看似严肃实则语义含混、很值得商榷的命题。为避免歧义,笔者认为还是不用这种提法为好。否则,一旦有人把保住“乌纱帽”视为“对乌纱帽负责任”、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摘去“乌纱帽”视为“对乌纱帽不负责任”,其后果就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提法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