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者恶意缔约的司法应对

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被引量 : 6次 | 上传用户:jy1683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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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与《电子商务法》第49条着眼于网络消费者的事实上弱势地位,作出了对其权益倾斜保护的立法选择,但在因消费者恶意缔约引发的纠纷中,其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发生了事实上地位的逆转,如何对后者进行必要的救济成为司法必须直面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形成了"合同成立路径"与"合同效力路径"两种裁判路径:前者通过判定网络购物合同未成立,否决消费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后者藉由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使撤销权消解合同效力化解合同履行的请求,但"合同成立路径"与现行法相悖,而"合同效力路径"面临可操作性障碍。基于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相区分的法理,司法裁判应导向"合同履行请求权阻却路径",通过控制合同履行以实现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平衡保护。在恶意缔约场合,虽然消费者基于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享有合同履行请求权,但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请求权不能有效行使,仅可借助解除合同,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返还已支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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