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说理中的民事裁判逻辑——围绕《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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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判决书说理应包括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但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之间的关系所蕴含的裁判逻辑,不是"事实+法律=判决",而是"事实→法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示范的判决书说理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但在诉讼请求(A)与证据(D)之间是通过请求权基础(B)和法律要件(b)/要件事实(C)而形成逻辑链条的。这一逻辑关系的断裂,在判决书中表现为"本院认为"的法律适用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关,在庭审调查中表现为以质证替代证明、以证据替代事实。前者导致法律适用的恣意,后者导致了庭审功能虚化,并共同导致审判效率低下而错误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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