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半导体税率之争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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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9日的中国商务部网站,可能是当天中外媒体关注度最高的政府网站。
  就在那一天,该网站先后发布了两条公告,称中美双方已于7月2日晚就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达成谅解,近期将正式签署谅解备忘录。
  公告中,还对前一天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网站新闻中混淆“税率”与“税负”概念的说法,作出了回应。
  当日是周五,香港股市开盘后不久,中国内地最大的芯片企业中芯国际(0981)即跌至1.56港元,跌幅达5%;后收盘止于1.60港元,勉强维持在1.59元的历史最低点之上。
  此后周末两天的休市,似乎也难挽颓势。12日开盘后股价继续下跌,至收盘时已跌至1.54元,再创历史新低。中芯国际的股价下跌,表现了投资者对这家中国半导体企业的担心——如果增值税退税政策取消,中芯国际一直以来的成本优势会削弱。
  
  因争生讼
  
  中美之间关于半导体税收优惠议题的谈判开始于2000年底,此时距离中国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颁布刚刚半年。
  该文件在业内更为通俗的简称为“18号文”,其中第41条规定,给予设厂在国内的半导体厂商实行增值税优惠待遇,在2010年以前,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2001年9月29日,半导体厂商得到进一步税收优惠:国务院再发文件,将即征即退标准由6%进一步下调至3%。
  美国半导体业对此素有抱怨,在其行业组织美国半导体产业协会2003年发布的《全美贸易评估报告》中,就呼吁中国政府“降低或免除所有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的增值税”。报告称,由于享受税收优惠,在中国生产的集成电路的实际增值税税率,在2001年9月后仅为3%。
  这份报告显然得到了美国贸易主管机构的重视:2003年,美国向中国出口了价值22亿美元的集成电路(即芯片)产品,这一数字排在大豆和飞机出口之后,是美国对华第三大出口商品。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估算,去年美国对华出口芯片缴纳的增值税额约为3.44亿美元。
  美国商务部选在2004年3月18日就“中国政府对于本国半导体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向WTO提出了磋商请求,同日正是中国首家港美同步上市的芯片代工企业中芯国际(0981,HK)在香港的首个交易日。
  在美方向WTO提出申诉后的三天内,中芯股价连续下跌,跌幅近两成,首日跌幅竟超过10%。仅仅数日之前,中芯国际的招股行动还被广泛地视为巨大的成功:香港公开招股部分超额认购270倍,国际认购超额近20倍,以招股价上限2.72港元定价,冻结资金1900亿港元,成功融资近18亿美元。
  然而,国内有不少业内人士指出,美方的抱怨及此后的申诉,是基于对中国半导体税收优惠政策的错误理解。按照美国方面对于“18号文41条”字面上的理解,进口芯片与国产芯片的税率水平相差甚远:进口芯片全额纳税17%,而国产芯片仅为3%,相差14个百分点。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7月8日的网站新闻中,美方仍然称“根据中国的税收政策,美集成电路产品出口至中国时,其企业需支付五倍于中国国内企业的税收”,但中国方面认为这混淆了“税率”与“实际税负”的概念,因此商务部特地做出回应。
  在中国的税制中,“税率”与“实际税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率很简单,只是一个规定的数字,而实际税负则需要对企业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内的税款及销售额进行统计,才能计算得出。
  在“41条”的具体情况下,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固定为17%,而“实际税负”则等于企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应纳税(销项税减进项税)与其全球总销售额的比值,其中销项税为企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而进项税是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购进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相关业内人士指出,根据这一公式,企业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额越高,其销项税便越高,实际税负便越高,退税的比例也越高,因此,“18号文41条”应当被视作“一条鼓励企业将半导体产品内销的政策”。
  这位业内人士告诉《财经》,中国的税制一般是倾向于鼓励出口的,很多出口产品都能享受到17%增值税全部或大部分退回的优惠政策。而半导体企业则有其特殊性,“它和软件行业都是关系到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行业,也是世界各国都大力扶持的行业,因此国家在‘18号文’中才对它特别提出了鼓励内销的政策。”
  据了解,中国的集成电路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生产比较高端的产品,如中芯国际、上海先进等,这类企业以出口为主,享受的主要是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因此修改“41条”对它们影响也不大。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信息交流部主任李珂均对《财经》表示,“如果只是因为增值税的问题,那么中芯国际股价出现这样的波动,不太正常。”
  另一类企业的产品比较低端,如华润等,它们以内销为主,实际税负约为6%。李珂称,这些企业才是“18号文41条”的主要受益者,但它们在整个半导体市场中所占份额很小,全行业全年享受到的退税额也不过1亿元人民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18号文”52条规定,中国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者并不仅限于国内企业。
  参加过“18号文”起草工作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高级顾问杨学明,曾经向媒体解释:那些在中国设厂的国际芯片巨头,如摩托罗拉,它们在大陆的生产厂家同样可以受惠于“41条”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由于这类企业产品利润率较高,因此它们享受的退税比例甚至比纯粹的中国本土企业更高。
  没有“输家”
  据知情人士透露,今年3月美国商务部对WTO提出申诉后,信息产业部随即便召集了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赛迪顾问等IT咨询、研究机构,共商对策。
  作为行业主管机构,信息产业部当时对修改“41条”提出了三大原则:第一,不违反WTO原则;第二,对集成电路产业支持力度不减;第三,提高新政策的可操作性。
  针对很多专家、媒体声称的“‘18号文41条’并不违反WTO规则”的说法,李珂并不认可。
  “如果真的打起官司来,用不了一个月就会输掉。”他表示。“41条”中规定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企业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这其中的“扩大再生产”是“致命伤”。
  在他看来,无论叫退税还是叫补贴,“41条”规定把它直接用于补贴生产环节,并造成了内外产品的实际价差,这仅从字面上讲就违反了WTO的原则。不需要经过调查取证过程,WTO直接就可以宣布中国败诉。这一点,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当时就已经认识到了。
  根据此次达成的协议,谅解备忘录签署后,中方将适当调整集成电路增值税政策。享受增值税政策的中国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仍将继续享受该待遇,但在2005年4月1日后将不再生效。
  据悉,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秘书长徐小田等相关人士也已于近日前往日内瓦,与美国及随后提出申诉的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组织签署相关备忘录,承诺对“18号文41条”进行修改。
  “但是,国家对于集成电路产业的支持力度不会减弱,只是换了个形式,采取不直接补贴价格的方式,”中国半导体协会的一位专家告诉《财经》,“新政策已经拟定,应该很快就会出台了,”“将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和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方式。”
  这位专家同时告诉记者,由于“18号文41条”操作性不强,除北京、上海执行情况较好外,其它地区的半导体生产企业其实根本没有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
  “有意见的不仅是美国人,很多中国企业也早盼着对它进行修改了。”他补充说。而信息产业部提出的第三条原则“提高新政策的操作性”正是由此而来。
  据赛迪顾问的统计数据,2003年中国半导体市场规模为2074.1亿元,而中国集成电路产业的销售收入仅为351.4亿元,占不到20%,全行业因“41条”获得的退税优惠也仅为1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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