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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案情 2001年2月28日,案外人何某某以益阳市某建材厂的名义与宁乡县某城建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建材厂供给城建公司“岳字”牌水泥500吨,单价每吨200元,交货时间为2001年3月1日至6月30日,交货地点为需方工地(宁乡县玉潭中学),质量按GBl75-92国家标准执行,供方按出厂编号出具试验报告单随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