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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程序价值理论的视角基本上从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来论述程序价值,无论是罗尔斯的正义论,还是边沁的程序工具说、经济效益说总体是围绕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去探究程序价值,就连程序本位说也没有完全离开结果正义性标准,即:只要程序是正义的,结果便视为是正义的。这难免导致程序价值外在性的表象。换句话说,这些理论给人们惯性的理论视角是:诉讼程序是为了什么目的。笔者试着调整研究的视角,从诉讼程序是怎么样产生这一角度,论述程序的另一价值,冲突平息与权力实现。