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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改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其中涉及到"复制"外延的变化,这是学术界争论在立法中的体现,这场争论的焦点在于改编作品的独创性。本文试从艺术自身的规律出发,结合著作权的取得条件,得出音乐改编作品具有独创性,应该享有著作权的结论,但其某些权利应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