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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防御性商标就是企业将已注册的商标覆盖更多商品或服务,或把与自己的商标图案、文字形似音近的都作为联合商标注册,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称防御商标。因此,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内申请注册和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通俗而言,防御性商标就是构筑在重点商标周围的一道“防火墙”。例如知名品牌“娃哈哈”,不仅将“娃哈哈”注册在全部的45个类别上,还在主要类别注册了“娃娃哈”、“哈哈娃”等防御性商标。
不光是企业,知名高校也将自己的学校名称、学校品牌进行了防御性注册。以浙江大学为例,浙江大学在2002年4月,将自己的校徽“浙江大学ZHEJIANG UNIVERSITY 1897鹰图形”、简称“浙大”、拼音“ZHEDA”及前身求是书院名称“求是”四件商标,进行了全部45个类别的防御性注册,使学校名称、简称等得到了最大范围的商标注册保护。
然而,今年6月,浙江大学收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挂号信,某日本企业对浙江大学注册在28类“渔具”商品上的校名商标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以被撤销。
诚然,浙江大学作为一家高等学府,一个教育机构,虽然在全类上进行了防御性注册,但其中大部分商标必然存在不使用的情况。那么,类似浙江大学这种防御性注册的商标,应该被撤销吗?笔者认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不能一概而论。
世界各国取得商标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使用取得,即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商标权;另一种是登记取得,即通过向商标管理部分递交申请,经登记后取得商标权。我们国家采取的是登记获得商标权的制度。以我们国家目前的商标申请注册制度来看,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递交注册申请书式,缴纳注册费后,经审查和公告后,即可获得商标权。该制度不问注册目的,亦不以实际使用为前提。嗅觉灵敏的投机人事便将目光瞄准了商标市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形成垄断。于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孕育而生了。
从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理念来看,主要是为了解决商标抢注问题,使商标投机分子的抢注成本提高,风险增大,保护了那些想注册商标却因他人注册在先而无法申请的人利益,使他们有了争取权利的机会。但有利自然有弊,这种一刀切的行为会损害某些注册人的利益,比如浙江大学。
笔者认为,由于浙江大学的身份特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对其名下的防御性注册商标不应发挥作用。理由有四:
1.防御性商标是为了防止他人抢注浙江大学学校名称而进行注册的商标,起防御性保护作用。浙江大学是国内知名的高等学府,拥有人才、科技优势,因此也成为了商标投机者的主要目标。浙江大学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上。根据笔者的统计,浙江大学每年进行的商标异议、争议案件均超过10件。为彻底断绝商标抢注的现象,2002年4月8日,浙江大学将校徽“浙江大学ZHEJIANG UNIVERSITY 1897鹰图形”、简称“浙大”、拼音“ZHEDA”及前身求是书院名称“求是”一共四个标志在全部的45类上进行了防御性注册,共180件商标。注册防御性商标是保护浙江大学自身学校名称的行为,非抢注或囤积行为。若防御性商标被撤销,将导致商标抢注的兴起,增加浙江大学的维权成本,侵害浙江大学的合法权益。
2.商标的本意是区别商品来源,避免混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学校是教学育人的地方,提供的是教学服务,并不直接生产各类商品,在商品上申请注册学校名称是一种保护性注册,目的是防止他人抢注。若有人将知名学府的名称用在商品上,如“北大书桌”、“清华电脑”、“浙大渔具”等,必然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认为标有相关名称的商品同知名学府具有某种联系,损害消费者利益。避免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最基本目的,浙江大学将学校名称在全部45个类别上进行注册,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他人抢注而造成混淆。因此,就算北大没有生产书桌,清华没有生产电脑,答辩人没有生产渔具,作为防御性注册的校名商标,也不应该撤销,这是保护知名学校名称的第一步,也是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及信赖利益的第一步。
3.从立法理念来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不应适用于浙江大学这类特殊主体。商标法设置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可以撤销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是为了清除《商标注册簿》中不使用的商标,以扫除他人使用的障碍。可见,设置该程序,是为了防止商标这种稀缺资源闲置,避免商标落入投机者手中而使真正需要使用商标的人权利受制。但这并不适用于浙江大学这类特殊主体。学校名称是特有名称,是专属名称,和学校直接关联,不存在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即便将学校名称注册在和教育毫不相干的商品和服务上,也不会因此而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4.商标局下发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需知》中《关于商标的使用》该部分第5点指出“以下情况时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四)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浙江大学作为知名的高等学府,将学校名称、简称等在全部45个类别上进行了防御性注册,若因其不使用而撤销,将给商标抢注者打开方便之门,不利于保护知名高校的名称权益及商标权益。因此,笔者以为,知名高校的校名防御性注册商标,可列入“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浙江大学作为一家知名学府,其身份极为特殊。学校名称、简称等作为学校的商标,除教育服务上使用较多外,在其他方面几乎没有使用,但若他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以为该商品或服务和浙江大学有着某种联系。正因如此,即便浙江大学的防御性商标被撤销,也不能核准他人注册。因此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对浙江大学这类特殊主体的意义不大,可不予以适用。
不光是企业,知名高校也将自己的学校名称、学校品牌进行了防御性注册。以浙江大学为例,浙江大学在2002年4月,将自己的校徽“浙江大学ZHEJIANG UNIVERSITY 1897鹰图形”、简称“浙大”、拼音“ZHEDA”及前身求是书院名称“求是”四件商标,进行了全部45个类别的防御性注册,使学校名称、简称等得到了最大范围的商标注册保护。
然而,今年6月,浙江大学收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挂号信,某日本企业对浙江大学注册在28类“渔具”商品上的校名商标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以被撤销。
诚然,浙江大学作为一家高等学府,一个教育机构,虽然在全类上进行了防御性注册,但其中大部分商标必然存在不使用的情况。那么,类似浙江大学这种防御性注册的商标,应该被撤销吗?笔者认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不能一概而论。
世界各国取得商标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使用取得,即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商标权;另一种是登记取得,即通过向商标管理部分递交申请,经登记后取得商标权。我们国家采取的是登记获得商标权的制度。以我们国家目前的商标申请注册制度来看,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递交注册申请书式,缴纳注册费后,经审查和公告后,即可获得商标权。该制度不问注册目的,亦不以实际使用为前提。嗅觉灵敏的投机人事便将目光瞄准了商标市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形成垄断。于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孕育而生了。
从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理念来看,主要是为了解决商标抢注问题,使商标投机分子的抢注成本提高,风险增大,保护了那些想注册商标却因他人注册在先而无法申请的人利益,使他们有了争取权利的机会。但有利自然有弊,这种一刀切的行为会损害某些注册人的利益,比如浙江大学。
笔者认为,由于浙江大学的身份特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对其名下的防御性注册商标不应发挥作用。理由有四:
1.防御性商标是为了防止他人抢注浙江大学学校名称而进行注册的商标,起防御性保护作用。浙江大学是国内知名的高等学府,拥有人才、科技优势,因此也成为了商标投机者的主要目标。浙江大学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上。根据笔者的统计,浙江大学每年进行的商标异议、争议案件均超过10件。为彻底断绝商标抢注的现象,2002年4月8日,浙江大学将校徽“浙江大学ZHEJIANG UNIVERSITY 1897鹰图形”、简称“浙大”、拼音“ZHEDA”及前身求是书院名称“求是”一共四个标志在全部的45类上进行了防御性注册,共180件商标。注册防御性商标是保护浙江大学自身学校名称的行为,非抢注或囤积行为。若防御性商标被撤销,将导致商标抢注的兴起,增加浙江大学的维权成本,侵害浙江大学的合法权益。
2.商标的本意是区别商品来源,避免混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学校是教学育人的地方,提供的是教学服务,并不直接生产各类商品,在商品上申请注册学校名称是一种保护性注册,目的是防止他人抢注。若有人将知名学府的名称用在商品上,如“北大书桌”、“清华电脑”、“浙大渔具”等,必然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认为标有相关名称的商品同知名学府具有某种联系,损害消费者利益。避免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最基本目的,浙江大学将学校名称在全部45个类别上进行注册,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他人抢注而造成混淆。因此,就算北大没有生产书桌,清华没有生产电脑,答辩人没有生产渔具,作为防御性注册的校名商标,也不应该撤销,这是保护知名学校名称的第一步,也是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及信赖利益的第一步。
3.从立法理念来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不应适用于浙江大学这类特殊主体。商标法设置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可以撤销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是为了清除《商标注册簿》中不使用的商标,以扫除他人使用的障碍。可见,设置该程序,是为了防止商标这种稀缺资源闲置,避免商标落入投机者手中而使真正需要使用商标的人权利受制。但这并不适用于浙江大学这类特殊主体。学校名称是特有名称,是专属名称,和学校直接关联,不存在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即便将学校名称注册在和教育毫不相干的商品和服务上,也不会因此而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4.商标局下发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需知》中《关于商标的使用》该部分第5点指出“以下情况时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四)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浙江大学作为知名的高等学府,将学校名称、简称等在全部45个类别上进行了防御性注册,若因其不使用而撤销,将给商标抢注者打开方便之门,不利于保护知名高校的名称权益及商标权益。因此,笔者以为,知名高校的校名防御性注册商标,可列入“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浙江大学作为一家知名学府,其身份极为特殊。学校名称、简称等作为学校的商标,除教育服务上使用较多外,在其他方面几乎没有使用,但若他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以为该商品或服务和浙江大学有着某种联系。正因如此,即便浙江大学的防御性商标被撤销,也不能核准他人注册。因此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对浙江大学这类特殊主体的意义不大,可不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