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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房屋登记机构遇到一桩房屋权属登记业务:公民男和公民女是合法夫妻,公民女在公民男所在城市没有工作,公民男于1992年2月22日因病去世,公民女至今未再婚。1993年,公民男的工作单位依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与公民女以公民男的名义签订了《xx市住房制度改革购房合同》,公民女出资以公民男的名义购得房改房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