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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因不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有着相当的差异,目前的制度对后者采取了一种想当然的、过于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它没有实质性地、有效地改变相关主体的利益结构.因此应该进行制度变革,降低公司注销成本,提高公司被吊销的代价,使制度能够有效引导人的行为,从而以最低代价实现其应有的规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