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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侦查辨认未作规定,只在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等方面作粗略规定,相应侦查实践中辨认措施也存在诸如适用草率、程序违法、方法不当、笔录制作随意等弊端。有必要在借鉴观察比较法视野下辨认制度之预先询问与告知、说明规则、分别辨认和混杂辨认规则、禁止暗示和诱导规则、辨认保密规则、程序保障规则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辨认从制度与运作层面予以重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