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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对福鼎市某医院诉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福鼎市某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肺功能测试系统.作出(宁)食药监械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福鼎市某医院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